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
事实及理由:
2007年3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所有的川O01790号汽车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申请人缴纳保险费后,该保险合同生效。
2014年7月18日,申请人所投保的该车辆在绵阳市机场东路与文昌义驾驶的川BA1579号汽车相撞,造成文昌义受伤。现文昌义已对申请人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特此申请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