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厦门厦工机械服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省机械工公司修理厂装载机技术维修部
为了处理甲、乙双方之间因工程机械产品及配件的买卖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处理方案。双方当事人应依诚信实用的原则,严格履行要协议。
一、甲方双方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1.截止2012年6月15日,乙方累计拖欠甲方货款共计人民币436,350.69元。(大写:肆拾叁万陆仟叁佰伍拾元陆角玖分)。 2.截止2012年6月15日,乙方累计发生应支付甲方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45,114.71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壹佰壹拾肆元柒角壹分) 二、债权债务履行:议第二条中所述的资金占用费。
四、若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本金累计达两期以上的`(含两期),或者各期少支付的分期款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清偿所有未支付的货款本金和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
五、若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每迟延履行一日,按未支付欠款的金额的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全部欠款。
六、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欠款,除向甲方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外,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等。
七、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后,双方均承诺不再以之前整机及配件的买卖中所产生的问题为理由来追究相互间的民事责任。
八、遇有特殊情部分需变更本协议内容时,应经双方方当事人书面确认,否则,变更无效。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在本协议的履行中如产生纠纷,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叁从今天开始 ,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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