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王安石变法为何失败?

2024-07-18 王安石

  王安石变法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驾崩之后渐止。新法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理财,包括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二是整军,主要包括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置将法等;三是育材,主要包括更定贡举法、太学三舍法等。

  关于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近千年来不知耗费了多少智者的心血,但得出的结论至今莫衷一是。笔者以为,王安石变法短寿,固然与其个人性格及具体的策略艺术有关,但根本说来在于,变法背离和挑战了一切变法的终极目的,既无视自由的最高原则,也违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最终必然会因为消减每个国民的利益总量而流产。

  首先,王安石变法的出发点和动机存在问题,是为了加强和巩固赵氏王朝的统治,为了增进赵氏一家一姓的利益,不是为了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因此,所变之法,不论形式上多么精致完美,也不论宣扬得多么天花乱坠,就本质而言,它是背离人类社会创建法之终极目的的。这意味着,王安石的变法,是无助于增进官民共同利益的,其变法在根本方向和出发点上出现了错位。毋庸讳言,王安石变法的终极目的或指导思想是从宋室利益集团的特殊财政危机与社会危机出发,才将“聚财”和“富国强兵”作为变法的最高目标。早在1058年的知常州任上,他就曾在《万言书》指出时弊的要害在于“患在不知法度”“患在治财无道耳”,认为“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认为“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并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治政理财原则,并认定:“凡治财赋者,则目为聚敛”。然而,“聚财”、“强兵”虽重要,但却不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一旦“聚财”过度,与官民利益发生冲突,就会失去民意的基础。

  事实上,后来反对变法的官民,攻击王安石的,无不是这一点。这实际上也是熙宁、元祐时反对王安石变法一派质疑其新法的主要根据和观点。作为反变法代表司马光就认为,这些财富“不取诸民,将焉取之”?范纯仁也在向神宗的上疏中说:“王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宁”。虽然也有人承认王安石的理财思想是兴利之道,但却是“剥民兴利”之策。甚至从南宋至晚清,绝大多数史家和思想家也都支持这一观点,丘在批评青苗法时就说:“尚其以义为利,而毋专利以殆害哉。”

  其次, 王安石变法短寿第二大原因在于,其变法所遵循的是一条违背人类社会自由治理大道的原则。或者说,变法没有遵从“把人当人看”的人道自由原则。毋庸置疑,王安石变法是以认可皇权专制政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逻辑前提的。因此,就变法的本质而言,不过是皇权专制内部利益关系的一种重新调整而已。事实上,王安石变法谈不上是一次结构性系统性的社会改革,也不是对皇权专制政体本身的一次结构性变革,更不是确认“民权”为主导地位的一次改革。所以,变法注定是以赵氏一姓一家的自由与利益为前提的。岂止王安石变法如此,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每一次变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当变法的终极目的被确立为“聚财”和“富国强兵”后,也已经背离了人道的最低原则——“把人当人看”。直言之,历代变法,无不是以国有化为其名义的皇权全面掠夺,无不是一个不断减少民间经济主体自由与活力,不断束缚民间财富创造主体自由的过程。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中国政治“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

  最后,变法违背了公正平等根本原则。既然变法可以无视人道自由原则,自然也就违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马克思说:“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显然,专制性的变法既然违背了政治自由原则,也就必然违背人权原则和政治平等原则。因为在专制社会里,国家最高权力完全掌握在专制者一个人手里,每个老百姓的经济平等以及机会平等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皇帝一个人的意志。因此,不论王安石变法的个人动机如何高尚,如何敬业和努力,而且新法在形式上无论多么完善等等,都会因为皇权专制政体本身违背公正和人权的大道原则而难以实现其预期的变法目的,至多只能达成一些具体的短期目标,比如聚财,缓和局部阶级冲突与矛盾等等而已。无论如何,广大老百姓是不可能成为变法的最终受益者的,反而会成为被借着变法名义更加严酷剥削的对象。

  质言之,皇权专制对官民人权和平等权利的蔑视,一方面体现在皇帝几乎拥有一切权力,不仅垄断着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包括每个老百姓的身家性命。因此,皇帝及其官僚集团,便会享有和行使全部的特权。就广大老百姓而言,则毫无权利可享。因此,一切围绕皇权的稳定与千秋万代这一中心展开的变法,官民都不会发自内心地拥护。

  历史上的变法,不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社会的……为何鲜有成功者?笔者以为,就在于这些变法背离了社会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总量这个终极目的,无视人道自由原则,违背了公正平等原则。因此,一切看似为民谋利的变法,无不是戴着专制的镣铐在自我折磨,其命运也就大同小异,其结果大多成为加剧官吏扰民、害民恶行的制度性借口,都不过“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而已。

  一切试图挑战或逃避人类社会治理大道的变法,都无法摆脱短寿的宿命,这是千百年来成千上万累累白骨换来的最大教训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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