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没准儿会出现一些突发事故,为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把损失降到最低,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编制应急预案。你知道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2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工程项目部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1、工地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机构,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或119报火警救助。
2、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好事故现场。
3、负责指挥调动工地现场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4、协助公司和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接受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5、协助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6、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使各级人员都受到安全教育,在切实做好预防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上报有关上级部门,争取尽快批准恢复工地的正常生产。
一、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特确定以下为可能引起重大事故类别
1、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排山、土石方、深基坑(槽)倒塌等;
2、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高支模、卸料平台、屋顶坠落以及从平地坠落地坑等;
3、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5、物体打击:指落物等碰伤的伤害;
6、火灾爆炸;
7、中毒。
二、应急准备中应遵循的原则
1、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加强业务学习和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对应急场所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教育和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
2、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本项目的保卫、消防方案,内容包括:防止发生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发生事故现场应配备的器材;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对策及信息传递。
3、根据作业场所、储存、运输物品的数量、品种的不同,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应急器材。应急器材要定时检查,做好标识、防止失效,检查要有检查记录。
三、应急响应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1、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
2、项目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3、疏通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到安全地带。
4、在急救过程中,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5、截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扩大。
6、项目设紧急联络员一名,负责紧急事物的联络工作,明确联络地址和电话。
7、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部门负责人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四、重大事故报告及报警原则
1、工地现场任何人发现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工地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现场抢救工作,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或119报火警救助,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工程总部及公司领导。
2、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应急救援组赶赴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同时将事故的概况(包括伤亡人员、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分别用电话和快报的办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五、救援器材及设备
1、通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
2、交通工具:供指挥、联系、救援的用车
3、急救药品及器材: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救援器材及灭火器等。
六各类事故的预防
1、物体打击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物体打击伤害是建筑行业常见事故中四大伤害的其中一种,特别在施工周期短,劳动力、施工机具、物料投入较多,交叉作业时常有出现。这就要求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对机械运行、物料传接、工具的存放过程中,都必须确保安全,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事故发生。
(1)物体打击事故基本安全要求:
①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戴好安全帽。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内出入和上落,不得在非规定通道位置行走。
②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双层防护棚,防护棚使用的材料要能防止高空坠落物穿透。
③临时设施的盖顶不得使用石棉瓦作盖顶。
④边长小于或等于250mm的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封闭,用砂浆固定。
⑤作业过程一般常用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物料传递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所有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放在临边及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碍通行。
⑥高空安装起重设备或垂直运输机具,要注意零部件落下伤人。
⑦吊运一切物料都必须由持有司索工上岗证人员进行指挥,散料应用吊篮装置好后才能起吊。
⑧拆除或拆卸作业要在设置警戒区域、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⑨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和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放或向下丢弃。
2、触电事故的预防
触电事故和其它事故比较,其特点是事故的预兆性不直观、不明显,而事故的危害性非常大。当流经人体电流小于10ma时,人体不会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但当流经人体电流大于10ma时,人体将会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并随着电流的增大、时间的增长将会产生心室纤维性颤动,仍至人体窒息(“假死”状态),在瞬间或在三分钟内就夺去人的生命。因此,在保护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人体触电伤害事故是极易发生的。所以,施工中必须做好预防工作,发生触电事故时要正确处理,抢救伤者。
(1)防止触电伤害的基本安全要求: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在日常施工(生产)用电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用电的安全要求。
①用电应制定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盖有企业的法人公章。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敷设,竣工后输验收手续。
②一切线路敷设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按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③非电工严禁接拆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④根据不同的环境,正确选用相应额定值的安全电压作为供电电压。安全电压必须由双绕组变压器降压获得。
⑤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隔离防护。
⑥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提醒人们识别、警惕危险因素。
⑦采取适当的绝缘防护措施将带电导体封护或隔离起来,使电气设备及线路能正常工作,防止人身触电。
⑧采用适当的保护接地措施,将电气装置中平时不带电,但可能因绝缘损坏而带上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外露导电部分(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结构)与大地作电气连接,减轻触电的危险。
