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随感

2024-06-04 好文

  关于读书随感 篇1

  时至今日,有多少人还有阅读的习惯呢?

  作为成年人,我们倾向于读网络上的快餐文字,加上图片佐料更是美味。这种情况下,还有多少人在坚持不断地读纸质书呢?我们要是能了解这种阅读的力量,对于语文能力的提升是非常有帮助的,作为语文阅读老师,我认同。

  文章中主要提倡的是fvr阅读,也就是自由自主的阅读。因为想阅读而阅读,不需要写读书报告、回答问题、为生词查字典。“fvr是放弃阅读一本不喜欢的书,再另外找一本喜欢的来读,这种阅读方式是所有具备高识字力的人经常使用的阅读方式。”作者深信“fvr是让外语能力登峰造极的.方法。对于学习外国语言的人,fvr是跨越初学与流利鸿沟的最佳桥梁。”

  “睡前阅读令人愉快。善于思考的人较爱阅读。读的越多的人越没有“写的恐惧”。阅读能力好的人有更多的自由阅读。阅读能力跟不上的学生被要求写更多的作业和练习,这些都只是更加深阅读能力的鸿沟。有人念书给他听时,即使是大学生也会变得较爱看书,及读较好的书。大声朗读对增进识字力有多重功效。在家中或在学校有人规律念书给他听的孩子,阅读测验和词汇测验的成绩都会比较好。几乎所有的孩子都喜欢听人念故事书。越读,会越爱读。” ——种种观点让人感叹啊!

  看漫画书并没有任何害处,甚至有不少事证都指出,漫画书可以导致阅读更多“有意义的”书。一天一本漫画书=一年五十万个字。其实漫画书中的字也可能很复杂。漫画可以成为培养大量阅读的手段。轻松的阅读是不够的,不过它们会带领人通往更深的阅读。不要用奖赏来鼓励阅读,其实这样是是传递出阅读是件不愉快,或是没有奖品就不值得阅读的讯息。好的读者不会将注意力放在书中所有细节。这会造成大量的fvr也会存在识字力的落差。不过这是培养流利阅读能力过程中值得付出的小小代价。

  写作不是从写的过程中学的。读得好的人也写得好,因为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学到好的写作风格。写作风格可能不是有意识地学习而得,大部分是“吸收”来的,或者说是由阅读中潜意识地获得。增加写作的量并不会影响写作的质量。你看了之后会发现,他强调的并不是多写,主要是要“善于观察、善于积累、善于思考、善于反思、善于理解他人、善于表达自己……大多数学生在学习“英文写作”的时候,“中文写作”都还不过关呢。”

  但是写作可以帮助我们想得更彻底,并且解决问题。写作可以帮助思考。看较多的电视和减少阅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电视不提供高素质的语言资讯。儿童书籍的字句远比儿童电视节目来的复杂。电视中的语文量相当低。只有看过多电视时才有负面影响。

  通过阅读、研究、实践,我只能说《阅读的力量》——很好,很强大,值得老师和家长一读,为了我们的孩子们。大家有空看一看吧。

  关于读书随感 篇2

  群众是党和政府的衣食父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一贯倡导和坚持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观念。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我们做好党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的执政理念和施政要领。温总理的一句“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的唯一标准”,再次将群众观点、群众观念摆在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也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提醒。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实践中最有发言权的是人民群众。因此,坚持“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这“唯一标准”,是求真务实、科学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党的实践观、群众观的生动实践。群众说好,才是真的好,群众满意才是最高目标。目标对了,标准明了,才能指导和推进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否则,一旦目标不对、标准不明,则会使我们的工作失去方向、偏离重心。

  当然,有了标准,不采用、不使用,再唯一、再最高的标准,也等于是白搭、空摆。坚持群众满意的唯一标准,就必须要求我们的各项考核指标、措施、政策,都必须始终坚持“群众第一”、“群众至上”的原则,必须将民意、民情真正吸纳、充实到方案、标准的制定中,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民意,将评判的标准和标尺交给群众,让群众说话,让群众说得上话,让群众说话管用。群众满意、高兴、答应的唯一标准,不是放在嘴上说说而已的,它必须落实到党和政府的每一件事情中、每一项工作上。无论是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还是做好其他一切工作、做出其他有关决策,都要广泛、全面、真实地听取群众意见,并将结果交给群众评判、让群众打分,只要群众不满意、不高兴、不答应的,就坚决不做、不出、不行、不施。

