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论文

2024-07-13 论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环境污染的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环境污染的论文1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 城乡的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 我国是化工生产量较大的国家,化工产业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目前化学工业的特点是,产品品种繁多,工艺复杂,技术落后,操作水平低,加上生产管理不完善,致使产品产量低,副产物多,"三废"排放量大。环境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重大问题。但是在另一方面,化学在处理环境污染起到很大的作用,如:化学对环境的保护,化学对固体废弃物的净化,化学对大气的净化,化学对水污染的处理,等等。

  在这里,首先讲述关于化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现在全球已合成各种化学物质1000万种,每年新登记注册投放市场的约1000种。我国能合成的化学品3.7万种。这些化学品在推动社会进步、提高生产力、消灭虫害、减少疾病、方便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生产、运输、使用、废弃过程中不免进入环境而引起污染。

  我国是化工生产量较大的国家,化工产业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目前化学工业的特点是,产品品种繁多,工艺复杂,技术落后,操作水平低,加上生产管理不完善,致使产品产量低,副产物多,"三废"排放量大。工业化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许多新物料,它们在不断改善人类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生活废物,使人类的生活环境迅速恶化。其中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对环境污染最为严重,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相对较大,这种危害可以分为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致癌作用三种。 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化学对环境主要造成以下几种污染:

  一.大气污染:当空气中出现正常没有或极少含有的物质, 并且其数量、浓度和在空气中的停留时间足以影响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生命, 存在于大气中的污染有以下四种:1.光化学污染是指人为排放的含氮氧化物和燃烧不完全的碳氢化合物, 在光的作用下形成臭氧的连锁反应, 生成一系列刺激性物质, 从而给大气带来了污染。2.烟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发电厂燃烧含硫的煤、有色金属冶炼、硫酸厂的尾气等废气排放, 会形成含有硫酸成份的烟雾, 污染环境。3.粉尘污染由工业生产, 交通运输工具排放出来的废气中的固体微粒所组成, 包括工业加工中的重金属,如铅、福、镍、锰以及石棉等, 它们常引起人们的呼吸道疾病。

  二.酸雨污染酸雨: 酸雨是人为活动排放的含硫含氮氧化物造成的, 硫酸和硝酸则是组成酸雨的主要酸性物质, 它对各种经济资源, 如渔业、森林、农业、野生物等都是有害的, 尤其是对森林的损害最大, 它能使树木的叶枝枯黄甚至死亡, 严重破坏生态平衡。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 它们排入水体后, 水中微生物大量繁殖, 使溶解在水中的氧下降, 造成水质破坏, 大量鱼类因缺氧而死亡。

  三.化学与水质污染:化学对水质的污染是指向河流、湖海中直接排放有毒的化学物质, 水质污染大体可分以下几个方面: 1.无机物污染是指向河、湖、海中排放大量的酸性或碱性工业废水, 改变了这些水域的原有的: ;值, 对水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其中尤以氰化物的毒性更大, 人们称为“ 氰老虎” , 一旦人或其他动物吸收就会造成组织缺氧而窒息死亡。2. 重金属污染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重金属离子有汞、铅、铬、钒、铜等离子, 其中以汞的毒性最大, 它的来源主要是各种冶炼厂, 金属矿山加工厂, 电镀厂等企业的废水废渣中。这是重点防治对象。3.有机物污染它主要是指有机耗氧物质对水体的污染。

  四. 化学与土壤污染:土壤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它与环境之间时刻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 随着经济活动规模日益发展, 土壤的污染状况也日益严重, 土壤污染来源有这样几种:1.水体污染物用城市或工业废水灌溉农田、草地、树木等植物时, 其中毒性大的代谢物, 在农作物内蓄集起来, 影响人类和家畜的生存2.农业污染物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会使有机氯杀虫剂在土壤中长期残留并在生物体内蓄集, 最终给人类带来危害。 生物污染物由医院、生物制品厂、兽医站等部门排放的含有致病微生物污水, 直接用于灌溉, 会使土壤中病原菌大大增多,直接影响农作物的质量和人体健康3.酸雨污染物酸雨会使土壤酸化, 促进士壤中的钙、镁、磷、钾等无机元素的'溶解, 从而降低肥效。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如此严重的问题,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化学对环境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为此,我们在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应该采用无毒、无害并可循环使用的物料,化学反应的绿色化,是从“本”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用化学及其它技术和方法去减少或消除那些对人类健康、社区安全、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试剂、产物、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让化学更好的发挥它有力的作用。我们还应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的遵法守法意识,加强对有害化学品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与许多国家相比, 我国对环境教育的重视是不够的,今后必须大力加强, 向大、中、小学生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推动全国人民关心、重视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使环境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 以便尽快创造出一个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优美、洁净的环境。

  同时,化学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强大支柱,化学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化学对固体废弃物的净化:工业固体废弃物是城市自然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其处置工程是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程类型之一, 工业固体垃圾卫生填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选定良好垃圾处理场址的前提下,合理而有效地进行垃圾填埋体的结构设计和实施, 能够避免对地质环境的污染,或将不良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工程应采用目前国内外最先进、安全的卫生填埋方式处理普通化学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可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同时在处理场周围,选择除臭、吸尘、驱除苍蝇的花卉树木,大面积种植防护林,形成防护屏障,可以大大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机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巨大且成分复杂,其对环境的污染已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它含有大量营养成分和有机质,在农业生产上除可以满足作物生长对养分的需要外,其丰富的有机质含量还可以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性状,培肥土壤,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机固体废弃物的农业资源化处理利用是最积极有效的措施之一.

  二.化学对大气的净化:“消除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 在城市控制使用汽油、煤油的机动车,可以燃烧乙醇;或者使用“零排放”电动车;消除污染进行石油脱硫处理,利用尾气处理装置等,介绍用于汽车尾气处理的催化剂及制备方法。用新的无害汽油,使用酒精天然气代替燃油,用无污染氢燃料作动力等。汽车尾气的净化处理技术:由于汽车运行严重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因而也给净化处理技术带来一定的限制。除了开发在机内净化技术外,还要大力开发机外净化处理技术,这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控制技术,主要是提高燃油的燃烧率,安装防污染处理设备和采取开发新型发动机;二是行政管理手段,采取报废更新,淘汰旧车,开发新型汽车(即无污染物排放的机动车) ,从控制燃料使用标准入手。汽车燃油的改用,采用无铅汽油,以代替有铅汽油,可减少汽油尾气毒性物质的排放量。首先应抓汽车油的改用。以无铅汽油代替四乙基铅汽油,这种汽油是用甲荃树丁醚作渗合剂,它不仅不含铅,而且汽车尾气排出的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均会减少。因铅是一种蓄积毒物,它通过人的呼吸、饮水、食物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体的毒性作用是侵蚀造血系统、神经系统以及肾脏等。诸如对血管系统、生殖系统、致癌、致畸等毒性作用也可能发生。

  三.化学对水污染的处理: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已经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污水的化学处理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以去除水中的杂质,从而达到改善水质、控制水污染的目的。处理对象主要是污水中无机的或有机的(难于生物降解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常用的化学处理方法有化学混凝、中和法、化学沉淀法和氧化和还原法。造成我国水体环境严重污染且难以短期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和高度复杂的,涉及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完善、决策与运行管理不当、监管与绩效管理不到位、关键技术与成套设备缺乏自主发展等方面。要解决现有的水污染问题,必须要用到化学的技术治理水污染问题。并且使用化学技术利用污水回用,越来越多的行业已经开始利用处理后的污水。污水回用受到越来越重视的原因主要包括: 人口增加和用水量的增加对现有水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 人们开始意识到污水回用是一种非常可靠的供水源;成功的污水回用工程越来越多; 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越来越意识到污水回用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蓄水工程(如水坝)的环境和经济成本越来越高; 人们逐渐意识到与过度用水有关的环境影响

