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章程

2024-08-17 企业章程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公司章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注审批事项此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认缴出资数额:

  (三)出资时间:

  (四)出资比例(%):

  (五)出资方式:

  (六)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比例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_____次。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决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有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______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3

  控股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是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参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员单位:杭州、杭州。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为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4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企业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为:____省____市___路____号

  第三条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公司

  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号

  乙方:______国_____公司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为:使用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____水平,获取使用各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列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全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以可同时用合作各方同意的_______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作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合作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作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自获利年度起,甲乙双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五十三条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合作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作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合作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合作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合作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合作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合作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合作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终止合作,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作。

  第七十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作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作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合作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合作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合作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财务会计制度;

  3.职工守则;

  4.劳动工资制度;

  5.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6.职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广州市签字

  中国_____公司代表:

  (签字)

  ___国____公司代表

  (签字)

  企业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

  第九条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______内缴清。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为______。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2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约定的其他职权__________。(没有就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九条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东批准决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职工和工会

  第五十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五条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7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 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投资者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

  第九章职工及工会

  第十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资者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记注册,为中国企业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并获取满意的利润回报。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应取得政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非生产型企业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条)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下同)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注:币别同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现金: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实物: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知识产权: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第一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投入;其余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投资者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后,公司应当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实施的事项,经公司投资者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投资者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投资者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_____名成员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

  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投资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投资者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天(多于10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在董事会不提议投资者对公司事项进行决议时提议投资者进行决议;

  5、向投资者提出提案;

  6、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职权: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监事由投资者委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连任。第三十八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监事的决定应当作成记录并签名。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并可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其他款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等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五十条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

  汇账户。

  第五十二条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投资者批准决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九章职工及工会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一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工会依照中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

  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投资者若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投资者决议,公司可在经营期满的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公司可以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投资者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投资者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列明提前终止经营情形)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投资者通过后执行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

  第六十九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条清算原则。

  1、对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2、对公司的债务(包括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其他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全部归属投资者所有)。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交清算报告,经董事会和投资者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如有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准。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

  理、财政、税务、审计、劳动管理、环保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投资者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作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签署。

  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10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ABC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xx 出资额xx 出资比例xx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企业公司章程 篇13

各位董事: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_______条原内容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

  (一)利润分配所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应充分考虑现金分红的原则。

  (三)利润分配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应至少每_______年重新审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_______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说明相关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公司应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制定或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积极为股东提供包括网络互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投票在内的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_____%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_______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议案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董事予以审议。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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