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娱乐信报 2003-07-17
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在此之前,许多人都认为,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该条例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及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事故纠纷可通过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等3种途径来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以上四种情形,学校都不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六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条例(草案及修改建议稿)说,学校要保证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考查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已知有疾病不适宜参加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学生擅自离校时,学校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教职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能体罚学生等。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预防措施存在隐患是造成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事故的预防》一章。此外,由于学校没有专项的赔偿经费,因此,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应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信报记者白延龙)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信报讯 (记者 李谱春 谢德良) 一旦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只要学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一定责任--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本市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增加了学校过错推定责任。
据悉,在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上只是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征求意见中,市高院建议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目前已被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过错方在主观上就有过错,”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田岷律师介绍,“而过错推定原则是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一定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而设立的。”
据市政府法制办人士介绍,采纳这条意见的原因,是学校在收集证据方面有优势,而受害方在受伤害的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只规定过错责任对于学生来说相对不合理。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增加一些在特定情况下由学校证明自己履行职责的规定更为妥当。
新闻背景
学生伤害事故三年360起
市教委主任耿学超说,由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清,影响了事故的解决和认定。近3年来,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2002年北京“两会”期间,有9个区县的代表团共135名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出了议案或提案,呼吁加强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规。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初稿拟定后,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