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的批复1
交巡警支队: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同意你支队设立车管所监管中心,科员级建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职责:整合"热心电话"和"互联网交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功能;视频监控实时巡察全市各车驾管业务场所情况;审核机动车远程监管工作;监控分析车驾管异常业务。
此复。
xx市公安局政治部
x年11月17日
关于设立的批复2
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创办漳浦育才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普通中学设置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漳浦育才学校。学校地址设在漳浦县绥安镇城东南路。
二、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祺顺,校长。
四、学校隶属漳浦县教育局管理,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五、学校具备颁发普通完全中学学历文凭资格。初中学制三年,高中学制三年。
六、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设相应课程。高中部必修课应当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的教材。学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应报漳浦县教育局核准下达。
七、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八、学校各项收费要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九、学校变更名称、校址、层次、类别,更换法人代表、校长,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办学等应报市教育局批准。
十、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漳浦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
十一、学校成立后,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教育局
二0xx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设立的批复3
谨此提述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於 20xx 年 3 月 28 日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海外监管公告,其中关於筹建财务公司的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本公司於 20xx 年 1 月 31 日刊登关於获得筹建财务公司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欣然公告於 20xx 年 9 月 26 日本公司获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中国银监会关於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xx]492 号),批准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业。20xx 年 9 月 30 日,财务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程序。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 B 座 2102 房间。
承董事会命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主席蒋卫平
20xx年x月x日
关于设立的批复4
xx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所),住所为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福安宿舍楼首层22-25号,设立人:杨加放。
二、该所的'负责人为杨加放,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疏于管理的,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三、该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东莞市司法局,请你局监督、指导该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该所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你局备案。
此复。
xx省司法厅
xx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设立的批复5
谨此提述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xx年3月28日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海外监管公告,其中关于筹建财务公司的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本公司于20xx年1月31日刊登关于获得筹建财务公司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欣然公告于20xx年9月26日本公司获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xx]492号),批准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业。20xx年9月30日,财务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程序。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B座2102房间。
承董事会命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蒋卫平
中国北京
20xx年十月十日
关于设立的批复6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请示》(国投财会〔20xx〕72号)收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申请开业。
20xx年x月x日
关于设立的批复7
郑州海关,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
《郑州海关关于xx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请示》(郑关加[XX]97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的批复精神,根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办法的'通知》(署加发[XX]50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
二、同意该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XX]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150号)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该保税物流中心的选址、面积依法办妥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手续,并且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后,先由郑州海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联合验收通过,向企业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颁发标牌,方准予其开展有关保税物流业务。
四、请郑州海关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开展监管工作,并针对具体情况在验收前上报对本关区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实施方案。
五、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进驻企业的管理人员须经有关直属海关培训合格,熟悉海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验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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