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 陈顺森
一、传统的学生工作方法
从传统的经验出发,面对矛盾冲突,多数学生工作者认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赏罚分明、惩前毖后等等都是有效的方法,有的几乎成了“金科玉律”。然而也正基于这些认识,在我们的学生工作中长期地、相当普遍地形成了一些片面的倾向:或者单纯强调知识、行为规范的灌输,或者单纯强调具体行为的训练,并由此逐渐形成了“说教式”和“管教式”两种工作模式。
从这两种模式出发,一些学生工作者在开展学生工作、解决矛盾冲突时,或者认为只要让学生认清矛盾冲突的客观事实、明了规章制度,苦口婆心地摆事实、讲道理,就能顺利解决问题。在介入冲突时强调事件的真实情况,给予客观判断;或者不顾学生的切身体会,凭自己对事件的认识进行主观判断。从教师的角度出发解决矛盾冲突,学生虽然摄于压力,以表面臣服的态度平息了冲突,但是口服心未必服。
可以说不论“说教式”还是“管教式”工作模式,它们的共同要害在于没有意识到高校学生工作对象--大学生的主体性。把大学生当作思想品德知识的受纳器,不顾学生是否已经接受,以为只要通过自己的客观分析,就能使学生对冲突事件本身有一种科学认识,从而使他们的认识观念得以修正。这种“主体性”缺失的学生工作方式,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取得一些成效,但却从根本上背离了教育目的,造成问题解决的失败。
二、“无判断”介入的态度
“无判断”介入是一种考虑学生主体性的解决矛盾冲突的方法,对问题主体表现出充分的人本主义关怀。所谓“无判断”介入,就是教师在处理矛盾冲突初始之时,不作个人主观判断或急于对事件事实的客观判断,而是参照心理咨询师的态度,设身处地站在学生的角度、立场理解学生此时的内心感受,运用外在的表现形式如眼光的注视、身体语言,把自己对学生内心体验的理解传达给对方,引导学生对自身感受作进一步的思考和明确的认识。
“无判断”介入解决矛盾冲突依靠的不是教师的严厉训斥,也不是教师“春风化雨”的说教,教师所起的仅仅是引导作用。冲突的解决过程,学生始终是主体,对问题矛盾的分析、态度的形成、解决方法的选择以及冲突的最终解决都是在教师的主导下由学生自己做出决定。
在这过程中,教师所持的态度应是律师的态度,而不是审判官的态度。这里所谓的律师的态度,就是在学生工作中我们是站在学生一边来考虑、分析问题。对于事件产生的不良结果,学生也在自责,内心也感到后悔,如果这时,再受到训斥、否定,学生就会产生对抗情绪。对于政工和学生来说重要的不是对事件性质的评判,而是对学生此刻心情的理解和行为动机的接纳。律师的态度并非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的纵容。正如诉讼中,律师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仍然不能背离宪法法律,只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得更多的利益。
三、“无判断”介入的原则
运用“无判断”介入解决矛盾冲突时,学生工作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表现出对学生无条件的积极的关注,相信他们每个人都具有“自我成长的促进力”。(2)表现出对学生行为的理解,即从学生的感觉与立场来理解他们,感受对方的情绪、情感,接纳学生此时与自己不同的价值观等观念,最后达成理解对方的程度。(3)表现出对学生人格的尊重,要认识到学生、老师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人格是平等的。平等就是不论冲突双方身份、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家庭出身,认为双方在冲突中是平等的,不偏袒、无歧视。(4)不掩盖问题和矛盾,将矛盾和问题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使学生不能逃避,必须做出反应。只有让学生明确问题、矛盾症结所在,才有一个解决的目标。(5)教师必须明确“无判断”介入只是介入冲突的初始发端,是解决冲突的方式和手段,而其终极目标仍然是回归到道德准则和规范下。
教师采用“无判断”介入,师生之间能较快达成信赖关系。学生不再将教师当作自己的对立方,而是帮助自己健康成长的朋友,因而也就能无抵抗地接受教师对问题矛盾的分析、解释,对教师提出的忠告、劝慰、指示也就能以较为正确的态度接纳。
(作者单位:王心河北大学管理学院,071002;陈顺森漳州师范学院,363000)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