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2003-01-16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教师上课体罚学生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洪江市托口镇中心小学被判赔偿原告林立(化名)经济损失26885.74元。
原告林立系托口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2001年3月30日上午11时,林立所在班级准备上体育课。该校体育教师唐某宣布上课后,林立及同学邓某等人因在校门口商店内看电视迟到,被罚站在一旁。在其他同学上课期间,林立与邓某趁老师不注意,相互追逐打闹。唐某见状,遂揪住两人衣服将其拖往该班班主任的办公室。因林立用脚抵地不肯走,气愤不过的唐某将林立大腿顺腿一扫,林立当场跌倒在地,大叫不止,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骨折。同年4月26日又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其伤情经洪江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后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认为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林立共花费医药费等近三万元。由于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林立将学校及教师唐某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立上课时纪律散漫,可按学校有关纪律处罚。但作为教师的唐某教育方法不当,体罚学生,致原告受伤,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唐某是托口镇中心小学教师,侵权行为发生在其履行教师职务期间,故致伤学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向原告承担;被告托口镇中心小学向原告赔偿后,可依法向被告唐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