  关于读书随感 篇3

  什么是战争?战争的本质就是搏斗,战争的双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所以战争是一种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暴力行为。战争的特点表示为:物质暴力为主要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敌人为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要做到的是让敌人丧失反抗能力因此战争的目的又可以解释为“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战争行为是迫使人们最大的使用暴力的行为,即使在今天也是,榆次同时又不是单纯的理智行为,它受思想,情绪等人的因素影响。最终使人们尽量最大的使用暴力,尽量多的使用力量。而战争是实际行动所以现实会对战争的计划谋划和实践给予修正。它受多种现实因素制约也影响着多方面。战争是一种持续的过程而非一场或几场战役决定关键战役只会影响战争而非决定战争。因此战争的结果也不是绝对的,战争中的概然性代替了逻辑的极端概念。战争中现实的政治目的也迫使战争趋向极端的暴力。

  军事行动的间歇,交战双方之所以发生冲突是因为他们存在着敌对因素,军事行动的间歇中着种敌对关系并未解除,所以间歇是源于交战双方中的某一方而不是双方。若原因存在于双方则敌对关系不成立那么战争就该终止。一单间歇结束,军事行动再次出现连续性,则一切又相着极端发展了。

  战争是一种类似赌博的行为,因为有偶然的因素存在。

  与此同时战争中人的感性,主观意志和客观环境都是时时刻刻变化的对战争的情况影响巨大。这也是战争类似赌博的原因。同时,战争的情况依然是严肃的,手段也是严肃的,但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因此战争也是千变万化的。

  战争的'目的和手段

  战争的目的就是用一种暴力的方式迫使敌方屈服于我们。它的目标就是打败敌人。一个国家的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军队,国土,意志。战争目标的实现前提是消灭敌人的军队。就是让敌人的军队陷入无法作战的境地,不能作战的境地。所以敌国的领土必须占领,否则敌国就可以在那里产生新的军队。与此同时消灭了军队,占领了领土只要敌人的意志没有屈服于我们则战争仍未结束。因为意志为屈服就存在反抗,就算签订了合约也可能在上述情况发生,但签署了合约后,紧张关系就会缓和。因为那些倾向于和平的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国家与民族中都是很多的。从现实角度讲,签订合约后战争基本结束。

  军队与国土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军队是用于守卫国家的领土,领土可以供养军队。打败军队便于我们占领国土。占领国土可以削弱军队。而意志是凌驾于这两个概念之上的的存在,它虽然受军队与领土影响但更主要的事去影响军队和领土。甚至是军队被消灭,领土呗被占领只要意志没有屈服那么战争就没有结束。

  用暴力手段迫使敌人屈服这一概念是抽象的,战争离不开实际,那么实际情况对战争的影响巨大。所以在无力抵抗之外还有两个促使求和的条件,一是获胜机会渺茫,二是胜利代价过高。

  总而言之消灭敌人的军队永远是最高目的。在战争中危险,劳累,情报,阻力都是战争气氛中不可缺少的东西。那么面对这些东西一个优秀的将领必备的品质就是沉着它能减少以上的阻力。同时训练所得的经验不比实战经验,将军的经验不同于军队的经验。和平时期聘用一些有战争经验的外国教官也是不错的选择。

  《战争论》虽然是19世纪军事理论伟大著作但是再今天仍然有着不可忽略的意义,值得我们学习。

  

  关于读书随感 篇4

  学完呼风唤雨的世纪,我体会到了科学技术。

  以前,如果谁的家里富有,就可以买一台小电视,其他家里的人都来这个家里看,再后来,每个家里都有了一台小电视,现在,又有了大电视,所以,每个人的家里都换成了大电视,我们不但有了大的电视,还有了电脑,有的是台式电脑,有的是平板电脑,有的是笔记本电脑,我们还有冰箱、空调……

  从中我体会到了,科学变化的`真快,在这100年里,就能让人们拥有这么好的东西,文中就有一句话,“20世纪的成就,真可以用”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来形容。”从这句话我就能体会到科学技术的变化是多么得快。

