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维护维修服务委托协议

2024-08-28 好文

  甲方:

  乙方:

  为规范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保障货运车辆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保证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收费标准

  乙方必须对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维修实行价格上的优惠并保证对甲方货运车辆维修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最优惠的价格。具体优惠办法如下:维修收费计价公式: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实行明码标价。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承诺,在南宁市汽车维修协会规定收费上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其中工时单价为元/小时、材料管理费率为%、外加工管理费率为%。为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乙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围内给予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维修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报甲方备案。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同时乙方应保持对所有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维修优惠价格和优惠率的统一性,不得对送修车辆区别对待。

  二、 甲方的义务

  (一)负责监督货运车辆到维修厂进行二级维护维修。

  (二)负责协调乙方与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其他修理厂签定车辆二级维护维修合同,也不得介绍其名下或其关联业务下的车辆到乙方之外的其他修理厂修理。

  三、乙方的义务

  (一)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

  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搞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权益。

  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甲方车辆进场修理及二级维护,乙方应指派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甲方货运车辆提供优先服务,取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甲方货运车辆出车需要。并利用计算机为送修的货运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维修的档案信息。

  4、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二级维护维修项目“合同化”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维修质量服务标准不得于行业标准,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汽车维修的质量要求

  1、经修车辆的项目及部位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再计价工时收费,需要更换配件价格除外。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竣工车辆出厂后正常保养、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二级维护范围内保证正常行驶5000公里或30天内无故障。

  2、质量保证期内引发的故障,由承修的汽车修理厂优先维修,经专业技术员鉴定,确因维修质量引起的故障损失,由承修厂免费修理,反之由车主自负。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1%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三)汽车维修的监控要求

  1、维修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乙方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技术档案、维修档案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状况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二级维护、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限将车辆维修有关数据及时上传至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公室。

  3、乙方需准备必要的软、硬件,确保最迟于2010年3月1日安装好录音电话,对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到期通知做好录音备分,取保以电话的形式提前15天通知到每辆到期二级维护货运车辆具体负责人。乙方的通知义务仅限于电话通知,且根据甲方提供的电话或手机号进行通知。对乙方因工作的不负责任而导致的忘记通知或通知错误使得车辆具体负责人得不到准确通知,因此造成车辆二级维护超期的,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且不得对这部分超期车辆采取处罚。对通知到位但车属单位无法按时进行正常维护造成的二级维护超期情况,乙方有义务进行协助处理,处罚部分价格应低于管理部门对外公布之价格。对于甲方提供的车主电话号码有误无法联系的,或车主确实不愿来乙方参加二级维护及修理的,乙方对超期维护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其履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协议维修厂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火车车辆协议维修投诉受理由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有权与车属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索赔。

  五、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拒绝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二)对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三)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或无理取闹的送修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收费是否落实,可通过向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公室查询);对竣工车辆,未办理好维修经费结算手续的,有权拒绝提车。

  六、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结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对维修经费未到位或维修经费不足的车辆,乙方可拒绝承修,否则,甲方对维修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由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3分,甲方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公室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加分或扣分。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协议维修资格。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乙方主管领导复核确认后,甲方可做扣分处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三、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若乙方在1个月内无上述被扣分的情况出现,甲方应每月给予甲方加1分。

  (三)在协议执行期间,如乙方被南宁市交通局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协议维修企业资格。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完成的,每迟延一日,将按每月维修金额千分之五的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修改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或南宁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十、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下一年度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协议维修合同生效之日止。

  (二)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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