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如何签定授权委托书的朋友,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监理单位授权委托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监理单位授权委托书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 名:
装修地址:
联系方式:
邮 箱:
施工单位: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吉林省百家安装饰装璜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工程负责:
工程巡检:
授权委托费:大写: 小写: 监理类型:( ) 面积:
监理纪风监督电话: xxxxxxxxxxxxx
技术咨询电话: xxxxxxxxxxxxx
客服热线电话: xxxxxxxxxxxxx
(请客户务必认真阅读,施工期间可网上留言)
使 用 说 明
1、此合同文本只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
修监理工程,
2、工程委托监理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营业执照,
3、监理工程工程承包方应执行工商行政部门及行业制的吉林统一家居装修合同
4、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合同正文)第一部分:宗旨及目的
依据建设部和吉林省建设厅与行业协会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规范治理整顿家居装饰装修行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只接受装修客户的委托;充分发挥专业家装监理的四控两管一协调的积极作用,本着“ 客观公正、信守合同、严格监理、竭诚服务”的企业宗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家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二部分:甲方职责
A:自签订本委托书后开工前,应及时提供甲方与施工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文本、预算书、设计图纸、及材料清单各一份交乙方监理人员;以备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企业按合同及图纸的约定进行有效的监督。如以上材料甲方提供不全面,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
B:因装修确需拆改原建筑结构的,应向乙方出示有关部门相应的审批手续和施工方的施工补救措施及具体施工计划;未能提供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C: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监理工作,明确通知施工方在本工程中甲方给予乙方的授权。 D:对于乙方记录的监理日记与验收资料甲方必须签字确认。乙方告知三次,如甲方仍未签字内容,出现任何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签字,但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方可生效。
E:如施工中遇有增项,需甲方向公司审核部申请二次增项审核。如甲方未申请审核未通知公司审核部门,视为此项增项不在乙方监理范围内,出现问题乙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乙方职责
A: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乙方负责对甲方所选择施工企业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预算书、工艺制作说明、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审核。
B:乙方负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工期控制的监督管理。
C:负责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场验收(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隐蔽工程(木工衬底、墙面基层处理)、饰面板、面漆、墙地砖铺设、中期验收、竣工验收。
D:乙方负责按照监理程序监督施工单位所购材料:墙、地砖质量等级抽检、水电路改造实际数量及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实际工作量测量及应付工程款核算、打压试验监督。 E:负责对所查验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经业主签字认可。
F:负责向甲方提供所需技术支持,对工艺制作给予通俗易懂的讲解说明。
第四部分:服务类型及收费标准
A: a全程监理 (清工辅料) b 全程监理 (清工辅料+主材)
c全日制监理(旁站) d 单项监理
B:a、b、c类清工辅料工期按甲方与施工方合同工期为准,如甲方选择的不是正规注册的装修公司,没有工期约定,委托监理合同中的工期约定将按装修面积约定为:100平米内40天,100-150平米内50天。如工程超期,经甲乙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监理补充合同,按每日50元收取监理费。
C:如甲方要求停工。服务时间顺延,但总累计顺延时间不得超过约定的监理时间。 D:如有地热施工,一项享受单项优惠价300元/地热一项。(属监理费用增加项目)。 E:b类服务类型对于主材安装验收的约定:主材监理工期定为清工辅料竣工后30天内主材安装完毕,主材监理范围:安装过程监督及安装竣工验收。(橱柜、地板、门、灯
具)
第五部分:双方注意事项
A:甲方发现乙方监理员不积极维护甲方利益,与装饰公司、施工队、设计师、材料商有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在发现后积极举报,以调整监理人员;如不举报或客服回访电话敷衍了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自付。
B:质量评定标准为: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和《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 / T01--43--xxx;对高级家庭装饰每平米造价2000元的可参照《DBJ / T01—27--xxx》执行。
C:甲方有如下行为者,合同自动终止:
(1)施工过程中,甲方向乙方监理人员赠送钱物,请吃请喝或给监理人员办私事;
(2)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托乙方监理员个人代买材料及推荐施工单位或施工工人。 D:工地开工后乙方监理员应向甲方讲解乙方的服务规范、监理程序、服务宗旨以及家居装饰工地应注意的各种问题,有责任向客户汇报工地施工状况。
E: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监理约定时间从工人进场施工开工之日计算。
F:保修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同时出具书面意见,配合业主与施工方自行协商解决。
G:如甲方装修施工找的不是正规施工队伍,我公司只负责施工阶段质量监督验收,有关费用、工期、保修及纠纷问题由甲方和施工方协商解决,不负责后期质保的协调。 H:如甲方装修工程部分已完成,乙方介入监理前已完成工程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内。 I:工程到达竣工验收日期时,施工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装修工作或部分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或已经完成,甲方与施工方的工程款结算延误竣工验收的,乙方只提供监理
记录作为工程证据。需要法律证据或法律帮助的应另行办理质量勘查委托或律师委托。 J:施工方提供隐蔽工程图纸后,甲方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方交付尾款。
K:如甲方与施工方在工程过程中发生争议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合同须解除时,乙方负责合同终结前工程质量与工程量的验收,并针对合同解除相关事宜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部分:违约责任
A:因某一方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时,监理费按监理员实际发生日计付。
B:施工中出现因技术工艺而产生的质量事故,属乙方责任按照不合格项目赔付,最大赔付额为不合格项目总价值的比例折合已收取现场实物监理费的200% 。
C: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正常委托执行时本委托协议自动终结。(战争、山洪、地震、任何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七部分:附则
A:自本委托签订时起,甲方自动成为乙方的监督员,开工一周内甲方负责将工长的联系电话通知监理公司,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B: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C: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D:此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百家安监理公司所有。
第八部分: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甲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授权委托书2
一、委托监理单位:XX监理有限公司
二、总监理工程师:XXX;专业监理工程师:XXX;监理员:XXX
三、委托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1、监理范围:XX县XX区安置房二期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等详见施工图所明确的建筑施工内容。
2、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监理。
四、监理单位在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2参与工程结算的审查。
3、选择工程总承包的建议权。
4、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5、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6、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7、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8、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9、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10、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1、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2、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五、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
1、发现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改正。
3、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凡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隐蔽工程和工程变更及相关的工程费用,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并由建设单位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
5、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6、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7、计划进度与建设工期上的确认与否决权。
8、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与否决权。
9、施工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实施解除这类危险的作业,或必须采取的其他措施。
XX公司
法人代表:
20xx年6月20日
监理单位授权委托书3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经研究决定,授予酒泉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如下权利:
一、 我公司认可的《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支付工程款的'审批权。
4、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5、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问题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的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6、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8、 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9、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检验批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1、 监理人在委托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必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2、 在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在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二,我公司认可的《监理规范》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一)、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构配、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道工序。
(二)停工,复工权
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时,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2、施工出现了安全瘾患,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停工,以消除安全瘾患
3、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4、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5、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部提出复工申请,并附有总公司签字盖章的整改方案,复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三)工程变更单的认可与签发权
1、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2、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认可计量。
三、我公司认可的国务院《279号令》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吸收、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我公司签字、盖章认可的随时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包括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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