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
(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
(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多次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
第十条举报的范围为《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予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清算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第四章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机构出具证件。
第十六条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章举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调查,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委员会应当在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无异议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举报中心应自《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其领取奖励。
第六章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根据所举报事项违法违规严重程度,举报事项分为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是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及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是指除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协会通过网站、举报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及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200—20xx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
第二十八条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由协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三十条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举报中心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三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代为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章合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协会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下统称支付服务组织)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合规保证金的交付、扣除、补足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各支付服务组织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暂定为5万元。
第三十七条支付服务组织因被举报违规,且经协会调查属实的,协会将按照协议扣除其保证金。
(一)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
(二)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八条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第三十九条在有效期限内,支付服务组织因违规等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支付服务组织应在接到协会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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