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2017-08-021020 常用申请书

  申请人: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

  事实及理由:

  2007年3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所有的川O01790号汽车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申请人缴纳保险费后,该保险合同生效。

  2014年7月18日,申请人所投保的该车辆在绵阳市机场东路与文昌义驾驶的川BA1579号汽车相撞,造成文昌义受伤。现文昌义已对申请人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特此申请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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