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函回复1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贵司7月9日之催款函近日收悉,对此,我们非常重视。此前及近段时间以来,各级领导一直积极为之筹措款项,多方融资,惜多遇阻难,未能如愿,即如此,仍将竭力争取在近期筹措款项支付于贵司,还请贵司予以些许时日为感!
对贵司一直以来予以我们的`支持,我们是铭记在心的,特在此表示深深的谢忱!
谨此
顺颂商祺!
X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0日
催款函回复2
致:唐山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贵司于x年XX月XX日向我司发送的《催款函》我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因我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欠贵公司款项,我公司恳请贵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我公司承诺在x年XX月XX日前支付所欠款项的50%,剩余50%在x年XX月XX日前付清。望贵司给予理解与支持。
顺颂!
商祺!
湖南X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催款函回复3
______公司:
截至_____年__月31日,我公司帐面尚有贵公司欠款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按照与贵公司的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贵公司应当在_____年__月__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但我公司至今仍未受到该笔款项。因此,特请贵公司能够在近期内及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_____公司(印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催款函回复4
xx市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 4月27日来函收悉。关于龙门三坑河二级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尚欠部分设备款问题,我司本已计划在近期烧坏的发电机由你司负责维修完毕,分清责任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一并解决。但由于你司缺乏城信、不负责任的做法将双方合作期间已出现的矛盾再次推向风口浪尖上。就此次发电机发生故障而言,我方第一时间就通知你司技术人员到场察看检测,分清责任,并请求维修。而作为整套设备供货及安装方的你公司,在未经我方及有关单位办理任何验收移交手续的情况下,是完全有责任和无条件实行"三包"服务的。然而你公司毫无合作诚意,不但报价达10万多元,甚至无理要求我方拆除转子运送至你厂进行维修,其目的`不言而喻。为了早日恢复生产减少损失,无奈之下,我方试图联系其他厂家,次日就到达现场,且维修费用仅系你厂价格的三分之一,服务态度、价格差异竟如此之大,令人无法容忍。
从机组拆除后的检测结果来判断,绝多大多数机器故障都是由于设备质量和安装技术欠缺所致,且部分安装上的错误已经无法挽回,尤其是发电机绝缘材料的劣质程度就足以令人对整机质量的质疑,其次是水轮机转轮发现几十处裂痕,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令人无不为之震惊。在一年多的试运行过程中,机组出现问题不断,如轴承窜动、震动、严重噪音、转轮裂痕 等,数不胜枚,我站工作人员几乎是带着高度风险 1
来勉强运行机器的,针对上述诸多问题,我司曾就此情况多次发函或传真反馈给你司,要求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维修,但并未引起你司的足够重视,且拒不承认属于设备质量问题。至目前为止,不但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还有加剧恶化的迹象,2号发电机的烧坏已是一个警示。尤其是发电机绝缘材料的劣质程度就足以令人对整机质量的质疑,其次是水轮机转轮发现几十处裂痕,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无不为之震惊。在此我们不禁要发问,你公司的产品合格证从何而来?到底还有没有一点质量观念?现在你们唯一能想到的就是货款,但是作为合同受害方的我公司又是一种怎样的心情?至此我公司对你厂生产提供的设备质量已经失去信心,不再抱有解决故障问题的希望,但仍希望通过正常商协途径解决纠纷。经过公司董事会慎重考虑后向你司提出以下意见,请予慎视:
一、十五天内派出技术力量到电站现场解决属你司责任范围内的问题,解决不了的,由我司委托其他厂家解决,费用按实计算,由你司承担。
二、问题解决完毕,双方聘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按原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20xx0208)条款进行逐一验收,同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三、提供水轮机转轮探伤报告给我司备档。
四、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并分清责任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你司。
五、我公司仍保留通过诉讼法律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利。
20xx年5月10 日
催款函回复5
河南律师事务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x年5月23日收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的贵所出具的《律师函》。收函后,公司领导非常重视,经过认真了解事实,并仔细查阅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现对贵所出具的《律师函》内容回复如下:
一、招标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布郑州市一期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投标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是自愿参加投标活动,投标人在按时投递投标文件时已详细审核了招标人的全部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了项目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
二、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告知投标人发包的建设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并告知投标人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但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未有任何疑问需招标人解释。
三、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并未做实质性改动。
四、律师函中所述的投标人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系投标人主观臆断。
五、招标文件第一章3.4.4(6)明确约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鉴于以上事实,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已详细对分包项目、供应材料等做了详细约定,投标人所主张的理由均不能成为投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招标人的招标活动及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否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完全有理由不予退还。
鉴于此,请贵所再次认真了解事实经过,审核相关材料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做好委托人的解释工作,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特此函告!
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x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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