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
本公司****公司,投资总额140万元,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40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已投入100万元,已按批文出资。本公司已于20XX年1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金额为港币50万元整,利率为6%,期限为1年的外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此资金用途为:1、支付境外货款;
2、支付咨询费,律师费,审计费,运输费,报关费,广告费;3、支付工资;4、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5、购买办公用品;6、备用金。允许提前还款,总还本次数为1次。
本次借款之前本公司无已借入外债,本次申请登记的外债到位后,本公司短期外债发生额和余额小于人民币40万元,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余额为零元,境内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为零美元,三者之和未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现就该签订的外债向你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请予核准。
**公司
20XX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