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的长久以来我都在为一个课题苦恼——究竟该如何给“爱”下定义?
感情发展到什麽程度才能称作“爱情”?
在还是会写各种非主流伤感文字的年龄我曾经看过这样的'说法:喜欢是欲望与占有,而爱是守望,是爱护,是温柔。现在想想,纯属胡扯。爱亦含欲情与排他,换言之,喜欢是爱的一部分,二者并非对立。搞清楚了这样一个其实没什么意义的逻辑之后我开始思考:那到底什麽才是“爱情”呢?
Flipped?痴迷?京鹿子娘道成寺?
我是会轻而易举地迷恋上谁的类型。但是迷恋能算作爱么?恐怕不能。我爱你呀,没有你的话根本没有办法活下去呀,请你也好好地爱我呀之类的话,说过好多次好多次——但是,但是,真的就是爱了么?就算是裸露出浪漫主义者的泪腺来,难道就是爱了么?该怎么样,才能知道自己是不是爱过谁。该怎么样,才能给「爱」一个证明。不知道是因为太年轻了还是因为不再年轻,我越来越分辨不出自己的“迷恋”与“爱情”了。
最近我的思考结果——并且可能长期保持下去——是:爱是获得为了某个人永远生活下去的勇气。就算悲伤得快要支撑不下去了,呼吸困难得就要窒息在恐惧的海裡了,每一天每一天都辛苦得没有办法了,但是,还是很想活下去,永远地永远地永远地活下去,活到水枯石烂,活到天涯海角,活到一切痛苦都开成鲜花,一切悲哀都只是葡萄汁发酵——就是这么勇敢地幸福地义无反顾地爱了。不过,按这个定义,我应当是每段关系中最先提出分手的那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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