  现在,我们都拥有了那用科学技术创造出来的。

  我真正的体会到了科学技术。

  关于读书随感 篇5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其主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做到形式合法、目的合法;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了日益扩大、难以监督的趋势的控制而总结的。“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大体上认为,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一般认为,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这类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背了均衡合理原则。

  我个人理解为,其实是行政法院本持着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大原则,来通过监督、检查、决定等措施来决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点因具体情况极难量化和总结,所凭借的就是行政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素养。

  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因我国也以使用依法行政原则,在此不再累述。

  一般认为,广泛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

  性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而这个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指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现实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

  总体上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成比例,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为侵害最小志行政措施。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英国法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原则上政府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调整。其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原则体系的模式,但其通过普通法中“法的统治”原理、“自然主义原则”等对英国行政法起着支配作用。英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原则主要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证原则。

  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来源于美国法深受“程序法治”思想的影响。

  通过此书对比两大法系的对比,我认为英美法系过于注重程序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法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形式上的正义容易形成,但却很难确认是否能够真实达到维护和保证实质正义的目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础原则则充满着智慧合理性,即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又有实质上对待公平正义的原则性要求,是比较符合现代人性化管理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论,大部分学者的公开意见均认可的就是程序法治原则、程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时效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适当原则。基本上都是从程序意义的角度出发,力图从程序公平达到监督目的,乃至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周佑勇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了新的认识。

  周佑勇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具体话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我却觉得该观点不能是错误,而是提的稍微有些多余。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当知道,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宪法精神将具体指挥所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那么宪法精神可谓是所有基本法的最基本原则了。

  周佑勇结合两大法系的对比分析,确立了行政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

  作者将行政法定原则细化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

  关于读书随感 篇6

  第一节 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 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 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 与私法相区分

  (2) 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 形式多元

  (2) 内容广泛、易变

  (3) 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 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 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 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 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 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关于读书随感 篇7

  最近我读了中国古典民著《三国演义》,作者是罗贯中,这本书主要讲了汉朝未年魏、蜀、吴三国争霸天下的故事,可精彩了啦!书中英雄人物众多,有过五关斩六将的关羽,有神机妙算的'诸葛亮,有能在万军之中取敌人首级的张飞……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一个个新鲜的形象,真是令人爱不释手。相信今天的我讲述,一定会引起你们阅读《三国演义》的兴趣,那就拿起来读一读,到时候,我们也可以来一个“煮酒论英雄”!

  关于读书随感 篇8

  暑假期间,我阅读了《小战马》这本书,《小战马》这本书主要描写了许多动物的感人一生,比如灰熊华普、小战马、春田狐的一生......让我感受最深的是华普熊的故事,下面让我给大家讲一讲这个故事吧!

  在很久以前,有一头熊妈妈带着它刚出生的五只小灰熊,一起去小溪边做一次它们平生中的第一次旅行,在这次旅行中,熊妈妈教给它的孩子们怎样去捕食,怎样去辨别哪些食物能吃,哪些食物不能吃.可就是这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猎人出现了,他开始打死了熊妈妈和她的四个孩子,幸存下来的小熊也身负重伤,它就是故事的主人公华普.在它后来的生活中,它又经过许多的磨难,最终成长为一头很高大强壮的大灰熊,成为小山丘里的一个霸主.在它老年时期,越来越想念自己的亲人,在它生命的最后一刻,在它倒向死亡的那一刻,熊妈妈和她的兄弟姐妹们似乎又回到了华普的身边,华普永远的在这里闭上了眼睛......

  看完这个故事,我非常感动,不禁感叹:"连动物的一生都不会万事如意,我们人类也就应该经过一些磨难和波折才能成长!"我倡议:"要想克服这些困难,就应该不断的学习、不断的的进步,还要乐观坚强,有毅力的面对生活,我们才能踏上成功之路!"

