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协议书

2021-07-10 协议书

  股份分配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经营公司名称: 包头市嘉苑绒毛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代表: 麻爱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50207000015764

  公司地址: 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畜产品、绒毛加工;绒毛制品、针织品、纺织品、五金机电、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的销售。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 2002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19日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人民币,实际购资为265万元。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 麻爱国 ,身份证号: 150207197201019024 ,出资额: 106 万万元人民币(内含 出资额13.25万元, 身份证号: ) ,麻爱国、 共占注册资本比例 40 %,麻爱国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35 %, 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5 %元人民币;

  乙方: 李栓林 ,身份证号: 150207196908178016 ,出资额: 106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40 %;

  丙方: 张春林 ,身份证号: 152824197208043618 ,出资额: 53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20 %;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 3 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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