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拆迁人):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X
乙方(被拆迁人):联系电话:
丙方(原开发商):惠州市新华房产开发公司(现青少年活动中心接管)
因为历史原因,原惠州市文化中心及惠州市新华房产开发公司位于下角秧角坳的909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甲方通过竞拍,竞买了该土地使用权中中8759。6平方米,余下占地面积329。4平方米及已建房产,现惠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原惠州市文化中心)、惠州市新华房产开发公司及新华楼的全体业主同意由甲方进行拆迁安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甲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华轩居三期(暂定名),建设地点:惠城区下角秧角坳。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现状
乙方的房屋位于惠城区下角秧角坳新华楼的层号房,套内建筑面积方米(该面积最终以最终以房管部门核定为准)改(原购习买合同为准),该房屋的产属权集资房,该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面军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回迁安置
1、甲方对乙方房屋所在地进行重新规划建设,新建带电梯、造型美观的,高(二十层)的楼宇。在新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具备使用条件后置换给乙方,在置换后甲方将乙方房屋拆除。
2、甲方拆除乙方房屋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尝,按房屋主管部门(原购买合同面积)以1:1比例进行同楼层置换。甲方设定置换给乙方的房屋为华轩居三期第栋层号房(现为自编号,最终以房管部门的编号为准),该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届时若选择其他房号,则须按甲方的相关规定在2009年8月30日前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安置的房屋超出部分的面积小于或等于3%,则超出部分的面积由乙方按规定2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购买;超出部分的面积大于3%,则超出部分的面积由乙按3000元/平主米的标准向甲方购买。该房款在办理置换的新房交接手续时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4、从安排置换给乙方的房屋方案报建批后30日的次日起,正式进入建设期,建设期共18个月。
5、乙方被拆迁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乙(丙)方届时应提交拆迁房屋的有效合同原件、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公证文书、备案材料等给甲方办理回迁房屋的产权证(房地产权属证)给乙方,办理房产证及国士分割相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只负责原购房合同签属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其余一切税费及补地价由甲方承担;甲方在将安置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两年内办好乙方的房地产权属证,(因乙方原因影响则时间顺延)并与本楼的其他业主一齐办理。如因甲方原因未在承诺期限内办好,承负违约金(房产价的千分之三)给乙方。
6、乙方被拆的房屋原已安装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管道燃气,搬迁时应将费用缴缴清,所有缴费凭证给甲方用于领取新证,调换后甲方将以上的设施安装给乙方。缺省以上设施或没有安装的,由甲方统一协助报装,但费有由甲方承担。
7、若乙方选择不回迁,乙方可将甲方置换予乙方的上述房产委托甲方对外销售。同时甲方承诺,若乙方委托甲方销售,在安排回迁的该栋楼房公开销售之日起的30天内,若甲方没有如期销出,甲方承诺可按乙方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3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乙方回购(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8、单车间的拆除补偿:
乙方的单车间的'编号为号,面积按实际购买面积,乙方选择以下的拆除补偿标准。
1、甲方以现金3200元/㎡的标准补偿给乙方,该款在乙方开始装修时同装修费一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支付此费用,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装修,不能按时回迁,违约责任由甲方自付。
2、甲方按¥12000。00元的价值标准补偿乙方选择甲方车位的使用权期限(选择的车位按其不同用途及标准折算使用期限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四条回迁房屋的装修补偿
甲方安置给乙方的新房,乙方选择以下的装修补偿标准。
1、甲方按装修房的标准,完成装修后交付给乙方使用(装修标准按附件一)
2、甲方按土建毛坯房标准(本楼统一标准)安装入户防盗门后交付给乙方(装修标准按附件二)同时一次性将装修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对回迁房自行装修,甲方按乙方拆迁的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补偿给乙方,在乙方回迁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回迁、搬迁时间
1、新建回迁房按合同附件的交付标准完工后,甲方即通过电话或公告方式通知业主回迁,自通知公布之日起5天内,乙方凭本合同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回迁房交接手续。自通知公布之日起超过10天期限仍不来办理回迁房手续的,视为已交付。
2、甲方将置换给乙方的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应在办理新房交接手续之日起的天(装修期)内自行搬迁,搬迁后通知甲方办理移交空房手续(若有单车间的亦一致)。
第六条特别约定
为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根据国家现行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甲方与全体业主签约后,甲方须到惠州市房产局办理拆迁手续,实施搬迁时,甲方须出示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必须在公告期限内依时搬迁,如在公告期限内未搬迁或未搬迁完拆迁房内的所有物件,视作乙方不需要的丢弃物品。拆迁施工时按垃圾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在公告期限到期后未搬迁而影响拆迁施工的,乙方应赔偿施工队损失,而进行强制施工所带来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新华楼管理处)每月按甲方规定的物管费的50%缴纳,如果甲方转让物管权,此条款应有效),另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知会甲方,由受让方签定履行本合同承诺书后,甲方协助乙方到房管交易所办理备案手续,所涉及的转让交易税,费用乙方及受让方自行协助承担。
2、甲乙双方均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前来签约的,可由受委托人代签,或委托律师代签(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给甲方),即视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签定本合同。
3、因甲方建房质量或甲方擅自改变双方已确认的房屋结构问题,以及合同确定的配套设施不相符,则乙方有权拒迁。乙方在回迁后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并按相关的管理条理与其他业主一致履行权利及义务。
4、在实施拆迁前,若乙方不配合甲方办理拆迁许可证,则造成甲方的损失(2000内)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签定后,乙方的联系电话或指定通讯地址如有变更,须在变更后一天内将新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有关通知知会不到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原通讯地址寄送材料即视作送达给乙方。
6、合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助一致后,可签定补充合同,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回迁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本合同自然失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房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
丙方(原开发商):惠州市新华房产开发公司(现青少年活动中心接管)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惠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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