  通过化学对固体废弃物、污水、大气等绿色化学措施等问题的处理,说明化学是环境保护的强大支柱。虽然化学污染了环境,但是只要我们充分了解化学学科在人类创造新物质,处理问题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努力学习,为发展化学,为保护环境,净化环境而努力。

环境污染的论文2

  摘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地区的经济步伐,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现阶段,要进一步处理好农村环境与经济、政府之间的权益关系,就要突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法律制度,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 政府职能 生态建设 循环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环境问题也相伴而生,尤其是污染最为严重,直接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阻碍农业现代化实现的步伐。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污染的这一现状,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可以通过制度、政策、法规来协调现存的各方面的环境利益,制作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规划,从宏观上组织、指导、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具体来说,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近年来,中央政府虽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就目前来看,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仍是不足的,农村的财政出现赤字,与农村发展需要的公共设施无法供应,因此,改变现行的环境政策体制迫在眉睫。应加大中央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专款专用,部门之间要权责明确,实现环境政策由管制型向引导型的转变。此外,还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立法、政策、市场等手段,增强政府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实现城乡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平衡,鼓励发达地区对保护地区、经济发展中受益地区对亏损地区进行经济利益补偿,从宏观上建立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体系。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

  建设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能否长久取得成效,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政府的投入。政府要多渠道的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中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脏、乱、差的局面,政府应该大力的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实行农村区域管理,建立卫生保洁制度,设置垃圾箱,建立垃圾中转站,定期清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厂,还可以因地制宜的建设小型垃圾焚烧炉,设置生态公厕。此外,还应加快和完善农村排污管理网络系统的设置,在政府投入的资金中专门划出一部分用于农村污染排污的治理,征收一定比例的畜禽养殖排污费和污染企业的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还应当积极的利用社会资金,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多渠道的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投入。

  三、有效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

  政府要因地制宜,提倡和促使农村循环经济模式的建立,即提高企业内部物质的循环利用,建立和发展各行业之间的物质循环链,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多层次利用,形成一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模式体系,提高生产技术的升级换代,降低物能消耗,把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布局和治理乡镇企业污染相结合,实现乡镇企业污染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在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层面上,还要加强农业发展所带来污染的`有效控制,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制定农药和化肥使用的标准体系,推广高效、低残留的农药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强化对规模化牲畜养殖厂的综合治理,鼓励建立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循环工程。在政府的指导下适时推行清洁生产、开发充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产品”。

  四、提供多渠道的供给方式

  农村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根本原因便是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政府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好这一问题,便会出现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无法实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政府的不断实践和探索中,目前,解决生活用能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推广“邻里合作建沼气池”工程,在适合建沼气池的地区,政府要鼓励农户使用沼气,以填补农村生活用能的缺口,还可以起到节约木材,提高农村有机肥的使用率。合理的规划养殖区,把养殖区和生活区分离出来,实现家禽的集中管理,养殖产生的粪便可以投入到沼气池中,产生的沼气就可以供应农户的日常生活所需。而经过发酵的沼渣可以作为有机肥料,改善土壤质量和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协调发展。

  其次,政府应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加强对桔杆的综合利用。焚烧桔杆是现阶段农村污染治理面对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循环经济的发展来治理,引导农民走一条桔杆—养殖—沼气—果蔬的绿色生产之路,减少环境的污染,实现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如此,还可以建议政府投资以桔杆为原料的发电厂,减少污水、粉尘、废渣等的污染。

  再次,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用于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产品,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借助投资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政府还可以通过各种财政措施,鼓励私人和企业投资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当中,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还可以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力度,提高环境污染保护的积极性。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量大面广,因此,政府还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建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广泛的公众监督,借助社会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

  参考文献:

  [1]牛春生.浅析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中国科技博览.20xx年版.

  [2]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

  [3]席北斗.农村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新时代出版社.20xx年版.

环境污染的论文3

  一、市场失灵导致环境污染加剧

  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来源于环境资源的价格过低,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形成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最终造成环境污染。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外部性和公共品。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使其他人承担了成本却没有给予补偿,就是负的外部性。国际贸易使得外部性发生转移,发达国家通过进口资源出口废弃物,将外部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居民称为其他国家外部性的承担者,一定会对该国的环境造成极大的伤害。外部性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惬意在行使决策的时候,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而又不需要对成本进行补偿,因此企业的产量会高于社会的最优产量,同时形成过度的产品,因此负的外部性是造成过度开发的原因之一。

  公共品有两个性质,一是非竞争性,二是非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在作为私人供给时,任何人都不能享受自己投入所产生的收益,因此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品的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也不能交易。环境也是一种公共品,不能交换,也不能定价。国家对自身所造成的污染不承担后果,对环境的好处也不需要支付,所以就没有保护环境的动力,只能单纯的靠鼓励机制来刺激环境的保护。

  二、关于促进贸易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建议

  1、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我们当前应该按照国际的标准,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体制,建立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鼓励保护环境的民间组织的活动,积极的调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通过税收约束企业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市场失灵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2、完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环境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在衡量一国的经济实力时,应该加入环境的衡量尺度,环境成本对产品价格的影响是越来越大的,如果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可以消弱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可以减少资源浪费,也有利于企业的国际形象。人们对于绿色环保的意识也日益增强,逐步完善环境保护体制。

  3、调整出口结构,发展绿色贸易对于高污染的产品,应该禁止进口,为了不影响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调整出口结构,由原材料的出口转变为通过附加值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包括绿色产品的创新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贸易结构,鼓励开展环保产业的国际贸易,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基石。

  4、推广环境标准体系鉴于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差甚远,为了改善中国的生态环境,应该完善环境标准。各企业机构应该试试建立统一的环境标准体系,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利用和分配资源,同时消除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同时要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相辅相成的达到绿色经济的发展。

  5、进一步完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认真落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考虑进口产品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影响,防止有害污染物进入国家,加强检察检疫力度,严格遵守有关国际环保公约的条款。

  三、结论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对我国来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两者互相制约又互相影响。发展中国家污染密集型产品与资源密集型产品的贸易发达,是负外部性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环境的污染。忽视环境成本造成的成本外部化也导致环境的污染。协调环境污染与国际贸易的管辖关键在于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使得产品的价格能真实的反映社会成本,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完善法律法规、调整贸易结构、发展绿色贸易以及提高环境标准等途径,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污染的论文4

  改革开放以来,在狂热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关注,长期的投机与侥幸最终导致了无法忍受却又必须面对的环境危机。在雾霾天气逐渐成为我国广大地区常态天气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并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成机制决定了其治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疾风骤雨式的治理可以在短期内组织社会资源实现治理目的,但是,由于治理成本高昂以及没有考虑环境污染犯罪的成因,这种治理方式注定难以长久。环境污染犯罪的演变和发展由其基本的犯罪规律所决定,要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必须选择相对合理的策略进行配合,才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xx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手段应该是多元化的,是合理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具体表现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给予全方位的阻断。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要使各种治理方法协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结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刑罚手段比较单一,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比例失衡。有限的刑罚手段显然难以合理打击犯罪,无法满足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一些行政处罚方法,但是,这些行政处罚方法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方法相提并论。除了监禁、罚款等传统的刑事制裁外,应设置既能补偿环境危害,又能去除因破坏环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其他手段,例如责令限期治理、责令补救或恢复环境等。

  第二,严格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的乏力不仅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效能,而且使环境污染犯罪过于依赖刑罚手段,反而降低了刑罚预防的效果。严格环境执行执法一方面需要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三,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非刑罚手段的使用侧重对污染行为背后的问题、动机和背景情况进行考虑,而对这些因素的考察依赖社会力量。只有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非刑罚的治理手段才能和刑罚手段相配合有效地制止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污染的论文5

