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学细则1
一、对象范围
申请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来穗人员。
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登录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
(二)各镇街劳动保障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积分入学系统中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申请人社保登记年限并予以积分。
(三)入学申请人在积分入学系统中实时查询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和计分有疑问和异议的.,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增城区社保中心进行咨询、复核,积分入学系统将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自动计算积分。
(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计算积分有效时间为20xx年4月30日止。
三、计分方式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缴费历史满1年计2分(未满1年不计分),逐年递增,最高得30分。
积分入学细则2
深圳积分入学政策将调整 去年中小幼儿园新增4.8万多个学位
深圳教育在20xx年做了哪些工作?是否完成市民期待?市教育局副局长范坤介绍,20xx年,深圳教育有三方面特点,一是学位规模持续扩大,去年深圳中小学幼儿园新增了4.8万多个学位,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在校、在园学生人数达到188万人,同比增长7.4%。其中,20xx年新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20所,新增义务教育学位2.1万个,新改扩建3所普通高中,新增普通高中学位5700个,另有4所普通高中正在加紧施工。二是教育改革有所新的突破、三是教育质量有新的提升。
在高等教育方面,20xx年深圳取得新的突破,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获得筹建,中山大学。深圳签约落地,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首批招收31名博士生,一批特色学院签订办学协议。现代城市职业教育体系加快构建。
基础教育的“深圳标准”也初步建立,深圳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养提升计划,启动100个实验项目。针对城市创新特质,大力提升学生科技创新素养,对100个中小学创客工作室、200个优秀科技特色社团、800个学生创意小课题进行资助。同时高考重点本科上线率达到19.4%,同比提高1.8个百分点,继续稳居全省第一。继续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开发了200多门精品课程。
在学前教育方面,学前教育二期行动计划发布实施,财政专项投入8.13亿元,继续发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全年新增普惠性幼儿园234所,累计建成843所,约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56%。创建首批60所示范幼儿园。
在民办教育方面,引导、支持与鼓励民办教育优质特色发展。目前深圳市民办学校238所,占全市基础教育总量的'36%。20xx年秋季开学后,深圳市对民办教育财政支出达9.2亿元,按每个班10万元标准发放民办中小学设备设施专项补助经费。此外,2.4万多名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享受到每人每年1300元的继续教育补贴,全年民办教育专项投入达19.5亿元。
此外,20xx年深圳还在100所学校里开设“四点半”活动试点,300多所学校体育场馆实现向市民开放,实施教师队伍建设10大行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等。
深圳积分入学聚焦四大热点 关键词1. 20xx年积分入学政策
独生子女和计划内“二孩”计生项目积分值相同来深务工20xx年的杨先生咨询今年非深户子女申请在深入学政策是否有变化?入学申请是否还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
对此,范坤表示,20xx年深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仍然保持相对稳定,继续实行积分入学政策。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完善积分入学操作办法及实施细则,合理设置积分项目、标准和分值。非深户子女入学,仍按照市政府关于人口管理、非深户子女入学的“1 5”文件条件进行招生。
“‘1 5’政策在深圳公共服务政策中实行差不多20xx年了,材料内容很多家长很熟悉,无非租赁合同、社保、居住证等等,现在大家最关注计生问题。”市教育局基教处处长姚一勤表示,国家已经出台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鉴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并未改变,计生情况仍然是提供公共服务时所考虑的一大因素。20xx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育部门在其申请入学时将给予积分,反之则不予以积分。“现在两孩内都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姚一勤还强调,如果是今年1月1日前不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也不能享受积分。
深圳在20xx年起试行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政策,各区政策虽不同,但其中独生子女或政策内生育孩子会获得积分,而且积分分值不同。比如罗湖区20xx年积分入学政策中,独生子女会加10分;福田区20xx年积分入学政策中,独生子女加3分,政策内生育子女加1分;南山区20xx年积分入学政策中按申请人家庭计生情况分8类,其中独生子女可获20分,政策内一胎(含双胞胎)可获17分,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有准生证)可获15分。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20xx年积分入学政策中关于计生项目的积分分值是否有所调整?
