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24-05-13 好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权限

  第九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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