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请报告(3)

2017-06-11湘荣 申请报告

  (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5.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7)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200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2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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