姚一勤透露,20xx年积分入学政策中,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孩”,其在计生项目的得分与独生子女得分是一样的。
积分入学细则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管理工作,加快流动人口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依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在本区居住是指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房产或租赁房屋居住并满1年,对在本区购买安置房、农村自建房和在本单位宿舍居住的视作租赁房屋居住。
第四条申请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申请就读纳入积分管理的公办小学、新市民小学和初级中学的起始年级(具体学校以公告为准)。
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镇(校)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居住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情况和基础教育情况六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人才、投资纳税、社会贡献等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等内容。具体内容见《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积分标准》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具体责任人,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
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相关工作协调。
区委宣传部:负责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好人好事核查评分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积分入学管理的“平安江苏”志愿者核查评分及相关协调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信访矛盾的接待调处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确定区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和列入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录。
区教育局:负责确定列入积分入学管理的学校名单和学位数,申请人学历证明、申请人子女基础教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暂住年限、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区人民法院:负责失信人员的评分。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重点、成长型和规模企业职工认定、优秀农民工的核查评分。
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区城管局: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商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卫计局: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情况、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和育龄妇女接受管理服务情况的核查评分。
武进国税局:负责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武进地税局:负责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团区委:负责志愿服务优秀、十佳个人的核查评分。
区红十字会:负责义务捐款、无偿献血和机采血小板的核查评分。
第八条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由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申请,并负责咨询、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并填写积分管理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相应年份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申请初中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子女只能由父母一方申请积分。已在起始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起始年级。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提交《积分管理申请表》时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提供经各镇、开发区、街道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派出所)备案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经各镇、开发区、街道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集宿居住的,提供公安机关对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文化程度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2.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镇、县(市、区)三级证明材料;
3.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镇、开发区、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4.申请人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证明材料: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提供就读幼儿园盖章的证明幼儿就读年限的《家园联系手册》;申请初中积分入学的提供学生电子学籍卡打印件;
5.申请就读小学起始年级的申请人,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常州市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在现居住地卫生院(医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提供居民健康档案证明;
6.在本区纳税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及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编号;
8.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认定证明;
9.系我区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和与现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岗位);
10.在我区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企业工作的,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编号;
11.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义务捐款的,提供红十字会出具的收据;
12.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无偿献血每200毫升全血或者每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的,提供献血证;
13.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有见义勇为的,提供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
14.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做好人好事的,提供区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决定或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材料;
15.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获得区级以上志愿服务优秀或十佳个人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志愿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16.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愿加入“平安江苏”志愿者队伍的,提供相关证明;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提供各镇、街道、开发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17.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获得区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的,提供区级及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
18.申请人根据《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积分标准》要求可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只可填报居住所在地对应的参加积分入学的`1所公办学校,居住在湖塘、高新北区、横林、遥观、牛塘、南夏墅的申请人,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的,可同时填报1所其他镇(开发区)有空余学位的统筹公办小学(具体学校见公告);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的可同时填报1所新市民学校。
第十四条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申请人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受理点将录取人员档案送交相关学校保管,未录取人员档案由各地中心小学保管,保管期为3年,过期档案由中心小学予以销毁。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六条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录入的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对材料补充完善后进行重新提交,区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复审通过的资料流转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流转的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八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积分及核查
第十九条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并分镇按校对申请人所得积分进行排名并公示。对填报统筹学校的申请人,其子女未被居住地公办学校录取的,在统筹学校所在地的申请人之后进行排名。申请人积分满20分取得排名资格。
第二十条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暂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录取公示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在6月30日前由区积分办核实后予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档案编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www.wj.gov.cn)查询个人积分。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公示结束前到提交申请的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复核要求,也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举报或投诉。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反馈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各受理点从4月11日至6月11日为积分材料受理期,6月12日至6月20日,各受理点只接受申请人的补充材料,6月21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材料;6月24日至6月27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积分情况;6月28日至6月30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录取人员名单;7月1日至7月5日,申请人到各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
第二十三条在6月27日前,申请人、受理点工作人员发现评分错误的,可向区积分办申请纠错,逾期区积分办不再受理。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准入卡;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4.入学人接受基础教育的证明材料;
5.入读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提供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五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智障、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区教育局将统筹安排其接受特殊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积分入学细则4
一、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成立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属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人户一致原则。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
二、小学招生
(四)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五)招生信息发布。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区教育局审定后,于4月15日前通过宣传单张、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六)入学程序。20xx年起,全市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招生均实行网上报名。
1.公办小学入学程序。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非广州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5日至15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网上报名登记有效后,于5月第四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5月21日——23日),根据网上预约时间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6月19日前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完成辖区公办小学的录取工作,并向适龄儿童的家长派发录取通知书。6月25日进行公办小学新生注册。
资料审核时,须带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有效居住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拆迁协议、出租屋管理中心认可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在申请入学镇街无房产,以祖辈房产或租赁合同为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学的,须提供在申请入学镇街无房产的证明(到区房管部门开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证明应含适龄儿童的父母和适龄儿童本人)。