  1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正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面积辽阔,地面环境监测网点分散,仅依靠现有的监测台站和传统监测技术方法不能满足连续、动态、宏观、快速监测环境污染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及时、准确地做出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预报的要求。因此,日益恶化的环境迫切需要实时、快速、宏观、准确的监测技术,以便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近年来国内外大量实践表明,遥感技术是获取环境信息的强有力手段,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极其有效的技术。运用遥感技术监测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状况,正确评价环境质量,寻求改善生态环境的途径和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遥感技术具有监测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且便于进行长期的动态监测等优势,还能发现用常规方法往往难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扩散的状态,因此遥感技术正广泛地应用于监测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它不仅可以快速、实时、动态、省时省力地监测大范围的环境变化和环境污染,具有其它常规方法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也可实时、快速跟踪和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并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建立重大环境事故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系统,对保护我国环境及发展经济都具有重要作用,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2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

  遥感技术是一种利用物体反射或辐射电磁波的固有特性,远距离不直接接触物体而识别、测量并分析目标物性质的技术。根据所利用的波段,遥感监测技术主要分为可见光、反射红外遥感技术,热红外遥感技术,微波遥感技术三种类型。当前,遥感的应用已深入到农业、林业、渔业、地理、地质、海洋、水文、气象、环境监测、地球资源勘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军事侦察等诸多领域,从室内的工业测量到大范围的陆地、海洋、大气信息的采集以至全球范围的环境变化的监测。

  遥感技术在环境污染监测中的应用发展很快,现在已可测出水体的叶绿素含量、泥沙含量、水温、水色;可测定大气气温、湿度、CO、NOx、CO2、O3、ClOx、CH4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分布;可测定固体废弃物的堆放量、分布及其影响范围等,还可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遥感跟踪调查,预报事故发生点、污染面积、扩散程度及方向,估算污染造成的损失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具有全球覆盖、快速、多光谱、大信息量的遥感技术已成为全球环境变化监测中一种主要的技术手段。国际上相继提出了一系列的全球环境遥感监测计划,其中主要有美国宇航局(NASA)的对地观测计划(EOS)、欧空局的对地观测计划和日本的对地观测计划等。这些计划将极大地推动环境遥感技术的实用化和遥感技术的发展。

  3遥感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3.1水环境污染遥感监测

  对水体的遥感监测是以污染水与清洁水的反射光谱特征研究为基础的。总的看来,清洁水体反射率比较低,水体对光有较强的吸收性能,而较强的分子散射性仅存在于光谱区较短的谱段上。故在一般遥感影像上,水体表现为暗色色调,在红外谱段上尤其明显。为了进行水质监测,可以采用以水体光谱特性和水色为指标的遥感技术。

  遥感监测视野开阔,对大面积范围里发生的水体扩散过程容易通览全貌,观察出污染物的排放源、扩散方向、影响范围及与清洁水混合稀释的特点。从而查明污染物的来龙去脉,为科学地布设地面水样监测提供依据。在江河湖海各种水体中,污染物种类繁多。为了便于遥感方法研究各种水污染,习惯上将其分为泥沙污染、石油污染、废水污染、热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等几种类型。

  3.2大气污染遥感监测

  大气遥感是利用遥感器监测大气结构、状态及变化。大气遥感器除了测量气温、水蒸汽、大气中的.微量成分气体、气溶胶等的三维分布以外,还用来进行风的测量及地球辐射收支的测量等。

  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气溶胶含量和各种有害气体。这些物理量通常不可能用遥感手段直接识别。水汽、二氧化碳、臭氧、甲烷等微量气体成分具有各自分子所固有的辐射和吸收光谱,所以,实际上是通过测量大气的散射、吸收及辐射的光谱而从其结果中推算出来的。通过对穿过大气层的太阳(月亮、星星)的直射光,来自大气和云的散射光,来自地表的反射光,以及来自大气和地表的热辐射进行吸收光谱分析或发射光谱分析,从而测量它们的光谱特性来求出大气气体分子的密度。测量中所利用的电磁波的光谱范围很宽,从紫外、可见、红外等光学领域一直扩展到微波、毫米波等无线电波的领域。大气遥感器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主动方式中有代表性的遥感器是激光雷达,被动式遥感器有微波辐射计、热红外扫描仪等。

  4国内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主要问题有:①环境污染遥感监测系统和技术方法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的遥感理论、技术和应用发展很快,但与国外相比差距甚大,在环境污染监测中的应用基本还没有开展起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没有建立起环境遥感的监测体系与系统。②对于环境监测而言,传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较高,不仅要求传感器能提供高分辨率的探测,而且要求具有全天候、全天时、大范围、多谱段和灵敏度高的特点,这样才能满足环境污染动态、实时、多样的监测需求。当前所用的高分辨率传感器基本上依靠进口,在地面和飞机上测量化学成分的遥感技术还处于实验室的摸索阶段,而在环境污染监测中的应用基本空白。③遥感信息源缺乏。目前我国尚未发射自己的环境污染监测遥感卫星,遥感信息源主要来自于国外的相关卫星资料。同时国际上用于环境监测的遥感商业卫星寥寥无几,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我国环境遥感监测技术和应用水平的发展。④新型遥感技术在环境污染监测上应用的理论和方法有待探索和发展,缺少环境污染遥感监测体系与系统。

  5结论与展望

  目前,遥感技术正从单一遥感资料的分析,向多时相、多数据源(包括非遥感资料数据)的信息复合与综合分析过渡;从资源环境静态分布研究,向动态过程监测过渡;从动态监测,向预测、预报过渡;从定性调查、系列制图,向计算机辅助的数字处理、定量自动制图过渡;从对各种事物的表面性的描述,向内在规律分析、定量化分析过渡。就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而言,有待于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

  (1)利用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实时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过集成多种遥感传感器,并结合地面环境监测网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多环境参数的自动监测,并实时监测各种指标的时空变化趋势,以便在某些指标刚刚接近警戒线时预报可能出现的危机,确定环境污染事故所在的空间位置,并提供其空间影响范围的模拟和模型方法,为突发性事故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实现连续、自动监测和总量控制。如利用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通过建立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可以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报,并对可能发生的大气污染事件提出预警。

  (2)高性能传感器的研制。重点发展能够选择监测某种或某类优先污染物(如氯苯和硝基苯等)浓度的遥感器。

  (3)研制环境污染物的定量遥感监测技术。如利用水面反射光谱测量与水质参数进行回归分析,建立某一谱段上光谱反射率与某些水质参数的函数关系式。一般来说,水质参数中的透明度、固体悬浮物浓度、叶绿素含量和水面混浊度与光谱反射率或卫星影像的密度值之间往往存在比较明显的对应关系。

  (4)将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与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ES(专家系统)技术集成。利用环境污染遥感监测集成系统,可以大大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智能化程度,从而大大扩展环境监测的应用范围。集成技术应用于环境污染遥感监测中的优越性具体体现如下:遥感监测技术为集成系统提供正确、迅速、宏观的环境污染监测数据,GIS可利用其强大的空间信息管理功能,建立各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理化特性数据库,有关自然、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数据库和图形库及模型库,同时可结合地面监测数据,经由GPS提供的精确位置信息,在ES技术支持下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分析和计算并将综合数据以直观、形象的图形化方式输出或显示出来,从而使环境管理者迅速了解和掌握各类突发事故的多发地带、发生频率、潜在事故发生源的时空分布、事故发生后污染物的影响范围及时空变化,更好地实现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应依托我国的对地观测技术和对地观测系统的发展计划,同时充分利用国际上资源环境卫星系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大力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点和常规监测方法,采用遥感技术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遥感监测系统。

