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为违法确认申请书(2)

2017-08-111020 常用申请书

  由此可见,若裁定合法有效,则证明原审法院因违法审判、且拒不移送和让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转移走全部财产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表明在超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后再移送,就应追究法院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该裁定不合法,如前所述,该院已没有任何理由回避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是有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枉法裁定。

  事实上,无论黄金凤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在目前情况下(即已经超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后),新安县人民法院对[2010]新经初字第83号案裁定驳回起诉,是极端错误的,同样属于枉法裁判。

  首先是对审判监督权的滥用。对于2012年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在11年后的2014年引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作为再审时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一出戏弄法律的滑稽剧。

  在民事责任上,黄金凤等人理当承担返还押金的义务。在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不能被追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难道也不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吗?!。实际上,黄金凤等人已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而法院却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应该说此举既免去了黄金凤等人的民事责任,又不能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玩法者该当何罪?

  三、法院违法行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损失

  根据上述因法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照《国家赔偿法》根据上述因法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2013〕10号)第十一条第九、十、十五项等规定,洛阳中院及新安县法院应对确认申请人的下列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能够得以执行因未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未执行的损失(含能够执行到的迟延履行金)为55.85万元(至2013年12月17日收到中止执行的裁定止);

  2、差旅费

  岳阳至新安、洛阳、郑州、北京至2014年2月底止共88次,1978天(催办执行和抵制、控诉违法行为上访、申诉),已实际花费差旅费26万余元。

  3、误工费

  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底止,误工费总额116090元。

  4、违法执行导致确认申请人上访期间,露宿街头、饥寒交迫从而染上和引发黄胆干炎、糖尿病等许多疾病的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及其它损失100万元。

  直接损失合计在1934590元以上。两级法院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在中央有关部门数十次批办下,直至2014年3月25日, 确认申请人才从市政法委拿到了区区11万元,尚不足实际损失的零头。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确认新安县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新经初字第83号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行为违法;并确认两法院对确认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34590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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