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上海正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结合技术经济服务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开工日期:
4. 竣工日期:
5. 建设单位:
6. 施工单位:
第二条:审价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上述工程竣工结算审价。
第三条:审价依据
1. 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
2. 工程竣工结算书;
3. 相关定额及有关现行价及造价信息。
第四条:审价原则
1. 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
2. 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审价服务工作。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可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技术经济报告;
2. 甲方可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政府规定者例外);
3. 甲方可向乙方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
4.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有关书面资料;
5. 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须的配合;
6. 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
2. 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
3. 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 乙方应保证在委托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第七条:合同费用
1. 收费标准:按沪建计联(2005)第834号、沪价费(2005)第056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2. 支付方式:乙方出具审价报告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审价费用。
第八条:协议时效
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双方确定,本协议所含的工作内容至工程审价完成后结束。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如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
2. 双方调解不成,可申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乙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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