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逻辑力量探源

2024-07-22 鱼我所欲也

  《孟子》长于说理,这是人所共知的事。但是它怎样说理才使得文章气势充沛,无懈可击,获得严谨缜密的逻辑力量呢?通过学习《孟子》其他文章和逻辑学有关论述,才觉得许多解释(包括“教参”)都侧重于整体说明,就文说文,很难让学生明白作者思辩过程中的条理及其逻辑力量。本文旨在这方面作些探讨,以便上课时满足那些爱打破砂锅纹(问)到底的学生的愿望。

  在我看来,中学语文课本上所选的《鱼我所欲也》由两部分构成,即,一、推理部分,二、实际部分。这差不多是孟子及许多古人常用的运思说理方法。

  一、推理

  在推理部分,《鱼我所欲也》共有三个推理层次,即类比层次、假推层次和深化层次。这三个层次构成层进式关系,严密而巧妙,雄辩而有力,具有很强的逻辑力量。

  先说类比层次。从开头到“舍生而取义者也”是设喻类比层次。这一层次虽然浅显直观,但却有两个作用:一是设喻类比,具有鲜明的形象说理作用;二是提出论点,具有明显的统摄下文的作用。因为“熊掌”比“鱼”贵重,所以常识上当二者不可兼得时,人们总是选取贵重的“熊掌”而舍弃相对便宜的“鱼”。这大是极其浅显而普遍的社会选择心理。由此类比,然后提出在“生”与“义”不可兼得时,人们必然要“舍生而取义”的论点就显得既合乎常情,又简洁有力了。这一层次的论证过程可简单归纳为:

  鱼 ∠ 熊掌 → 取“熊掌”而舍“鱼”

  生 ∠ 义 → 取“义”而舍“生”

  再看假推层次。如果说上一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类比推理,浅显而通俗地提出论点的话,那么在这一层次里,作者则是主要通过雄辩有力的假言逻辑推理来进一步论证论点的合理性,即,说明“义”的存在。我们知道,形式逻辑学里有两个著名的假言推理三段论公式。其一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其二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鱼我所欲也》的假推部分正是运用了这两条假言推理原则进行理性逻辑思辩的,因而严密有力,无懈可击。所不同的是,文章从正反两个方面假言,正反两方面的四个大前提分别共用两个小前提和两个结论。在行文上,正反两方面四个大前提叙述在前,共用的小前提和结论叙述依次在后。这就容易造成迷惑,使人产生误解。在我看来,从“生亦我所欲”到“所恶有甚于死者”这段文字可分为三大层。一是大前提层,从“生亦我所欲”到“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这一层的四个大前提中,“所欲”与“所恶”是一对矛盾念,它括了同一事物对立的两个方面,即“义”这个念的两种对立质:“义”和“不义”。“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与“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与“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分别是一对原命题和逆否命题,它们不但同真同假,而且叙述过程中念的内涵与外延前后一致,缜密精确。二是小前提层,只有一个并列复句。其中“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为前一对原命题和逆否命题所共用,“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被后一对原命题和逆否命题所共用。三是结论层,只有“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一句。它是前面大前提和小前提经过正反两方面推理后得出的共同结论。把这段文字的推理过程分解开来后,作者的逻辑思路更加一目了然。

  1.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逻辑公式:只有p,才q

  q

  所以,p

  文中应用:

  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不为苟得也)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

  同样:

  所恶有甚于者,故患有所不避也

  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患有所不避 也)

  是故,所恶有甚于死者

  2.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逻辑公式:假如p,那么q

  非q

  所以,非p

  文中应用: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

  所以,人之所恶无“莫甚于生者”

  (即: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

  同样也会有:

  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

  由是则可以避患者有不为也(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

  所以 , 人之所恶无“莫甚于死者”

  (即:是故,所恶有甚于死者)

  这里,假言推理三段论形式逻辑的运用无疑增强了文章说理的严密性和雄辩力。

  最后是深化层次。这一层将上述结论由点到面推广开去,由“贤者”推广到所有的人。所谓“义”是普天之下“人皆有之”的普遍性东西, “贤者” 之所以成为“贤者”,不过是因为他们在这方面表现得十分突出并且不让它丧失罢了。短短几句话,令人心悦诚服。

  二、实证

  孟子的善辩就在于他能抓住人的心理,深入浅出,层层逼进地多方论述,使人不得不认为他说得有道理,以至于采纳他的主张。这一点不仅在《齐桓晋文之事》《庄暴见孟子》等篇章里有表现,而且在这篇《鱼我所欲也》里表现得更为严密,更为自然。文章先进行推论,是为深入;再进行实证,是为浅出。由深而浅,由抽象而具体,一层比一层明确,一层比一层可触可感。这样,就把“义”这种精神现象浅显而具体地摆在人们面前,何去何从自由人们决定。

  如果说推理部分孟子还只是为了论证“义”这种精神现象确实存在的话,那么实证部分就不仅仅是举出例子加以证明的了。依我看,实证部分在论证的同时,主要是通过对人们日常生活行为的具体分,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如何具体判断什么是“义”和“不义”的客观标准,即日常行为规范。因此,文中分“义”和“不义”两方面来加以例

  关于“义”, 《孟子》里有多处提到它。 《离娄(上)》说:“羞恶之心,义也。”还有一处是把“义”归到父母兄弟关系问题上。可见“义”是一种与自尊自重自强自立等人格操守有关的精神现象,这种精神现象有时候比生死还要紧。但毕竟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怎样才能让人们去维护、坚持这个“义”,而去反对、避免那些“不义”的行为呢?孔子说: “君子不授嗟来之食。”又说:“廉者不饮盗泉之水。”这话只限于“君子”“廉者”(即上文的“贤者”)似乎不便于向天下人宣传推广他的学说,于是,孟子就借此作了发挥。所以,孟子说,有时候人饿到了快要死的程度,“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是“义”,还是“不义”,就看这得的方式了。“呼尔而与之”与“蹴尔而与之”都是伤害人的“羞恶之心”的行为,此时,即使饿死,也不会有人去接受(当然这指的是精神健全的人)。短短几句话,既是例证,又是行为准则。无形的“义”变成了具体实在的日常行为规范。这是正面现象,它是“舍生而取义”的正面注解。反面的现象又是什么呢?“万钟则不辨礼仪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孟子的准则很明确,不分辨是否合乎“礼义”而随随便便接受东西,是没有好处的,不管这种东西多么贵重。这里又多出一个“礼”字。孟子说: “恭敬之心,礼也。”这里“礼”的含义也与“得”的方式有关,“恭敬之心”就是“得”的方式,不同的是它含有对人和对己两个方面。可见“礼”“义”在这里是一回事。凡是不符合“礼”的,也不符合“义”。先前宁愿舍弃生命而不去做的事(为维护“义”),现在有什么理由去做(没有辨清“礼义”)呢?如果做了违背“礼义”的事,就是失掉固有的善性(即本心),也就是说偏离了固有的操守与品节尊严。这话实在有些夸大,但的确具有警策作用。它醒目地给人树立了一枚日常行为路标。

  正因为这样,《鱼我所欲也》才获得了严密夺人的逻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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