环境污染的论文6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利益困境

  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调整。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的归责原则更多地是从被告的义务角度而非原告权利角度分析问题的,然而无过错责任又将原告的权利放在了考虑的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受害人本位”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规范模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xx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xx)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xx)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物权相邻关系处理的原则要遵循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有利于受害方,这种安排是为了矫正现代化工业生产造成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另一方是实力强大、肆无忌惮破坏环境的大企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受限制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领域。每个人、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在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不能将一部分企业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污染环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业之上,或者将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环境的权利置于另一部门居民之上,而且谁处在法律保护的优先地位完全取决于谁受到的损害先出现,或者谁先起诉。因此,我们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邻关系环境纠纷中,还是应当发挥物权法上相邻关__系规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本质上看是配置人类利用环境的权利,通过污染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可以直接决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优先利用环境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法律获得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机会,而非环境本身。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只是它的间接效果。环境法实施的基本目标首先应当是维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各类污染行为中,应当首先禁止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对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减少受害人的证明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污染”行为做较为宽泛的定义,一些对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充分认知的人类活动也可以纳入其中,保证人类在遭受生命、健康损害时有充分机会获得补偿。某些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可以纳入高度危险责任调整,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的论文7

  一、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企业环境污染保险,即“绿色保险”,指企业以企业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保险标的,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保费,而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内容,直接向遭受损害的他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目前,这项制度只是在我国部分省份进行试点,并未在全国推行。

  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模式未能确定、统一

  企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现在正趋于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保险模式的有关规定。围绕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西方国家就保险模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单一的强制保险模式,有的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为辅还有的实行任意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由于我国区域在各方而差距明显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晚,很难马上确定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这就是该制度在试点中的困境和挑战。

  (二)保险制度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由于环境污染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需要专业的技术性人才参与。首先,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缺乏关于这方而的专业性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难以做出合理的风险预测和评估,这直接关系到保费费率、是否承保以及保险公司后期赔付问题。其次,一旦企业投保,在发生污染事故导致损害时,也需要专门人员对损害的事故责任、损害范围等方而进行综合全而的评估。然而现有的这方而人才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

  (三)当下的索赔时效不利于维护受害方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据此规定,有关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纠纷也应当适用该规定。但是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一种是针对渐发性污染事故。由于渐发性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的损害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一旦经过保险承保期间,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业主张,而使损害往往难以得到完全赔偿,同时这也使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逃避保险责任,导致企业污染风险未能转嫁,使其投保不积极。

  三、解决企业污染保险在试点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财,任意责任保险为补充

  相较于我国现存的一般保险,企业污染环境保险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出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我国的保险模式也必须建立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之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险合同双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遵循“契约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产生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需要政府介入。综合企业规模及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以及公共利益,对于国家规定的高危污染行业(危险化学、煤钢、重金属等)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例如广东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对于其他的污染不太严重且规模较小的实行自愿原财,即任意保险制度。

  (二)培养环境污染保险有关的专业性人才,提高专业技术

  在环境污染保险的全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人才的参与。首先,投保之前需要专业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这是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险企业)的基础,也是确定保险费率和承包范围的基础。其次,由于这种保险是将企业的污染风险专业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间必然要对企业的排污设施和生产流程进行必要监督,这也需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业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损失范围的认定也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毕竟这关系到受损害第三人的赔偿问题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多少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这方而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当下和未来的需求,因此,应该加快培养这方而的技术型人才。

  (三)分类计算保险索赔时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方而有利于督促损害方及时行使权力,保护其受损利益:另一方而,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免除侵害方的责任。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亦如此,但是根据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6条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有关规定,针对渐发性污染损害,难以使受损方利益得以保护。因为渐发性污染损害的潜伏期较长,损害后果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发生,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过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担责任。对于受损方来说,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主张赔偿,就很可能其损害得不到完全赔偿。而对于投保企业来说,由于其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最后企业污染风险却得不到转移,使得它们降低投保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企业由于最终自担损害结果,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因此,为了平衡三方之间的利益,有必要针对渐发性环境污染保险的诉讼时效作出特殊性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的“日落条款”,补充规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单失效后10年内,发生承保范围内事项时,受损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的论文8

  摘要在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但从试点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目前面临保险公司推广难、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的窘境。本文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积极介入,开始助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到了这一制度为社会基本接受时,这种政府的行政力量就可以从市场退出。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件;责任;环境风险;管理

  20xx年6月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将20万元支票交付给在其公司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这是深圳市自20xx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该险种首次获赔的案例。该案例中,盈利达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其在火灾后妥善处理了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水废气,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但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积极处置污染物,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投保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的费用。这没有局限于以往保险公司只承担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这一措施不仅可以积极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分散了企业在发生污染事件后的赔付压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具有市场的灵活性特征,又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本文着眼于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现状,立足于政府立法明确提出该险种的目的,探索我国政府和投保企业长久可行的对策。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优势明显

  (一)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

  我国环境不断恶化,见之各大新闻版块的受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影响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愈演愈烈。突发环境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统计,20xx年全国共发生330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5起,一般事件322起。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区地下水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和恐慌。受污染的环境一旦被破坏,却难以恢复原状。在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公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公众反对化工、重金属企业排放污染事件等时有发生,企业越来越难开展原有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活动。为安稳民心、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也一直在探索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补偿模式。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首个提出要在全国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发展,通过环境保护立法严格规定了环境污染的责任,刺激了转移环境风险需求的产生。

  (二)风险承担能力强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投保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和清理污染物等费用。该险种不仅可以为投保企业在环境污染发生后解压、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督促投保企业要及时缴纳投保金,同时也要完善企业自身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现今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约定,若投保企业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保险公司将分文不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企业的源头保护环境,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困难重重

  20xx年1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指出要在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从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来看,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一)保险公司推广难

  从保险公司运营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取到预期的效果,其推进并不顺利。该险种是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所有责任,对于资金不雄厚的保险公司来说,推广该险种对其企业运营面临巨大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推行该险种的保障,尤其是未统一环境污染的责任确认与环境损失的标准,导致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保险公司也会因此面临流失客户、甚至破产等风险。且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突发性、多样性,保险公司面临制定赔偿费率、保险产品研发、推广宣传等方面滞后等问题。很多保险公司表示推行这一险种风险太大,对保险公司利益也不大。在当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政府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转的长效机制,运用“社会”这一无形手来管理保险机制,从而实现我国的环境管理转型。但是一旦出现需要大面积赔付的环境事件,企业无力支撑,只能倒闭,而百姓倒霉,最终只能政府买单。保险公司不负责事后将环境恢复到原状,因为该部分的风险保险公司无法估量。

  (二)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投保率整体较低,市面上流通的大多是小范围,没有专款专营,多家保险公司更是把这个险种直接下架。根据中国平安提供的数据显示,每家企业的平均保费在一至两万元。这样的保费在保险行业已经比较低了,但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仍然不高。由于企业生产环境污染违规后的惩罚力度不大,且目前也没有强有力的、现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环保法与其他实体法相比,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因此企业怀有为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的主体是政府的侥幸态度,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摘 要:而企业只承担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从本质上削弱了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三、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有赖于行政干预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在加剧,但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政府推广险种难,这是我国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而企业只承担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从本质上削弱了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三、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有赖于行政干预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在加剧,但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政府推广险种难,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正急需解决的矛盾。但从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来看,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鲜少有企业咨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少参保,多家保险公司已下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由于缺失行政力量的强制干预,保险公司吸引不了企业自发购买保险。

  (一)政府积极干预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主要的发展模式还是由政府引导企业投保甚至政府强制企业投保,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我国的特殊制度等方面影响。上世纪,我国以经济发展为重心,忽视了环境保护。当今,破坏环境不再被政府认为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1.强化立法力度:在调整我国经济产业结构时,政府应该强化环保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并着力完善保险的基础配套条件,制定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和调整优化各项机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积极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都明文指出了要实施环境污染赔偿,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惩罚机制,而其他具体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罚款也都数额较小或者赔偿标准非常模糊。因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急需要完善规定污染企业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高效的环境立法体系,可大大提高企业的投保率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2.加大财政支持:政府部门要积极行使环境治理职能以及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针对具体企业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不是只在某一区域、某一产业推广,应更具有针对性,推动更合理有效发展的环保机制。设立不同的奖励机制,出台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信贷支持、保费补贴等鼓励企业投保,减轻企业负担。但要提高保障程度。政府既要督促企业重视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又要鼓励保险公司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开发,从而更好地引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3.成立专门的承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没有统一机构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完备的管理。而美国政府在国内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即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德国也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和金融公司共同开发环境责任保险;法国将其国内外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共同开发了一个共保公司。我国目前是由分散在各地的保险公司在当地企业进行承保,而保险公司由于环境责任保险险种的利润较低并不会重视此险种的开发。因此我国也应该成立由政府专款专项支持的承保机构,加强市场引导,吸引企业积极投保。

