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事宜,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摄像日期:年月日时至当天时止。
第二条、摄像地点、场所为:
第三条、制作光盘为:,数量:盘,光盘内容为:简单剪辑(包含:片头、包装盒)甲方如果需要珍藏母带,须另向乙方支付现金购买元/盒。
第四条、本次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甲方须提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在付定金时乙方须开具收据,其余款项待交付作品时结清。
第五条、乙方保证在指定日期,为甲方提供摄像服务,摄像服务期间如遇正常就餐时间,由甲方解决。
(1) 除了约定的拍摄内容外,乙方有权决定如何拍摄镜头和场景。
(2) 乙方有权决定如何剪辑最终影像制品。
(3) 甲方如有特殊拍摄要求,必须与乙方说明,如有必要需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条、为保证乙方拍摄效果,甲方须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如场所照明、环境供电、相关人员配合等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保障乙方摄像师人身安全,以及摄像器材不被丢失、损坏。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摄像师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以及摄像机、摄像器材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天气原因(如有雾、雨、雪,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等)、因拍摄环境混乱或现场人员、周围人群不合作、骚扰致使画面不稳定,因环境光线不足或者其它不可预知、
不可抗拒之外因,致使不能保障拍摄效果,或者无法拍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在拍摄过程中,由于乙方设备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拍摄或视频质量问题,乙方付给甲方相当于本次服务收费的双倍赔偿金,但不承担其他责任。乙方如出现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摄像人员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昏迷、突发性疾病)而失去服务能力的,乙方退还甲方所交定金,但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十条、双方在甲方交付定金后一方单方面决定中止本次摄像服务的,视为违约,须赔偿守约方与定金等同金额人民币。
第十一条、光盘交付三日后,乙方自行处理录像带,删除电脑文件。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光盘交付后,如甲方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如无图像、无声音)三日内须把光盘送回,乙方将免费重做。超过三天视为质量合格,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属甲方损坏,划伤、磨损盘面而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因甲方原因改期举行摄像服务,届时甲方仍然须按原定服务总费用全额支付给乙方作为摄像服务费。
第十三条、此协议已经甲乙双方认可,并无任何除本协议所述以外的歧义。除以上所陈述的条款之外,任何一方的明示、暗示性或其它要求将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协商。协商未果,可以本协议为依据向当地仲裁或司法部门申请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删减或修改需经书面做出,并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的补充或修订文件与本协议具同样效力,并应取代其所修正的部分。
第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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