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罚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1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100元以内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60次以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者;
5、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6、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
10、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者;
2、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严重影响者;
3、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8、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9、经常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11、有流氓行为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晤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鞍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5、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6、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7、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9、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以上条例中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界定,以法医鉴定为准。
第三章
第十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停课处理的必须报政教处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主任共同研究,根据《宜昌市第七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跨年级事件由政教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处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处分政教处都将备案,“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还要交教务处收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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