  (二)保险公司精准评估,规范赔偿程序

  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投保企业的行业环境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分类定价。由于该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殊性、不定性和复杂性,因此每份保险合同都应设有特有条款个性定制,而不能采取格式合同统一定制。且保险公司除了要做好环境污染后的调查、理赔工作等,也应该为投保企业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环境增值服务,协助环境监督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更好的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扩大可投保范围,降低费率,吸引企业投保。为不同投保企业开设个性化、专业化的费率。加大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和相关案例,提供义务咨询服务,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险赔付率。当前企业多抱怨投保手续复杂,理赔程序繁杂且耗时长。而保险公司对这一险种的开发力度以及投入资金也不多,导致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保险公司不能立即拨款,有违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保险公司应设立赔偿程序表,向社会大众公开,增强其投保信心。

  (三)社会机构专业评估

  20xx年3月环保部下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投保前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评估问题如何解决,因此应按照规范的风险评估指南规范执行,禁止自行定制风险评估手段,从技术方面做好投保前工作。由于保险企业缺乏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全面认识,甚至缺乏相应的专家对环境损害进行识别和评估,因此亟需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辅助保险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环境风险评估,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四)企业清洁生产,积极投保

  企业应在国家鼓励转变经济发展结构的大背景下,加快转变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式。企业不仅要清洁生产,还要做好末端处理工作,将环境保护观念渗透到每一个生产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从源头上重视环境风险管理,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一般情况下,都是要遵循市场自发的运行机制,但是当市场运行出现明显的“失灵”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积极介入,开始助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到了这一制度为社会基本接受时,这种政府的行政力量就可以从市场推出。

环境污染的论文9

  建筑物在其从原料采掘、运输、构配件制作、施工安装、运行使用、罐护更新到拆除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会对环境产生严重的环境影响。其中,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是建筑物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施工现场及其周围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和身体健康,而且影响施工的顺利进行。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控制,是能够消除或减轻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光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就成为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的类型

  我国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噪声污染、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光污染以及其它污染。

  1.1 噪声污染 噪声是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噪声污染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装潢阶段都会产生噪声污染。在工程准备阶段,大型卡车的马达声、汽车装运钢材声等;在施工阶段,挖土机、推土机等的马达声、打桩机声、混凝土搅拌声,其中打桩机声音最高可达90分贝,混凝土搅拌声音最高可达80分贝,这些机器在同时工作时,混合噪声可能超过100分贝;在施工结束后的装潢阶段,材料切割声、电锯声等也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噪声污染是居民反应最强烈、也最受争议的环境问题。

  1.2 废气污染

  废气污染在建筑施工污染中主要表现为建筑粉尘污染,建筑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有拆迁过程中的粉尘、运输车辆所携带的粉尘、挖掘土地所带来的粉尘、建筑材料堆放所携带的粉尘等,这些粉尘在天气干燥和大风条件下,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尤其严重,严重时会造成城市居民出行困难和呼吸困难。粉尘污染是城市废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1.3 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所需要的水量较大,产生的废水也较多,这些废水主要来源于挖沟渠时地水泥浆、工程排放的废水、冲洗建筑管道的'废水、石灰坑渗透到底下的碱性较大的废水,建筑工人生活排水等,这些废水在建筑工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经常会堵塞工地附近的下水道,污染城市周边的河流,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1.4 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污染在建筑施工方面主要是指建筑垃圾,包括建筑物的拆迁、碎石、木头、废弃水泥、玻璃、建筑工人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一般占城市垃圾的30%左右,严重增加了城市的负荷量。

  1.5 光污染

  建筑施工的光污染主要包括建筑工地上的杂散光、建筑涂料、电焊所产生的弧光,大理石和玻璃所产生的反光,这些强烈的杂散光和反光会刺伤人们的眼睛,引起视觉上的混乱。尤其是在夜间,建筑工地上探照灯彻夜不息,建筑车辆强烈的灯光透过窗户照进居民的室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休息,影响居民的健康。但现在的环境保护法中还没有光污染的条款,所以建筑施工的光污染尤其要受到重视。

  1.6 其它污染

  建筑施工的其它污染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导致城市绿地减少,城市开始出现“荒漠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打桩容易破坏生态绿地;建筑工程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导致生活用地、绿地很大程度上被占用,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的自我修复能力。而建筑垃圾的处置不当、回收率较低也会对生态造成一定影响,也会造成城市的二次污染。

  2 建筑施工中施工污染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

  2.1 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般在85分贝下的噪音是可以接受的,夜间要求控制在55分贝以下,白天控制在85分贝以下。为降低噪声污染,可从以下两方面做起:第一,改良和更换施工设备。对大型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体积加大,产生的噪声难以避免,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时工作,在居民休息和晚上的时间停止作业,也可以增加工地周围的隔音设施,减小噪声污染;对切割机、电锯等小型设备,可改用组合模板和脚手架,避免对钢板的切割,也可以转移切割地点,将这些工程移到底下或空旷地进行,减少对周围的干扰;对混凝土施工设备,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混凝土搅拌机的使用,采用隔震板、隔震墙等技术对混凝土施工设备产生的噪声予以消除。第二,更换施工方案。对打桩引起的噪声,可以更改桩型或者采用静力压桩等办法避免噪声的产生。

  2.2 废气污染的防治

  第一,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间接地较少了废气污染;第二,在高层建筑物要设立专门的建材运输通道,不得在高空抛洒废弃灰尘;第三,对运输 建材的车辆要严格要求,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严禁使用,要对车辆进行定期清洗;第四,合理安排建材的放置位置,防止大风干燥天气产生的灰尘;第五,开发新技术,加强对施工地面的硬化,防止地面灰土的飞扬。 2.3 废水污染的防治 第一,工地前可设置一个污水沉淀池,把废弃污水和泥浆引入沉淀池内,防止外流而堵塞居民

  下水道;第二,建筑工人的生活用水要合理排放,严禁排放到附近河流等地方;第三,要有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水源的再利用;第四,节约建筑用水,减少污水的排放。

  2.4 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第一,严禁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倾倒垃圾,在施工结束后要对建筑垃圾进行有效清理和回收再利用,如钢筋、木头、塑料等;第二,对日常生活垃圾要及时清扫,防止垃圾成堆难以处理的情况发生;第三,实现某些材料的循环利用,比如建筑废渣可以制作成新型的建筑材料;废砖头可以用于填料等。

  2.5 光污染的防治

  光污染在目前的防治还不是很完善,因此要严格对待。第一,对于墙面的反光,可以采用新型材料代替原有材料;第二,对于电弧焊产生的弧光可以采用围墙来拦截光线;第三,对于在夜间建筑车辆的灯光,可采用新型的灯光处理技术,采用新型的车灯;第四,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减少火灾的发生,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环境污染。

  2.6 其它防治措施

  第一,提高建筑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文明施工,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减少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第二,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对施工人员和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对施工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第三,统筹安排,科学施工,要对施工进程进行合理的安排,防治对施工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把施工地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事宜安排在施工项目中,促进施工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进行;第四,改进施工技术,采用新型的施工设备和新型的施工设计,降低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第五,在建筑行业建立环境保护评级制度,对表现较好的施工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对破换环境的施工单位给予一定的惩罚。