  关于读书随感 篇9

  通过阅读《电力电子技术》,我认识到,电力电子技术是一门新兴的应用

  于电力领域的电子技术,就是使用电力电子器件(如晶闸管,GTO,IGBT等)对电能进行变换和控制的技术。电力电子技术所变换的“电力”功率可大到数百MW甚至GW,也可以小到数W甚至1W以下,和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信息电子技术不同电力电子技术主要用于电力变换。而电力电子技术分为电力电子器件制造技术和交流技术(整流,逆变,斩波,变频,变相等)两个分支。

  在模块《功率技术》的阅读中,我了解到,功率电子技术就是利用

  电力电子器件实现工业规模电能变换的技术。一般情况下,它是将一种形式的工业电能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工业电能。例如,将交流电能变换成直流电能或将直流电能变换成交流电能;将工频电源变换为设备所需频率的电源;在正常交流电源中断时,用逆变器(见电力变流器)将蓄电池的直流电能变换成工频交流电能。应用电力电子技术还能实现非电能与电能之间的转换。例如,利用太阳电池将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电能。与电子技术不同,电力电子技术变换的电能是作为能源而不是作为信息传感的载体。因此人们关注的是所能转换的电功率。

  电力电子技术是建立在电子学、电工原理和自动控制三大学科上的

  新兴学科。因它本身是大功率的'电技术,又大多是为应用强电的工业服务的,故常将它归属于电工类。电力电子技术的内容主要包括电力电子器件、电力电子电路和电力电子装置及其系统。电力电子器件以半导体为基本材料,最常用的材料为单晶硅;它的理论基础为半导体物理学;它的工艺技术为半导体器件工艺。近代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中大量应用了微电子学的技术。电力电子电路吸收了电子学的理论基础,根据器件的特点和电能转换的要求,又开发出许多电能转换电路。这些电路中还包括各种控制、触发、保护、显示、信息处理、继电接触等二次回路及外围电路。利用这些电路,根据应用对象的不同,组成了各种用途的整机,称为电力电子装置。这些装置常与负载、配套设备等组成一个系统。电子学、电工学、自动控制、信号检测处理等技术常在这些装置及其系统中大量应用。

  而这门技术的作用有很多,比如:(1) 优化电能使用。通过电力

  电子技术对电能的处理,使电能的使用达到合理、高效和节约,实现了电能使用最佳化。例如,在节电方面,针对风机水泵、电力牵引、轧机冶炼、

  轻工造纸、工业窑炉、感应加热、电焊、化工、电解等14个方面的调查,潜在节电总量相当于1990年全国发电量的16%,所以推广应用电力电子技术是节能的一项战略措施,一般节能效果可达10%-40%,我国已将许多装置列入节能的推广应用项目。 (2) 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机电一体化等新兴产业。据发达国家预测,今后将有95%的电能要经电力电子技术处理后再使用,即工业和民用的各种机电设备中,有95%与电力电子产业有关,特别是,电力电子技术是弱电控制强电的媒体,是机电设备与计算机之间的重要接口,它为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采用微电子技术创造了条件,成为发挥计算机作用的保证和基础。 (3) 电力电子技术高频化和变频技术的发展,将使机电设备突破工频传统,向高频化方向发展。实现最佳工作效率,将使机电设备的体积减小几倍、几十倍,响应速度达到高速化,并能适应任何基准信号、实现无噪音且具有全新的功能和用途。 (4) 电力电子智能化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将信息处理与功率处理合一,使微电子技术与电力电子技术一体化,其发展有可能引起电子技术的重大改革。有人甚至提出,电子学的下一项革命将发生在以工业设备和电网为对象的电子技术应用领域,电力电子技术将把人们带到第二次电子革命的边缘。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电子技术的兴趣愈发浓厚。我明白了电力电

  子技术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及作用。我将会继续深入了解和学习这项技术。希望自己可以在电子技术方面学到更多更深的知识。

  关于读书随感 篇10

  20世纪真是一个呼风唤雨的世纪。

  读了这篇课文,对我的印象很深,现在,我出生在21世纪里,感到很幸福。老师说,以前他们都没有电视、电话、电脑,要是有一家有电视,那可真的很了不起,每一家的人都去那儿看电视,把一个大院子都沾满了。要是远隔千里,只能用书信来说自己的话,现在,每家每户都有电视,甚至都有了电脑,后来,人类又发明了笔记本、平板电脑,走哪儿都可以带到哪儿。现在也有了电话、手机,在哪里都可以互相沟通,这个地球就像一下子变成了一个“小村庄”。

