在生活中,我们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峰双一中周建和奖学、助学基金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周建和奖学、助学基金的宗旨是:激励本校学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奋学习,刻苦钻研;扶助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推动学校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校友周建和先生个人原一次性捐献人民币321466元的利息
(2)从2005年起,北京庄胜集团每年向峰双一中增拨人民币500000元,期限暂定10年(即2005年—2014年)。
第三条 本基金由基金委员会管理,独立建帐,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发放。基金在发放前存入银行,每年分上、下两学期从银行提取本金、利息用于奖学、助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基金或将利息转作他用。
第四条 基金分配:奖学金占60%、助学金占40%。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发对象、条件、标准和办法
对象:峰双一中在籍在校学生。
条件和标准:
1、每年中考录入本校的高中新生,前五名每人奖1000元, 6—10名每人奖800元,11—20名每人奖600元,21—50名每人奖400元,51—150名每人奖300元。(57000元)
2、学习成绩优秀,各年级学生均以期终考试文化成绩为准:
高一、高二年级各学期前十名每人发放奖学金1000元;11—30名每人发放奖学金800元,31—50名每人发放奖学金600元。其中高二年级文、理科获奖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152000元)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年级前二十名每人发放奖学金1000元;21—40名每人发放奖学金800元,41—70名每人发放奖学金600元。其中文、理科获奖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高三第二学期只奖励考入清华、北大的学生)。(54000元)
3、每年高考录入清华、北大的学生,每人奖2000元。
4、每年高考获全省文科、理科状元的每人奖5000元,获市(地)状元的奖1000元。
5、每年奥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奖(指当年高考能享受保送或加分优惠)者,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获省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50元;获市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此项内容中同一活动不重复奖励,奖金就高不就低)。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获特殊人才奖(此项内容不重复奖励,奖金就高不就低):
(1)参加省级体育运动会,个人项目获前六名、集体项目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被评为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参加市级体育运动会,个人项目获前六名,第一名奖300元,第二、三名各奖200元,第四、五、六名各奖100元;集体项目获前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一次性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2)音乐、美术队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800元、600元、5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300元、200元;获市级一、二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0元、100元。
(3)科技发明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800元、600元、5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获奖学生必须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司法机关和学校的处罚。
办法:每学期一次,由教务处、政教处提名推荐,基金会审定,张榜公布。
7、对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学生酌情重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致力于资助贫困学子,提供教育援助,推动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基金会的名称为“助学基金会”,英文名称为“Education Assistance Foundation”。
第三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注贫困学子,提供资助与援助,助力其接受优质
教育,实现自我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捐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款项;
2. 遗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的遗赠款项;
3. 投资收益:通过合法投资获得的收益;
4. 其他合法形式的收入。
第六条基金会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贫困学子资助: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包括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
2. 教育援助:开展各类教育援助项目,如奖学金、助学金、教育培训等;
3. 教育公平推动: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改善教育条件,促进教育公平;
4. 教育研究与交流:开展教育研究,推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交流。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重要捐赠人等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改、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的制定等;
2. 监督基金会的运行情况,确保基金会的合法、规范运作;
3. 选举或罢免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4. 审核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透明度。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行管理;
2. 负责基金会项目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3. 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监督;
4. 负责基金会的宣传与推广工作;
5. 负责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基金会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情况;
2. 监督基金会的运行情况,确保基金会的合法、规范运作;
3. 监督基金会的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
4. 提出对基金会运营的建议与意见。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资产负债表:反映基金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
2. 收入支出表:反映基金会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
3. 现金流量表:反映基金会的现金流入与流出情况;
4. 相关附注:对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同意。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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