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口普查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及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各级人普办将于20xx年11月下旬统一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质量验收工作。现认真做好登记阶段质量验收的有关意见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验收对象与内容
验收对象为抽中普查小区内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所有自然人及未居住在本户、户口在本户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对于出差、旅游、走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居住本户的人口,不用进行登记。
验收内容包括登记表中主要指标填报的准确性、完整性。重点核查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人口;户口在本户,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本户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的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避免重登、漏登;有年龄要求的项目,认真核实是否应该填报;做好人工逻辑检查,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检查普查员登记的普查表有无逻辑差错;检查长表登记情况,按照《长表抽样工作细则》要求,查看长表抽样是否正确,普查员是否严格按照抽出的长表调查户进行长登记;核对地址项是否完整准确,对普查表的地址项(r6、r7)填写情况进行仔细检查。
二、验收方法
1、市、县、镇三级都要组织普查登记的质量验收。市级质量验收组对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镇(街道)中各1个普查小区进行质量验收;县(市、区)质量验收组对各镇(街道)抽取2个普查区各1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镇(街道)质量验收组对本镇(街道)中所有普查区随机抽取1个普查小区进行质量验收,并逐级汇总上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见附件1)。
2、质量验收方法:对普查区的验收主要通过汇总、议查或个别访查和人工逻辑检查方法验收。
(1)汇总登记数据:通过抽中普查小区普查表(包括长表、短表、死亡表)汇总本普查小区总户数、总人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并检查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的填报是否有误。将以上数据填入附件1中“表1验收项目差错汇总表”合计栏。
(2)议查:主要针对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进行议查。对抽中的普查小区组织熟悉情况的群众进行议查或个别访查,重点为总人口数及出生、死亡人口的多报、少报。对个别有争议的项目要认真核查,确属错误的应改正,议查出的差错情况,应如实填入表1。
(3)人工逻辑检查:对抽中的普查小区,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组组织普查指导员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见《登记、复查工作细则》)分若干专业组,对抽中普查小区普查表的所有项目进行人工逻辑检查,检查出的差错应加以改正,并将差错情况填入表1,其中,性别、年龄项差错除计入人记录差错数,还需分别单独填写。
(4)比较登记人口数与户籍人口数:对验收指标“登记人口大于户籍人口的比率”,应通过普查区快速汇总表计算抽中普查小区所在普查区的总人数,与公安部门经户口整顿后的本普查区户籍人口数进行对比,填入表1。
(5)按公式计算各项差错率,填写附件1中“表2验收结果表”。被抽查的普查小区,如差错率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通过;如差错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该普查区的普查表要全面返工重做,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普查小区进行验收,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返工重做,直到达到指标要求为止。
3、验收表填写方法:按最后一次抽查所发现的差错填写表1和表2。
4、市、县、乡三级质量验收表的汇总方法:市级按各县级进行汇总;县级按各乡级进行汇总;乡级按各抽中的普查小区进行汇总。
三、抽查时间
登记复查结束之后各级应立即组织质量验收。各级质量验收时间初步安排在11月16日—30日。县(市、区)、镇(街道)人普办要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验收工作,原则上乡级验收在11月22日之前,县级验收在11月26日之前。各县(市、区)人普办将本地质量验收方案于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普办。
四、组织实施
登记复查工作结束之后,应立即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市及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人口普查质量检查组,由人普办主要负责人和各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各级质量检查组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阶段质量控制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各普查区的质量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质量检查组负责实施。普查指导员不得参与本人负责的普查区的验收工作。
市级验收组由市人普办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及抽调县(市、区)业务骨干组成;各县(市、区)、镇(街道)各级人口普查质量验收组由各地自行组建。参加质量验收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熟悉人口普查业务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在验收前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各级质量验收组要按《第六次全国人口各阶段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时间与人员抽调另行通知。
按实填写验收表。各级质量验收组在普查登记质量检查完毕后,按最后一次合格通过的情况填写《人口普查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验收表”一式二份,一份报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一份由本地留存。
上报验收结果:县(市、区)质量验收组应在12月5日前将验收表上报,镇(街道)质量验收表上报时间由各县自行发文,但要求12月10日前将本县(市、区)分镇(街道)的抽查汇总情况上报市人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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