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2021-06-15 协议书

  篇一:餐厅经营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生食堂餐

  饮服务的要求,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就 餐厅服务项目委托乙方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经营管理,经双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范围

  甲方餐厅的经营。

  二、经营年限

  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本协议期满双方可自愿续签协议,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三、合作方式

  1、乙方按照餐厅总营业额的作为上缴给甲方的管理费用。

  2、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需另外添置设备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

  3、合同期满,乙方拥有独家经营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原始材料和技术档案,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3、免费为乙方人员提供办公室及住宿房屋。

  4、协助乙方办理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调并协助解决乙方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

  5、尊重乙方的劳动,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得随意增大乙方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负担。

  6、协助乙方处理就餐秩序和偶发事件。

  7、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或时间修改等影响正常就餐情况的,应提前通知乙方以调整保障计划。否则,对产生的后果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8、学生食堂原有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9、提供给乙方用于经营的房屋及设施,在协议期内不得改变作其它用途。

  10、严格监管乙方进货渠道,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原材料的采购。

  11、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及卫生的满意程度。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无条件服从上级有部门和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维护甲方名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条款,并接受甲方伙委会的质量、卫生检查监管。为甲方提供专业卫生、规范安全、高质量的餐饮保障服务。

  2、协议期内,在甲方的监督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协议期内,在甲方的严格监督下,拥有原材料的采购权,并及时建立采购台帐。所购商品不能是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对使用伪劣、变质材料或出售伪劣、变质食品者,每次扣除违约保障金1000元以上。

  4、认真做好卫生创建、防火、防盗工作的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确保所服务场所内外整洁;如发现失窃、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5、在日常管理中,非本食堂工作人员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进入操作间。

  6、对于本项目内的房屋、厨房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备,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在本项目范围内改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必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协议期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设施、设备由乙方精心维

  护并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需报损设备由甲方处理,协议期满后移交甲方。

  7、根据甲方的作息时间和要求,按时供餐,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供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按甲方要求调整供餐时间。

  六、相关责任

  1、乙方在协议期内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的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2、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者,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3、房屋建筑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乙方有责任及时告知甲方,甲方负责及时处理。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因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未及时处理,由甲方承担责任。

  4、协议期内,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在协议期内甲方违约解除协议,甲方应按剩余协议年限每年10万元对乙方进行一次性赔偿。

  2、乙方违约责任:在协议期内乙方违约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按剩余协议年限每年10万元进行一次性赔偿。

  八、其它事项

  1、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2、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九、协议履行

  1、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在协议期内,不得以甲乙双方法人更换或人事变动而终止协议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3、本协议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在家《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中》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餐厅合作协议

  甲方:李志辉,男,身份证号为 ,住深圳市福田区皇御苑8栋501室。

  乙方:林振兴,男,身份证号为c278697,住深圳市福田区皇御苑10栋1005室。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共同经营火锅餐厅,同时经营中西餐等项目。

  第二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时起至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方式,共同经营管理火锅餐厅。

  具体合伙关系是以甲方投资230万元,乙方以技术管理作为投资,双方平等享有经营盈利。在此期间,如果在前三年时间里甲方收回了自己所投入的资金230万元及按月息7厘利息收回了现金投资,则双方此后的的合作方式以甲方所投入的230万元现金所转化的资产作为投资,乙方继续以技术管理作为投资,维持双方的合伙关系不变。

  对甲方的出资,偿还形式采取首先偿付当月利息部分,然后以总投资额减所还利息部分后再计算新的利息及本金部分。

  甲方的出资,包含于实体店铺的所有物件和经营餐厅所需的投入。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合伙关系终止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① 甲方为负责人。

  餐厅由甲方指派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乙方负责确定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

  ② 对外以餐厅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③若在餐厅实际经营三个月时间后,乙方的管理经营并没有使餐厅有盈利,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伙关系,自行对餐厅进行管理经营。

  ④甲方有权以餐厅经营性收益扣取餐厅盈利性收入,以便及时回收自己所投入的资金及利息。⑤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负责策划餐厅之定位,设计餐厅品牌、logo;

  ②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③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④乙方负责制作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等。 ⑤与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6000元/月的工资;若在前三个

  月的经营后,餐厅仍然没有盈利或者亏损时,乙方应该退回所领薪水,以作为对餐厅亏损的补缺。

  ⑥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连锁餐饮产品的定位、包装设计;

  负责餐厅的选址、定位、外观设计、室内布置、成设、装潢,构

  建餐厅卫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环境;

  负责餐厅及其经营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定制餐厅的宣传口号、定期策划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使餐厅及产品获得客户的满意和认可;

  负责餐厅员工之招募、录用、培训、考勤、管理,制定员工岗位手册,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尽忠职守;

  定期向甲方汇报餐厅之运营情况、产品之顾客反馈,同甲方共同商讨餐厅之发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⑦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⑧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职务。

  ⑨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执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牟取一己私利。

  ⑩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在餐厅实际经营三个月时间后,乙方的管理经营并没有使餐厅有盈利,则愿意由甲方有权决定解除与乙方的合伙关系,乙方自行退出,并不对餐厅有任何的权利主张,并由甲方自行对餐厅进行管理经营。

  第五条 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实体店铺的利润为

  实体店铺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盈余,产品折旧年限不能超过三年。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甲乙双方应对合伙债务平等分担亏损。若对于甲方所投资的额度及利息没有得到偿付时,乙方对该未偿付的部分负有偿还一半额度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内退伙的,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研发筹措期间由甲方支付之研发经费,立即返还第一家实体餐厅设立时甲方出借给乙方之借款,承担甲乙双方设立之实体餐厅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之实体餐厅中享受的盈利分红;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乙方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甲方。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保密条款 :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第十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连锁餐厅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

  ____月____日 年

  篇三: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三鑫源

  经营场所位于:  金阳新区野鸭乡新寨村八组

  法人:毛麑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2011__年_11_月_ 20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人民币大写__ 叁拾万圆整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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