⑨施工现场供电必须采用tn—s或tt的三相五线的保护接零系统,把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开,通过保护接零作为防止间接触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同一工地不能同时存在tn—s或tt两个供电系统。注意事项有:
a)在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而将另一部设备做保护接地。
b)采用保护接零的系统,总电房配电柜两侧做重复接地,配电箱(二级)及开关箱(三级)均应做重复接地。其工作接地装置必须可靠,接地电阻值4≤ω。
c)所有振动设备的重复接地必须有两个接地点。
d)保护接零必须有灵敏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配合。
e)电动设备和机具衽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保护,严禁一闸多机,闸刀开关选用合格的熔丝,严禁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熔丝。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f)电源线必须通过漏电开关,开关箱漏电开关控制电源线长度≯30m。
3、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施工需要一定数量的可燃板材,这些材料如果处理不妥,防火措施不力,极易发生火灾,在施工阶段,也需要大量的乙炔和氧气,对钢筋进行焊接,如盛装乙炔和氧气内的钢瓶储存方法不当,使用不规范,也容易发生因气体泄露而产生的气瓶爆炸事故。因此,加强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是有效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企业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有效措施。
(1)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基本安全措施:
①组织措施
a)要建立、健全消防机构。指挥部、项目分部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并明确指挥部、项目分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b)指挥部、项目分部要加强对员工、外来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技能的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年要进行不小于一次的消防演练。
c)办公场所、集体宿舍、设备、材料堆放场所要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d)制订事故发生时的扑救方案和人员疏散步骤、方法和路线,使事故的损失将到最低。
②管理措施
a)各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乙炔和氧气瓶的库房,气瓶储室通风要良好,在库房门口张挂醒目的放火警示标志,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b)乙炔和氧气的使用和存放要符合有关规定。
c)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先办理“三级”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做足防火安全措施,方可动火作业,动火时要设专人值班,随时观察动火情况。
d)严禁对盛装过有可燃气体的容器进行焊接。
e)焊接(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劳动、消防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焊工证后,方可上岗,在作业时应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f)集体宿舍的用电要由持证电工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在电线上凉挂衣物,不准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电炉、气化炉具,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烧香拜神,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g)仓库存放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
h)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的灯具。
i)库房内设置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j)厨房不准同时使用煤气炉、柴炉和油炉。
(2)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
①发生火灾和爆炸,首先是迅速扑灭火源和报警,及时疏散有关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
②火灾发生初期,是扑救的最佳时机,发生火灾部位的人员要及时把握好这一时机,尽快把火扑灭。
③在扑救火灾的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和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④在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指挥员工撤离火场附近的可燃物,避免火灾区域扩大。
⑤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区域进行保护。
⑥及时指挥、引导员工按预定的线路、方法疏散、撤离事故区域。
⑦发生员工伤亡,要马上进行施救,将伤员撤离危险区域,同时打“120”电话求救。
4、中毒事故的预防监控措施
在工程施工中,一般常见的中毒事故主要有锰、苯中毒、液化石油气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地下建筑内、人工挖孔桩井底窒息等。遇到中毒紧急情况时,必须:保持冷静;确保自己安全;报警和电话求援;将患者移离危险区;实施第一救援。
(1)防止锰中毒的预防措施
集中焊接场所,可以采取机械抽风系统,即在每个焊接作业点上方设置吸烟尘罩,将锰烟尘吸入支管道,再汇入总管道,经过过滤净化后再进行排放。
现场焊接作业场狭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以设置移动排毒设备,装置焊接时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作业操作,以减少锰烟尘的危害。
(2)防苯毒的技术措施有:
1)通风不良的车间、地下室、污水池内涂刷各种防腐涂料或环氧树脂玻璃钢等作业,必须根据场地大小,采取多台抽风机把苯等有害气体抽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2)施工现场油漆配料房,应改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连续配料时间,防止苯中毒和铅中毒。
3)涂刷冷沥青,凡在通风不良的场所或容器内涂刷冷沥青时,必须采取机械送风、送氧及抽风等措施,不断稀释空气中的毒物浓度,如果只送风不抽风,就会形成毒气“满溢”而无法排出,仍易中毒。
(3)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措施
凡是含碳的物质如煤、木材等在燃烧不完全时都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一氧化碳进入人体后会很快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而且不易解离。一氧化碳的浓度高时还可与细胞色素氧化酶的铁结合,抑制细胞呼吸而中毒。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环境,如燃烧、浓烟,且缺乏良好的通风设备。伤员有头痛、心悸、恶心、呕吐、全身乏力、昏厥等症状特征,重者昏迷、抽搐,甚至死亡。
一旦出现上述症状应立即将病人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松解衣服,但要注意保暖。对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并注射呼吸,如山梗菜硷或回苏灵等,同时给氧。也可对昏迷者人中、十宣、涌泉等穴针刺,待病人自主呼吸、心跳恢复后方可送医院。
(5)液化石油气中毒应急措施
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组成液化石油气的全体碳氢化合物均有较强的麻醉作用。但因它们在血液中的溶解度很小,常压条件下,对机体的生理功能无影响。若空气中的液化石油气浓度很高,从而使空气中氧含量减低时,就能使人窒息。中毒后有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并有四肢麻木及手套袜筒形的感觉障碍,接触高浓度时可使人昏迷。
对此类伤员要立即脱离现场,解衣宽带,保暖,吸氧。使用脑细胞代谢剂,如细胞色素c、atp、辅酶a和维生素c、b1、b6、b12等静滴。有呼吸衰竭者可用呼吸,如可拉明、洛贝林等。
七、本预案的发布和修改程序
本预案经公司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有公司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程序的修改须重新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由公司重新发布。
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3
(一)政府部门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2、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央企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5、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安监部门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的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新增)。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查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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