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方: 湖州红冠时装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聘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期限:
第一条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项目工程完工为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负责甲方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实验室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条 乙方负责甲方厂区各施工段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各施工现场电表抄报工作及线路正规化建设。每两天检查一次线路,看是否有乱接乱拉线路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成台帐上报。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上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及电力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节假日,如果甲方项目经理部及各工区生产、生活电力设施发生故障,乙方必须放弃休假进行维修,直至排除故障,正常运行为止。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履行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日常表现及业绩考核情况,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资。
第七条 甲方在岗期间实行工资标准为试用期 1000元/月。
第八条 年终甲方根据乙方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日常表现及绩效考核等情况,适当考虑年终奖的发放标准。
第九条 乙方工作期间可在项目部及各工区食堂就餐。
五、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维修、维护、保养的工具由乙方自备,但甲方提供电力设施维修、维护、保养所需的配件和材料。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在试用期间,因业务技能原因,不能胜任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因电力设施发生故障,乙方不能及时抢修,导致工程施工因电力设施无法正常运行而造成停工。
第十四条 对各工区施工现场电表不按电力部门规定时限抄表,多报或漏报给经理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电力设备损毁等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不听从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间长期不在岗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由于乙方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聘用合同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乙方必须提前1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结清乙方工资,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湖州红冠时装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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