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吴燕城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01031512 乙方:吴燕斌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12141535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产权交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甲方所有的座落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6栋1301号房屋与乙方所有的座落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6栋1801号的房屋互相交换。
甲方房屋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090974。
乙方房屋建筑面积171.37平方米,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143505。
甲、乙双方交换房屋已征得对方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交换上述房屋产权。
上述两套房屋每套房屋首期100万元,每套房屋装修费50万元,每套房屋车位20万元(车位一:0300141407、车位二:0300160576)确认由父亲吴德均出资,即父亲吴德均为每套房屋出资170万元。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补房地产差价交换房屋。
第三条 房屋交付:签约之日即视为房屋的交换。
第四条 甲、乙双方均保证各自提供交换的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换产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换产前的权属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负责赔偿。
房屋交换成功后,如一方转让房屋或出租房屋,另一方应当无条件协调配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按揭贷款的约定:自本协议签订日起,甲、乙双方应当承担各自所提供交换的房屋按揭贷款债务的偿还。
第六条 如违约方不遵守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守约方的房屋房地产价值的30%,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等。
第七条 本协议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父亲吴德均留存一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履行地:广州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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