  3 总结: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由于建筑施工污染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关系到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环境的保护,关系到城市的文明建设,因此,消除和减少施工中的污染,是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建筑施工虽会产生众多环境污染,但这些污染并不是不可防治,建筑施工单位只要在生产中给予必要的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就会在建筑施工中产生良好的效果。

环境污染的论文10

  一、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据此规定,有关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纠纷也应当适用该规定。但是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一种是针对渐发性污染事故。由于渐发性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的损害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一旦经过保险承保期间,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业主张,而使损害往往难以得到完全赔偿,同时这也使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逃避保险责任,导致企业污染风险未能转嫁,使其投保不积极。

  二、解决企业污染保险在试点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任意责任保险为补充

  相较于我国现存的一般保险,企业污染环境保险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出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我国的保险模式也必须建立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之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险合同双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遵循“契约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产生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需要国家正符介入。综合企业规模及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以及公共利益,对于国家规定的高危污染行业(危险化学、煤钢、重金属等)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例如广东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对于其他的污染不太严重且规模较小的实行自愿原则,即任意保险制度。

  (二)培养环境污染保险有关的专业性人才,提高专业技术

  在环境污染保险的全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人才的参与。首先,投保之前需要专业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这是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险企业)的基础,也是确定保险费率和承包范围的基础。其次,由于这种保险是将企业的污染风险专业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间必然要对企业的排污设施和生产流程进行必要监督,这也需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业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损失范围的认定也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毕竟这关系到受损害第三人的赔偿问题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多少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当下和未来的需求,因此,应该加快培养这方面的技术型人才。

  (三)分类计算保险索赔时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损害方及时行使权力,保护其受损利益;另一方面,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免除侵害方的责任。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亦如此,但是根据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6条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有关规定,针对渐发性污染损害,难以使受损方利益得以保护。因为渐发性污染损害的潜伏期较长,损害后果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发生,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过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担责任。对于受损方来说,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主张赔偿,就很可能其损害得不到完全赔偿。而对于投保企业来说,由于其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最后企业污染风险却得不到转移,使得它们降低投保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企业由于最终自担损害结果,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因此,为了平衡三方之间的利益,有必要针对渐发性环境污染保险的诉讼时效作出特殊性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的“日落条款”,补充规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单失效后10年内,发生承保范围内事项时,受损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的论文1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受到人们的重视。近些年来,海洋环境科学污染防治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结合各个海洋的实际情况,使防治法律的适应性、合理性更强,并且积极的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工作,全面提升了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效果。但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近些年来,作者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调查中发现,其中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防治法律体制架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吸附机制等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众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权利,来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现象进行诉讼,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对公众权利内容不够全面,使得一些居民发现海洋存在着污染的情况却无能为力,从而使始作俑者更肆无忌惮的对海洋进行破坏,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应有着针对性的防治方向,结合不同海洋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并将其严格的实施下去,从而保证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整体架构缺乏合理性,法律体系架构过于雷同,未能结合实际的海洋区域进行相应的设计。

  另外,缺乏对陆源污染的重视,陆源污染作为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蕴含着多种破坏因素,而陆源污染问题却没有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进行充分的体现,影响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科学性。20xx年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较少,仅仅修改了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删除了第八十条的内容,海洋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样,海洋资源的稀缺,以及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发展与近年来的深化改革,调整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和适用范围及风险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上应当进行立法调整。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问题

  海洋资源能够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而要想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则必须对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 。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情况来看,整体运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机制的落实力度严重不足,很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过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环境防治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赋予公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诉讼权利,这样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行使请求权,从而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使用权、环境权、参与权等,公民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给居民的海洋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居民所得到的赔偿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补偿,同时对保护海洋环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坏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海洋环境防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应不断的完善海洋环境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海洋环境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上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为了提高民事责任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应重视免责情况的运用,不仅要严格的执行下去,同时要根据其发展趋势不断的对免责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对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现的重大过错,应属于正当的免责事由。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已经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视,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导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运行的不合理,应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

  首先,应站在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对其体系架构进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点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海洋环境的进化现状,对一些重点海域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行政法,不断的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例如,渤海、东海、黄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来源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应根据这些海域污染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防范措施,从而保证各个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运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针对我国南海环境保护中,对其制定了《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质量。

  其次,应重视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对其《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所谓陆源污染主要是在陆地上所产生的污染,进入到海洋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源,陆源污染与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构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陆源污染不仅具有较多的种类,而且,数量也比其他两种污染源多,并且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陆源污染的防治条例的完善。作者认为,在对《条例》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陆源污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致化、具体化、原则化,要将其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一致,进一步完善《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与陆源污染息息相关的法制体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应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效率,为海洋环境保护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以往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十分不足,针对这类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仅要对民事法律进行完善,更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完善

  所谓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指海洋资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相应资源的时候所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补偿机制不够全面,还依旧存在一些补偿问题,例如,一些海洋区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其污染实施者却未能对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让更多的实施者大肆而为之,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完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法》的修订,结合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岸工程、倾倒废弃物污染等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在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根据海洋区域的实际资源使用情况确定受补偿主体、资金来源、补偿程序、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升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率。

  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来进行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生态改变,针对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坏,通过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复能力,能够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而针对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坏,仅仅通过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修复是十分缓慢,甚至是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将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这里需要对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来加快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修复的辅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为主体对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修复,再进行适当的人工辅助,将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恢复,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完善。另外,在对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完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地区或是先进国家的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例如,建设人工鱼礁、为海洋生物建设繁殖场所、栖息场所、建设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补我国当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空白,从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效率,为海洋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还应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应重点考虑海洋环境污染与相关环境保护法之间社会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权、环境权之间的平衡,根据不同海洋区域的特点,对于一些没有超标的排污所造成的损害来说,其赔偿机制应当建立在社会化赔偿机制之上,如公害赔偿的商业保险、赔偿基金等,为保证海洋环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应该加强执法改革,从以往对海洋环境执法的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应不断地对海洋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国家的,因此,在海洋环境防治法律上,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相互之间签署国际协定、公约等进一步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从而为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为了避免或降低对海洋环境破坏的程度,需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进行完善,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积极做好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的论文12

  摘要: 现在社会都进入了高科技时代,不论什么食品、用的也都很高级,虽然马路越来越宽,但是汽车增加的速度快。目前,油区车辆已有汽车约5000多辆,垃圾和油桶冒出来的油烟也再不段的破坏空气,有些人普遍感到马路上“车满为患”,社区里也“乌烟瘴气”。

  引言:油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四周有许多农村,由于平时人们不爱保护环境,加上农村人习惯不好,所以四周环境非常脏。虽然近些年来提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是这种现象仍然存在。所以,我们在周末对油田的环境进行了一次调查。

  实际调查:白天,汽车尾部和烟管道喷出来的烟对人十分不利甚至对病人都会造成死亡;还有有些垃圾道发出的臭气,真让人难闻,甚至有时还会招来苍蝇、蚊子……难道大家喜欢生活在一个死亡之谷吗?还有得人为了做建筑,把许多树都砍了,这样的行为我见了就不高兴;大街上有非常多的废纸,有的青年人边嗑瓜子边吐瓜子壳,边吃水果边吐水果皮,就连小学生喝完饮料也把饮料瓶仍在地上,甚至有些人把不好的菜叶仍在地上。当然,还有最破坏环境的废旧电池和人们吐的痰。接着,我们来到了菜市场,这里的废菜叶更多了,还有鸡毛,比街上还脏。“哎,什么时候我们的地球不在有垃圾、灰烟等污染源呢?”我们心里默默的想着。

  可见汽车尾气、垃圾、等污染源对环境的`伤害实在是太大了。

  我们成立了一个小组,真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告诉司机叔叔,给汽车加上乙醇汽油,这样喷出来的烟就不会破坏空气,而且不要让汽车报警器在夜里叫了,不然,会影响别人的睡眠的。

  2。要时常清理垃圾,见到垃圾要主动扔进垃圾箱,还要经常打扫家里的卫生,开窗,这样就不会招来苍蝇、蚊子和一些小飞虫了。

  3。我们要在每个树林里挂上木牌,提醒人们不要破坏树木,因为每棵树呼出的新鲜空气就等于一个成年人吸收的空气,所以我们不要破坏树木,还要经常植树造林。

  4。剩余的果皮和纸屑要扔到垃圾桶里,还要请儿童不要随地大小便,不然就破坏了小区的环境,让别人见了就恶心。

  现在经过我们的警告,已发现有很多人改掉了这些坏毛病,空气也变的越来越新鲜了。

  这些不良的现象都是人类造成的,都是因为人们不爱护环境造成的,这些现象对人们的身体有很大的坏处,如果人们不改正的话,最后面对的将是人类的灭亡。 所以,我要告诉所有的人们:“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环境,创造美好的家园!”

