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2003-09-06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报讯 备受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特别关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昨天下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学校要对预防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履行11项职责,如未履行或履行有过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本市第一部有关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地
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条例》对学校要履行的预防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在选择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组织学生参与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活动;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条例同时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3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条例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还规定,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派人指导、协调事故处理。(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