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书

2022-04-26 投资协议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投资协议书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投资协议书 篇1

  全体投资人(以签名为准)经过友好协商,就投资泛娱乐产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方式

  全体投资人出资以成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建立投资平台,各投资人认缴金额或份额以签名栏确定的数额为准。具体形式由作为投资人之一的方X先生具体论证后确定,并通知其他全体投资人。

  二、投资方向

  泛娱乐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动漫、游戏、网络直播及相关延伸项目。

  可投资于平台运作负责人设立的相关实体企业或产业项目,但运作负责人应确保相关资金运用的独立性、合理性,不得损害本协议投资人的权益。

  三、投资平台运作

  若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则公司由方X先生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并根据本投资协议负责相关运作;

  若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则由方X先生作为无限合伙人,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由方X先生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本投资协议运作相关投资事项。

  四、投资交纳

  全体投资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缴付认缴的投资款,款项暂先支付至方磊先生个人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待投资平台设立后转至以投资平台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方X先生应保证资金的安全;如全体投资人决定解除本投资协议的,方X先生应及时向各投资人(无息)返还相关投资资金。

  五、全体投资人的配合

  全体投资人应配合方X先生完成投资平台的设立,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有限合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形成相关决议等事项。

  全体投资人对所投项目清楚、了解;只要投资平台运作负责人无恶意、或无故意侵害全体投资人权益的行为,其他基于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发生的收益未如愿、无收益,甚至亏损的情况,全体投资人各自自愿承担。

  六、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投资人可协议补充。

投资协议书 篇2

  甲方(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理财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甲方出资金,乙方出操作技术。就现货黄金投资委托理财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理财名称:金算盘理财Ⅰ期

  二、委托事项:甲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元委托乙方投资理财,甲方将投资资金转入到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为 ;账号为

  三、本协议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四、约定收益;此理财为固定类收益产品,半年期委托收益为投资金额的11%,一年期收益为投资金额的30%,理财期届满后,乙方将甲方投入的本金及收益一并返与甲方。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户名,账号、电话号码等资料;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2、乙方拥有独立且唯一的下单操作权,甲方对帐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但不得参与任何开仓与平仓的交易。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但不能参与或干涉乙方的正常投资决策。如果甲方强行下单。一切后果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

  3、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撤资,协议执行期间如果甲方强行撤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在协议期内,乙方有责任按照约定向甲方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乙方有责任与义务对甲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露。

  六、违约责任

  因甲方或乙方单方面违约造成本协议终止,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投资额的 违约金。

  六、执行条例

  1、本协议的条款是在双方自觉自愿地原则签署的,双方须自觉遵守。个别条款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形成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客户告知:

  本人已充分理解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性,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日年月 日

投资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谋发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银川市民生街投资皇室假日美容院,项目周期为五年。

  其中:甲方投资占双方投资总额的50%,贰拾万元;乙方占双方投资总额的50%,贰拾万元。

  第二条 投资方式和时间

  乙方应在本投资投资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投资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第三条 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其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分享投资项目的利润的50%,分担投资项目50%,的亏损。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负责投资项目相关证照的办理;

  4.2甲方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事务执行和管理;

  4.3甲方有权按照本投资合同协议书约定分配利润。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应保证按照本投资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将投资甲乙方拟总投资肆拾万元人民币,在

  款足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5.2乙方不得擅自干涉甲方对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但有权对财务信息进行查询和质问;

  5.3乙方有权按照本投资合同协议书约定参与投资项目的利润分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启动,乙方有权终止投资合同协议书,视同甲方违约。

  6.2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将投资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迟延一天汇款,应按照乙方投资款总额的3‰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6.3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致使投资合同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在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经双方协调一致,可终止本投资合同协议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投资合同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投资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投资协议书 篇4

  甲 方:____ 性 别:____ 民 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____ 性 别:____ 民 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丙 方:____ 性 别:____ 民 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丁 方:____ 性 别:____ 民 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

  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为体现甲乙丙丁四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 ;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 ;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 ;

  丁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 ;

  第三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根据工作进度,缴足全部或相应部分出资金额。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甲乙丙丁四方组成,根据工作分工,分别负责公司筹备所需要的各项工作,并积极筹备项目设计、项目装修、项目运营等相关工作;

  2、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坦诚相待,注重沟通,合理处理四方工作关系与友情关系;对于需要四方共同表决决策的重大问题,应根据投资入股股份,行使相应的决策表决权,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签字备案;对于四方共同表决决策的事项,各方应尽职履行;

  3、甲乙丙丁四方根据需要,垫付与投资入股股份相应的筹办费用;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 乙方签名:____

  丙方签名:____ 丁方签名: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投资协议书 篇5

  甲方:孙淑慧、隆新民

  乙方:刘 忠、余友琼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淑慧的名字挂靠在重庆市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37.6万元(大写叁拾柒万陆千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XX年8月1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XX年8月1日以前将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XX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XX年1月,XX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投资协议书 篇6

  投资人一: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二: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_________项目,项目注册形式为:________;

  各方出资:甲方出资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项目注册形式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项目注册形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项目注册形式成立后,行使其作为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事务除下列事项需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外,其他重要事务由____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注册形式登记之日起____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约定注册形式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约定注册形式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

  甲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投资协议书 篇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注册成立且至今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注册证号:,法定代表人为:;并共同投资享有位于项目地块(宗地编号为:)的使用权(以下简称:目标地块)。

  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名称、主要经营地

  名称:

  注册号:

  经营地址: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项目正常运营,双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以年为周期自动延续。

  第四条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2、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需追加投资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4、合伙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如遇政府征用或者拆迁,补偿款所得款项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5、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3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退伙清算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项目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项目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义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被依法撤销。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1、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3、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资协议书 篇8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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