  在以前,住的.房子都很简陋,屋子也不是很大,有一个小别墅就算是很好的了,现在,都盖起了一栋栋高楼大厦,都有客厅、卧室、厨房、餐厅、卫生间,比以前好多了。原来,它们都吃玉米饼,根本没有馒头什么的,现在都吃大米饭、馒头、油条。

  我喜欢出生在这个世纪。

  关于读书随感 篇11

  今天,我把《呼风唤雨的世纪》这篇课文给爸爸妈妈读了一遍。爸爸听了不无感慨的说:“科技变化快的让人不敢想呀!我小的时候,交通工具基本没有,去别的'地方只能靠两条腿。后来,拥有一辆自行车就是我的梦想。过了几年,又出现了摩托车。再看现在,电动车。面包车。小轿车多方便那!”奶奶听了忍不住接过来说:“不仅交通方便了,生活得个个方面都方便了,舒适了。以前想都没想过的空调,洗衣机,现在不都成了我们常用的家用电器了吗?”我听了爸爸和奶奶的话,充满了信心的说:“哦科技的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改变了不少呢!我要努力学习科学知识,用它来让生活变得更美好!”

  读完这篇课文后给我一个启示,在生活中、学习中我要向给我们创造美好生活的老前辈学习,他们那种勇于探索、善于发明创造的精神时刻激励着我。

  今天,我读了《呼风唤雨的世纪》,我知道了我们现在很幸福。我们应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做一个对国家有用的人。

  关于读书随感 篇12

  最开始接触这本书是在何老师的办公桌上,有一本《你在为谁工作》,是邱书记送给老大的。那天我刚好值班,闲来无事就看了看,看完很受震撼。

  在我看来,这两本书虽然名字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都在用大量的理论和事情在诠释者一个道理,那就是“你在为你自己工作”。可能知道这个道理的人很多;但真正理解的人却很少。不管待遇怎么样,每个人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不管喜欢或者不喜欢。在通常的眼光看来,我今天上了一天班了,做了自己份内该做的事情或者额外完成了一部分原本不属于我自己的工作。然后雇佣我的上司或者老板就应该支付我这一天的薪水,这是我理所应得的,是通过自己辛勤劳动所获得的,然后又这样想法的人就永远困在装着工资的工资袋里。

  在我看来,真正有心的人从来都是把自己的工作都做一份事业的,并为之奋斗。从工作中,可以获得很多,包括工作经验、人际关系、工作经历和各种资源。其实,最重要的是,你能在每一天看似平凡的工作中得到成长,比如今天学习到公司的组织结构,命题那就会学习到合同的起草方法,有哪些注意事项,后天可能就会学习到一个公司或者一个组织是怎样运作的,这些东西看似平常却是很有用的。最重要的是从工作中学习到各种知识,包括基本的职业技能、职业素质、以及为人处事。

  《谁为你买单》这本书中提到了许多观点,诸如“不浪费每一分钟”、“时间第一的观念”、“及时回复,事情才算了结”等观点。这些观点都很受用,看完后我才觉得有些惭愧,因为自己做的也不是很好,也犯了些错误,以后要好好改正。

  最后心态很重要。我们活着的每一天都是上天的恩赐,因此我们要学会感激,感激上天赐予我们的每一分钟。那么,对于工作也是一样的,我们在工作中付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包括自己的.感情,我们也在工作中收获很多,比如基本的薪水,见识和各种资源,最重要的是每天都能过得充实和有意义,借用《士兵突击》里的一句话“人活着就是为了做有意义的事情,有意义的事情就是好好活”,虽然对于“好好活”的理解不同,但只要每天从全心全意的工作中得到满足和充实感,那这就是“有意义的事情”,这就是在好好活了。

  这本书对于即将参加工作的同学和已经参加了工作的同学都有很大帮助,可以让人明白,我们从工作中获得的不仅仅是那点薪水,更重要的是从工作中学习到各种知识,并且每一天都过得充实和有意义,这才是最重要的。

  关于读书随感 篇13

  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

  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该案也给基本权利与私法之间关系的澄清提供了机会:宪法规范影响而非规制私法规范(亦即间接效力)。通过私法的概括条款,宪法价值被读入私法关系中,从而影响着它。行政法虽然属于公法性质,但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私法方法完成某些行政任务;也可以把私法的规定作为运用行政是的补充和完善,这可以表现在行政法规定出现漏洞时,对私法的借用或运用,这种运用首先是对私法中一般原则的运用。