环境污染的论文13

  指出了农村社区化是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一种模式和趋势,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中造成了很多的环境问题,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分析了农村社区建设所造成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及危害,针对这些主要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为以后“农村社区化”规划施工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持,使社区化建设“绿色推进”。

  1 引言

  新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社区化和城镇化的建设,中国农村社会进入了新的转型期。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到20xx年的行政村数量下降了大概60%,镇人口将首次超过乡村人口,到20xx年城市化率也将达到近60%,比现在提高近10%,这意味着未来15年内将有大约1.5亿人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因此大量的村落将走向终结.如此快的建设步伐和大规模的工程,又加上现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还没有健全的环境科学保护的政策,在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令人担忧。

  现如今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农村社区化建设后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对于在社区化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些潜在和显在的环境问题的认识还不足,大多数的人认为这与城市施工毫无区别,环境问题可以类推,但是我们没有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农村的生态环境由于农药、化肥的的大量的施用,已经十分严重,在农村社区建设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废弃物,进一步恶化了本来就岌岌可危的农村生态环境。因此,探究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以后农村社区化“绿色推进”,是十分有意义的。

  2 农村社区建设施工中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2.1 主要环境污染探究

  在农村,由于化肥农药不合理地大规模使用,使残留的化肥农药通过淋溶、地面径流和挥发等方式,对土地、水资源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然而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使本来就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雪上加霜,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是农村社区建设中不容易引起注意的环境问题。而且随着农村社区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图1),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会逐渐凸显。 造成的主要污染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 固体废物垃圾污染

  调查表明,在农村社区化施工中的所产生的垃圾主要是碎砖、混凝土、砂浆、桩头、包装材料等组成[2],约占施工废物垃圾的80%。固体废物垃圾是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中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应该加大对固体废物垃圾的处理(表1)。

  2.1.2 大气环境污染

  在农村,一方面由于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施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弥漫天空,造成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和能见度急剧下降。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材料废物,随意乱放,产生的有害气体,污染大气(表2)。

  2.1.3 水环境污染

  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废水主要是建筑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人员生活中和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废水等任意排入一些河流中,造成水体污染;还有就是固体废弃物的堆积,产生的.一些有害液体通过渗透进入地下水污染农村水环境[4]。

  2.1.4 土壤破坏污染

  农村社区选址大多在农田附近,并且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基本没有专门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厂。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大多堆积在周围的农田或沟壑,这种处理垃圾的方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堆积的废物产生有害液体,进入土壤,严重影响土壤的理化性质。而且建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且深远,如难以降解,而且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便会破坏环境美感、危害人类健康、污染土壤、降低土地经济价值。

  2.2 农村社区建设所造成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

  2.2.1 农村环保机构缺失以及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在我国,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级环保机构,并且环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还是城市,导致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在20xx年,我国东部、西部和中部的乡镇环保机构分别有3849、2619和5605个,而有污染的乡镇企业为479908、397684和3335640个,也就是说每个环保机构要监督管理数百个企业,如此比例失衡,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5]。

  2.2.2 有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社区化环境管理考虑不周,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的环境保护政策 [6]。

  2.2.3 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居民由于文化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长期以来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及观念。对垃圾给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施工人员随意投放垃圾已成为习惯,造成农村社区化建设中垃圾污染日益突出。

  2.2.4 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很多经验证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据统计,环保投入如果能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1.5%可以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如果达到2%~3%可以逐步改善环境环境。

  我国在“九五”期间,用于污染防治的投入还占不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如果说我国环保总投入不足的话,那么农村环保投资更是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市(县)农村环保投入均为空白[7]。

  2.2.5 建筑垃圾焚烧

  在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很多施工方的做法是进行露天焚烧,由于建筑垃圾成分复杂,产生大量的有害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大气水和土壤。

  2.3 农村社区化建设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一系列恶劣影响:①与农药化肥污染形成复合污染,直接危害了农村地区人群的健康;②导致酸雨面积扩大,伤害林草和农作物,从而造成土壤资源退化;③二氧化硫等直接危害农作物叶片,导致农业产量降低。

  水环境污染对农村的发展同样带来了恶劣的影响:①水污染使水产养殖的质量降低;②降低了水的使用价值,从而造成农村水资源的紧张或缺乏;三是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难以达到,易于引发某些恶性疾病,危害人们的健康;

  土壤污染则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作物的污染、减产;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

  3 农村社区化建设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案

  由于“农村社区化”建设在中国还是一项新兴的农村规划模式,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而且有关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这项工程所关注的重点是农村社区规划工程的进展,而对于在建设过程中的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太重视,使其成为一项重大的隐患,久而久之,它所造成的影响会逐步扩大,造成农村地区环境污染更加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通过对很多地方“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

  3.1 遵循有机更新理论[8]

  “有机更新”理论是吴良镛先生对北京旧城规划建设进行长期研究,在对中西方城市发展历史和理论的认识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出的,主张“按照城市内在的发展规律, 顺应城市肌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求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在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样如此,我们应该按照农村的内在规律,整体把握农村的细胞和农村组织更新的有机性以及更新过程的有机性。顺应和摸清农村社区化的机理,使农村社区化的建设“绿色推进”。

  3.2 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在农村,由于接受程度的限制,其环境意识普遍淡薄,导致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对于工程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处理不得当,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4]。因此需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在农村社区施工处,宣传新型生态文明的观念;其次,开展一些环保科普知识讲座,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一种良好的保护环境的氛围[9]。

  3.3 组成“农村社区化”施工环境保护监察小组

  由各部门选派一些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定期组织进行突击监察,确保施工地不是只做表面文章;进一步明确部门、乡镇 、村委会、农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形成“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配合、乡(镇)村积极运作、农民主动参与”的推进工作联动机制[10],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使农村社区建设绿色推进。

  3.4 国家对农村社区建设进行合理的环境规划

  我国农村社区覆盖面积广阔,且东部、中部、西部等各地的农村社区环境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我们的环境规划具有一般性,不能因地制宜。因此,应该根据各地区本地的特点进行环境规划,尽量使各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初始状态,使农村社区建设不加重地区的环境污染[7]。现在,注重的是社区建设完成后的环境规划,而社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管理体系尚是空白。而且,设立的环境保护部门,县一级环保机构是最低层的环保机构[8]。因此,应该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使环境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设立在农村社区的分机构,完善有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条例[11]。

  3.5 绿色选材

  对于农村社区化建设中使用的材料,应尽量做到绿色环保;合理选址,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选址,尽量远离耕地,避免垃圾直接丢弃在农田,造成污染,并且离村子的距离不要太近,以免加重噪音污染;积极发展新型的生态农村社区模式。打造以绿色环保为主题的建设模式,在施工的过程中始终体现绿色环保的理念,形成绿色园林,加强环境保护。

