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申请执行书

2017-05-23hlm 常用申请书

  申请人:卢××,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工人

  住:常熟市××号,

  电话:

  申请人:刘××,女,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工人

  住:常熟市××号

  被申请人:戴××,男,1953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

  住:溧阳市别桥镇××村委××村××号,

  电话:

  被申请人:阮××,女,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业

  住:溧阳市别桥镇××村委××村××号,

  电话:

  申请依据: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执行事项:

  一、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8746.1元及诉讼费410元;

  二、本案执行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完毕,并出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在履行期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金坛支公司和蒋××已履行了义务,但被申请人戴××、阮××没有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故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 呈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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