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复核申请报告(2)

2017-07-181020 申请报告

  五、房屋确权不够准确: 该房屋产权原系属于孙端镇酒厂,后因企业倒闭,连同库存老酒及房屋折价80万卖给新河村,大部份房屋用于出租给各个体企业,由于酒厂办公楼楼上不适合开厂,再加没有水电(原水电设施已烂掉报废)门窗均已破掉,墙面沙灰脱落,屋面漏雨、不经大修无法使用,该村购入后未经办理过户手续。就直接举行了拍卖,经六户参拍者角逐后,我家拍得了该办公楼,并旋即进行了装修,换了铝合金窗,墙面重新粉刷,门户换新,楼上楼下进行安装水电,修造了厕所,落瓦换牛毛毡,拉了平顶,安装了三厢四线40千瓦电表,耗资十多万。因为原产权属于孙端酒厂,而酒厂已倒闭不复存在,因此办理过户手续陷入难题,成为历史遗留问题,新河村只是将进买进后再卖出的一种牟利行为,根本不是原房主。(土地系划拨已不属于它,房屋系酒厂建造)所以新河村根本不是产权人,根据合同法:拍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经拍买我中标产权应归我所有,根据政策应补办确权手续。

  六、对照旧政策亦存在断章取义:政策与时代俱步以进,意见书根据绍兴县城办[2003]13号第8条: “原村、队集体所有的房屋作价买给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尚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其房屋按净值价补偿,不予安置。实则断章取义,实际意见只取前半部份,后半部份为:对因此而产生的无房户、缺房户(在人均不大于50平方米安置限额内)购买安置房,与原房屋同面积部份,按重置价结算。该房屋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陈越现年30岁,是无房户,中专毕业后寄住在父母家,全家有妻子女儿三人,独生子女算两人,应该安排4人安置房,(该房屋土地性质是国家划拨已不是村、队集体所有)应全面对照安置。

  七、关系确定主体不符:意见书提议: “申请人应与村发生关系” 本户与村关系是平等主体, 此房屋土地是划拨土地, 这就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划拨给另一方后,已经永久失去土地的所有权。房屋系是孙端镇酒厂建造, 不是村建造。新河村购入房屋也是牟利行为转手卖掉赚钱, 在购入时亦未办理产权过户, 登记处仍是孙端镇酒厂, 因此只是中转站,我与村是两个前后顺序的购入户、要有异议也只有孙端镇酒厂,只是它已破产倒闭,因此我与村不是从属关系,只是两个主体并列相同,购入房屋前后顺序的关系。我们与村是平等关系..

  八. 现在拆迁己有许多案例, 应以市场调节价为基准, 全县拆掉的住房, 厂房. 办公楼. 营业房. 老乡政府等,是划拨土地的也很多, 他们在拆迁时都进行了安置, 双方都以市场基准为标准签订协议, 许多企业都进行了安置, 如新围的东方酒厂, 陈忠民购入仓库,陶国新购入敬老院等案例,土地都实行了安置, 同是SD3地块的新河村在许家桥村安置了11亩多土地, 造起了标准厂房, 另一家承租户文教用钉厂也在吴融村安置了四亩土地, 造起了新厂房, 现已搬入安置自建的新厂房, 我们也是企业却在艰难地维权捍卫居住权和生产权.

  九.有些地方性法规在时代与时俱进时需要修订, 根据国发【2008】17号文件的规定,所有附件地方性规定全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应该是作废文.例如同是绍兴县城办[2003]13号第四条关于批而未建土地的补偿: “涉及批而未建的划拨土地的由拆迁人退还有关审批费用, 并按年息百分之十给予利息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批而未建的, 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上一年度国有出让土地基准价按实补偿.”在去年9月的拆迁实际操作不按此条例办, 邻村一个农户五年前化叁万多费用审批了106平方土地, 批而未建, 地基长满野草, 征用时货币安置赔偿每平方为2700元, 以3层计算合计赔偿大写捌拾伍万捌仟陆百元整, 与审批时的叁万多元差价不可同日而语大相径庭。.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和国家基本大法,有些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政策不符或抵触需要修正, 有些地方拆迁安置补偿年年修订调正, 以与发展形势相配套.

  十. 落实安置政策, 给予生活出路: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 还会有暴力拆迁! 在法制逐步健全的现在, 还有野蛮拆迁!开发商利欲熏心, 在没有办理拆迁必备手续的情况下, 敢于以身试法, 至今凭借财力野蛮拆迁, 足见其财大气粗, 房子预购价格扶摇直上, 刚开始就购房者众多,开发商发了财 大量的钱财落入开发商腰包.,而我们损失惨重, 陷入困境, 维权路漫漫, 正义和光明一定会战胜邪气, 我们坚决要维护自己的居住权和生产劳动权,, 直到居者有其屋, 企业有其房. 希望上级政府扶助弱者使我们能在社会生存, 解决我们的生存必备/必要条件, 由表衷心感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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