(3)计划生育服务证(根据计生部门要求进行查验、登记);
(4)儿童预防接种证;
(5)符合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还需按本细则《附表1》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8月29日向户口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并提交报名资料,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可根据剩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府办〔20xx〕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通过计算积分的方式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来穗人员可于4月1日至25日登录"增城区来穗人员子女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来穗人员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居住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现场提出申请,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具体办法根据《通知》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及来穗人员子女学位数划定入读公办学位的积分分数线,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不符合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或不服从教育部门学位安排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可选择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
2.民办小学入学程序。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10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及1至4个民办学校平行志愿。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拟报名的民办小学现场提出申请,民办小学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
民办小学于5月25日至6月30日录取学生,并通过"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录取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可以于7月4日至7月8日参加补录,已进行网上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1至4个平行志愿申请补录。民办小学于7月9日至7月10日接受新生注册报到,并将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科。注册结束后,招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可以于8月25日至8月31日参加第2次补录,补录的报名程序和录取方式与正式录取的要求相同。进行第2次补录的民办小学,于9月10日前为新生建立学籍。
(七)招生地段。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所有公办小学必须按划定的地段招生。
(八)安排学位。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具有广州市户籍"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可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接受其报名,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制定。
(九)特长生招生。除广州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可招收体育特长生外,其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入学挂钩。
三、初中招生
(十)招生信息发布。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公民办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增城区教育局审定后,于4月15日前通过宣传单张、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一)招生范围。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所有公办初中必须按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
(十二)安排学位。公办初中招生由小学毕业学校统一报名或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报名。
具有增城区户籍且在户籍地段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公办小学统一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读公办初中。
具有增城区户籍在户籍地段外学校或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6日向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明(是指要求入学镇街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情况表"(由就读学校登录"广州市学籍管理系统"打印),经户籍所在地教学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该镇街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的办法安排升学。
具有广州市其它10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在我区公办小学就读,需要继续在我区升学的,由该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5月6日,凭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明(指要求入学镇街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等,到居住地所属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提出学位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由居住地所属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本镇街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学位。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户籍所在区升学。
凡在我区升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由镇街教学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具体办法由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制定。
非广州市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按《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府办〔20xx〕18号)精神及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通过计算积分的方式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初中一年级,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4月1日至25日登录"增城区来穗人员子女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来穗人员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来穗人员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居住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现场提出申请,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具体办法根据《通知》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及来穗人员子女学位数划定入读公办学位的积分分数线,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初中。不符合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或不服从教育部门学位安排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可选择报读我区的民办初中学校。
(十三)招生方式。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招生方式。6月24日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开始并完成公办初中的招生录取工作,并于当天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十四)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须经增城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行,并于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今年的招生方案,且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
需要报读我区民办初中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6月27日至28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及1至4个民办初中平行志愿。广州本地小学毕业生可以上传小学五、六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4页内容扫描件;外地小学毕业生可以上传五年级下学期、六年级上学期的班主任评语2页扫描件。学生家长要确保上传材料的真实性。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小学毕业生家庭,可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民办初中在6月29日开始招生,3天内完成,并通过"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发出面谈通知,以及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初中学校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后,将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科。并于7月18日前与公办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建立工作。学生家长可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预录取和正式录取结果。
录取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初中学校可以参加补录。7月5日—7日进行第1次补录,8月25日至8月31日进行第2次补录,补录的报名程序和录取方式与正式录取相同,每次补录学生可以填报1至4个平行志愿。参与第2次补录的民办初中学校,于当年9月10日前为新生建立学籍。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增加学生的负担。未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报名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录取,区教育局不得为其在学校办理学籍。民办初中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纸质材料。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五)加强对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过区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区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十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积极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十七)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十八)积极妥善做好来穗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来穗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来穗人员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增城区就读的,根据《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府办〔20xx〕18号)的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稳妥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住宅小区内配套的公办学校,在主要解决该小区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的前提下,所有剩余学位优先解决该小区业主(夫妻双方或一方须占有房产份额100%)适龄子女入读。如果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的,按协议的相关规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
五、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做好统筹规划,组织有关人员切实做好生源的调查摸底工作,核实本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人数和小学毕业生升学人数,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镇街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增城区政府审定并向广州市教育局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增城区政府批准并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对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增城区教育局不予办理学籍。
(二十一)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镇街内无法解决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主动与增城区教育局有关科室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可提出解决建议,报区教育局裁决。
(二十二)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六、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二十三)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辖内各校的招生情况,及时查处、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xx〕11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发〔20xx〕34号)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二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细则在实施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本细则由增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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