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山市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金锁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就有关中山市人民医院公交枢纽站综合楼租户水电费收缴事宜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受甲方委托,乙方自8月1日起负责中山市人民医院公交枢纽站综合楼各租户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二、丙方应于每月号前将水电费缴纳至乙方对公账号(户名:中山市金锁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盛景支行;账号:44-310801040001048)。水电费应按月支付,丙方逾期交纳水电费的,从逾期七日后起算每天按千分之一向乙方交纳滞纳金,且乙方有权对丙方所租商铺作停水、停电处理。
三、丙方需向乙方缴纳2个月的保证金,合共 元。
四、损耗部分由各商户按面积进行分摊。
五、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山市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方:中山市金锁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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