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是指根据评估分析或经验,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影响程度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下面是关于广播电视消防应急预案的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广播电视设备、国家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局及各中心、公司、网站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我局的防火第一责任人由局长担任,各中心、公司、网站防火第一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局技术物业中心负责全局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我局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各中心、公司、网站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部门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我局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局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且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局防火责任人和各中心、公司、网站的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我局和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我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我局的'防火安全制度。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消防安全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十七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大楼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各部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周查看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报,若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六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 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七章消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三十条 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第三十一条 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第三十二条 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三条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报警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第三十五条 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消防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和报告部门主管。
第八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保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四十条 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二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四十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经动力部负责审核。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六条 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保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任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一章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四十八条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条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十条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五十二条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三条 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四条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五十五条 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五十六条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十三章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动力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五十八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五十九条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六十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动力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动力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六十三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六十四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六十五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六十六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四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六十七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我局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玩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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