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公告1
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xx年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口市国让(合)字[20xx]54号】,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西侧142393.59平方米(合213.59亩)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公司,出让合同第五条约定土地用途均为医卫慈善用地(东升老人院),第十三条约定容积率分别为0.5、1.2,不作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20xx年12月26日市规划局向你公司作出市规函【20xx】2817号文,将该地调整为三块用地,地块一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地块二和地块三均为研发办公混合用地,地块一和地块二容积率≤2.0,地块三容积率≤1.5。项目用地规划性质、规划用地指标均发生实质性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东升老人院"项目的'合同目的已实质发生了改变。
同时由于20xx年5月11日《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需要改为商服及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土地供应。"的规定,我局已无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解除海口市国让(合)字[20xx]5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退还你公司土地出让金6407711。5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9月15日
行政复议公告2
各位市民、车主及驾驶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市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年"、"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塔城市各类机动车的日益增长,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频发,给各族市民出行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好各族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0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将塔城市城区部分道路禁止停车公告如下:
一、公告时间: 20xx年6月25日至30日。
二、设立禁止停车交通标志地点:
(1)二公园(小木屋)处东西两条道路全线禁止停车。
(2)建新街两侧全线禁止停车(包括建新北街、建新南街)禁止停车。
(3)左公路至中铁九局道路两侧全线禁止停车。
(4)闻琴路两侧全线禁止停车。
(5)广场街东侧全线禁止停车。
(6)广场街泰和巷北侧全线禁止停车。
(7)杜别克街两侧全线禁止停车。
(8)花园街两侧全线禁止停车。
(9)巴克图163团路口至地区技工学校门前处,道路两侧全线禁止停车。
(10)生产街南街(东侧)禁止停车。
(11)饮马巷西侧全线禁止停车。
请广大市民、车主及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特此公告
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xx年6月24日
行政复议公告3
太仓春光特种镀膜厂:
本机关受理你厂不服太仓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xx〕太行复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维持太仓市环境保护局太环行罚字〔20xx〕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太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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