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位的协议书

2021-06-13 协议书

  身份证号码:

  乙方:十堰市小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东方明珠小区

  邮编:101300

  电话:(010)80492299

  甲方系位于十堰市茅箭区香阁里拉小区内

  房屋(下称该房屋)的业主,甲乙双方就甲方欲将其所购置的车位委托乙方代理出租一事,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订立本协议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等资料:

  1、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以证明车位为甲方所购买);

  2、业主身份证件。

  如果甲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尚须提供由甲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如果该车位为两人或多人共有,还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意见书。

  二、甲方填写(十堰市茅箭区东方明珠小区委托车位出租情况登记表)。

  三、乙方于本委托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为甲方建立出租车位档案,按甲方要求联系承租人并协助租赁洽商。

  四、乙方代理出租成功,即甲方与承租人就该租赁车位事宜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1、劳务费的数额:出租1至6个月收取半月租金人民币250元;出租半年以上收取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人民币500元。

  2、在车位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从其车位租赁费中扣除应收甲方劳务费。

  五、甲方委托出租车位及出租时间:

  1、甲方委托出租车位号

  2、委托出租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租赁车位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照片,以便乙方对承租人进行管理、服务。甲方应对承租人证件、照片的真实性负责,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七、方代理甲方与承租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在车位租赁期间该车位的车位管理费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八、甲方如因特殊情况决定不在出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未通知引发纠分后查甲方自付。

  九、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关于车位租赁的管理规定,拟出租的车位如需办理(车位出租许可证),乙方可为甲方代办,甲方应按相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十、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代理出租车位服务纯属中介行为。乙方只负责促成甲方与承租人就该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协议,不负责审查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所有因履行租赁车位合同发生的问题,由甲方与承租人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不对委托期限做任何承诺。

  十、乙方不保证一定能为甲方找到承租人,促成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租赁车位合同。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东方明珠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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