  于安教授在《德国行政法》第39页指出,人的尊严受国家的保护可以侵犯。禁止将公民仅仅当做国家权力的对象,公民的必需生活需要和基本的生活条件必须得到国家的关照。这是根据自由人个基本权利得出的结论,也是恩斯特.福斯特福创造的“生存照顾”和“给付行政”理论的实践。行政法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体现着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基本法的灵魂价值,例如尊严,平等,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可见,实践性的行政法是对宪法的动态反映。

  2、关于委托的行政承担者的责任问题

  在德国,国家可以将行政任务以高权权力,有条件的委托给私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完成。在法律上,接受委托的一方独立的承担责任。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定不同。我国行政法在委托性的行政责任承担中,把责任转移给了行政机关。即但行政不当或行政违法时所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行政机关)承担所有的行政责任,而被委托方(公民或社会团体等)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可以有条件的对受委托方进行追偿。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显然从本质是不同,本人更倾向于德国法的规定。因为直接把责任转移给受委托方就可以使其认真使用行政权力,畏于行政责任的承担而不敢滥用权力。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越来越大的影响着国家行为。许多的行业自治管理的约束比行政规范来的更加实际。为了更好地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目标,需要相应的社会团体去规范有关的事务,这些事务与他们密切相关,他们可以在其熟悉的领域对这些事务给予内行的评价,使他们负起特别的责任,借此缩短规范制订者和接收人之间的距离。可见,委托行政行为将在未来的国家体制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关于一个按照私法组成的组织,其责任承担问题必须有所完善。

  3、我对“助力构造理论”的理解

  助力构造理论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模型,它所体现的精神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个理论的结构是,行政实践+平等原则=行政的.自我约束。即对于同样的事项,在没有实质的不同根据的情况下,不能做出不同的处理,否

  则就违反了平等原则。公民就可以因为行政当局没有遵守此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这种理论我国在此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可以借鉴。例如交通违规的收费不均问题。对于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交通部门可以处以50—200元的罚款,可是在百分之九十五的情况下,交管部门都是处于200元的最高罚金,不管情节的不同,可见后果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态度等等。因此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控诉交管部门滥收费。如果我国引进助理构造理论并加以完善,在具体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对后来者具有一定的效力作用,要求其按照相同的规则做到对相同的事件给与相同的处理。保证平等的行政实践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经常性平等处理的行政实践必将产生行政自我约束,经过长期的沉淀,当其形成一种文化或是一种精神时,行政权力将会更好地服务社会。

  4、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

  我国对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有四点:第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在复议和诉讼阶段的延伸,必然导出不停止执行原则。第三,行政活动的效率性、稳定性、秩序性和延续性,构成了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第四,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即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形式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直接根据。而在德国,公民对可以申请撤销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或者诉讼的请求后和有关当局作出决定前,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什么样的法律状态,《联邦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条有效规定。原则上,只要一个行政行为被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法律效力就会延迟发生。这一原则适用于形成权力的行政行为、确认的行政行为和双重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见,两个之间就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效力法律效力规定大相径庭。就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我认为德国法的规定更具前瞻性。

  从理论上讲,随着传统的干预行政、警察行政向福利行政、服务行政转化和宪政、法治、民主、人权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作为起诉不停止执行最主要依据的公定力理论,其合理性已经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甚至抛弃。根据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瑕疵,在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和宣告以前,具有被视为合法行为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

  律效力。但实质上,它是一种法律假设,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确信;是假设和推定的结果,而不是行政特权的体现。公定力仅仅是一种假定或推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假定期间不具有强制实现力,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会被强制执行;并且在该行为真正严重违法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所提供的相应机制来解除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同时我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平正义理念,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可见,公定力理论已不足以支撑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的基础,既然公定力受到质疑,执行力在诉讼阶段无法必然延伸和引导出不停止效力。而公益大于私益的传统理念,在国家更多进行给付行政,强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今天,日益受到批判,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以上是我对于安教授《德国行政法》的一些读书笔记和浅薄之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行政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特别是其先进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例如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宪法精神,行政给付,行政救济等等,都可以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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