  3.6 借鉴成功的城市建设环境管理制度

  城市的环境保护体制已经趋于完善,对于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城市建设的环境管理体制,对成功的城市环境管理体制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农村当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找出适合农村社区化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3.7 加强技术防治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做到科学技术化。①粉尘材料运输应限制高度,且表面喷洒水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②施工、生活和办公区道路硬化配备专人洒水清扫,以控制扬尘;③灰土集中过筛、拌合并设围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废水处理方面。修建临时沉淀池,生产废水应首先排入沉淀池,严禁直接外排;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废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均需采取防漏隔渗措施,生活污水应与施工废水一起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油漆、油料等易污染的化工材料分类存放,配备沙土、铲、托油盘等防止泄漏引起化学污染;水泥、黄沙、石灰类的建筑材料需集中堆放,并采取一定的防雨淋措施,及时清扫施工运输工程中抛洒的上述建筑材料,以免这些物质随雨水冲刷污染附近水体[12]。

  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制定垃圾分类收集的奖励和处罚规定,提高施工人员对垃圾进行分类的积极性;拿出专项环保资金,加强对垃圾的处理;制定有关保证和促进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推行的法规政策等[13]。

  4 结语

  农村环境污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等方面。农村作为环境保护的薄弱区,环境污染问题本就因为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而十分严重,因此我们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不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遵循自然法则,对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进行合理的处理,配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处理垃圾的同时充分利用垃圾,并且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多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的监管力度,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社区建设“绿色规划、绿色推进”。

  “生态文明”是当今时代的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点,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消除和减少农村社区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打造农村社区建设的环保新模式。才能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指数。

环境污染的论文14

  摘要:人类在经过漫长的奋斗历程后,在改造自然和发展社会经济方面取得了辉煌的业绩,与此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因此,环境保护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一而二,二而一的任务。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

  关键词:环境保护;温室效应;臭氧层;固体废物污染;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环境污染与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问题。上个世纪,人类社会的文明得到了飞跃的发展,科技飞速进步。人类用环境的代价换来了社会的进步。今天我们享受物质文明的时候,被污染的环境也同时在向我们索要代价。环境遭到的破环。已经达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当今世界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最显著的有以下几个

  1、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温室效应”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气体含量增加1倍,全球的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5~4。5℃。科学家预测,随着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大量增加,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上升2~5℃。随着温室效应的不断增强,将对人类生存环境和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影响。有的科学家认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雪会部分融化,从而导致海平面上升,使沿海的一些国家和城市被海水淹没。另外,随着气温升高,各地区降水和干湿状况也会发生变化,气候变化还会引起一些疾病蔓延,危害人体健康等。因此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2、臭氧层遭破坏

  臭氧层遭破坏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是人类活动使大气严重污染的结果。臭氧层遭破坏,使照射到地面上的太阳紫外线增多,严重损害地面上动植物的基本结构,并危害到海洋生物的生存。此外,还会使地球的气候和生态环境发生变异,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使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增多。据科学家研究,大气中的臭氧每减少1%,照射到地面上的紫外线就会增加2%。80年代,科学家观测到南极上空的臭氧在每年的9~10月急剧减少。1985年公布的测量结果表明,南极上空的臭氧层浓度大大减少,臭氧层“空洞”已扩大。1987年,科学家们又发现北极上空也出现了臭氧层“空洞”。

  3、酸雨。

  酸雨的形成主要是工厂、汽车、飞机等燃烧和石油、天然气,不断地向大气中排放硫和氮的百分比物造成的。酸雨的危害很大。酸雨降落河湖,会使河湖水酸化,影响鱼类生长和繁殖乃至大量死亡;酸雨降落土壤,会使土壤酸化,危害农作物或森林生长并进而危害人体健康;酸雨还会腐蚀建筑物、桥梁、铁轨等。就连保存了多少个世纪的文物古迹、碑刻石雕等也会被酸雨腐蚀得斑驳脱落、满目疮痍。酸雨给人类生存、发展带来巨大危害,被人们称为“空中死神”。

  4、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的堆放带来的严重环境问题主要有:①占用土地,损伤地表。越来越多的城市垃圾、矿业尾矿、煤矸石、工业废渣等侵占了大量土地,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妨碍了城市环境卫生,并且埋掉了绿色植物,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②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堆放在地面的固体废物以及渗出物会改变土壤的成分和结构,有毒的废物还会杀伤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动物,降低土壤肥力。③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中所含的有毒物质和病原体,除了以大气、水体、土壤为媒介进行传播外,还会通过多种有害生物为媒介传播疾病,如传播鼠疫等。

  而现代中国也正面临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温室效应的主要祸首二氧化碳,我国就是世界第二大排放国,而目前二氧花硫的排放已是世界第一;土地沙漠化,世界上沙漠正已每年600万公顷的速度侵蚀土地,而我国每天都有500公顷的土地被沙漠吞食;水资源危机,作为世界21个贫水国之一的中国,全国600多座城市中,缺水的就有300多座;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万平方公里,每年至少有50亿吨沃土付之东流;我国的长江以南地区是全世界三大酸雨区,而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资源的30%;森林面积减少,全世界每年有1200万公顷的森林消失,而我国年均消失天然林40万公顷且按近十年的平均采伐和毁坏森林的速度,到5055年将失去全部森林;与日俱增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已包围了我国三分之二的城市;大气污染已使我国600多座城市的大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到1%。据调查确认,城市中大气环境指数达到国家标准的只有40%左右,国土面积的30%以上有酸雨现象。据说造成酸雨的氮氧化物和硫磺氧化物等物质借风向流动,给日本及朝鲜半岛等上空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另外,还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骤增占世界14%、严重的水质污染、水源不足、沙漠化的扩展、沙尘暴及黄沙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等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的环境污染已经陷入危机状态。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或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转折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从全球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此环境污染更严重。冲破了就环境的狭隘观点,把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才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

  当代人之间能否公平地分配环境保护的成本与利益能否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这一目标的实现;如果当代人之间尚且不能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公正,那么,我们就很难指望他们会真正关心遥远后代的利益,因此,当代的集体努力与人人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我们共同的未来》把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这是由于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贫困是对这种权利的剥夺,它使人作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同时,贫困与破坏环境往往是互为因果的。因此,消除贫困,减少贫富差距是实现代内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综上所述,要达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保护好环境。

  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个事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

  在达到新的和谐之前,人对自然的开发方式,开发深度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人在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状态,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污染的论文15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农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生活垃圾随意置放,乡镇企业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造成土地退化,河流污染,大气环境恶化,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农民的生活环境,农村的长久发展。

  1.1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使用强度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直接受到了大面积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地膜难以降解不仅直接污染耕地,影响农产品质量,而且对农村耕地长久持续利用,农民增产增收都造成重大影响。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施用量超出世界平均的1倍多,其利用率只有30%~40%,其余70%~60%的化肥进入大气、土壤和水体环境。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肥料之间结构不合理现象,化肥使用量偏高,单纯追求高产,导致肥料施用之间的配比失衡。

  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长期、大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除草剂导致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随着科技发展进步,地膜复盖技术得到不断地推广,农用地膜用量不断增大,由于农用地膜在田地难以降解,直接给农田造成了“白色污染”。

  1.2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农村环境的污染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加之农村人口居住由分散趋向集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较之以前更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但由于资金、技术有限以及管理不到位,村镇生活废弃物处理厂的建设及容量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的地方甚至根本不具有垃圾处理设施,据安晓云等人2000年对河北省20个自然行政村生活方式现状的调查情况来看,在生活用水方面,除了与中心城市相邻极少数村外,90%的村子至今还没有集中处理生活用水的公共设施,甚至35%的村子还没有实现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村里河流或者地面,对居民、牲畜饮用水造成直接的污染。由于农村居住条件的改善,大多数农民已经使用液化气或者煤炭,6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未被有效利用,直接在耕地里焚烧,对农村和城镇空气质量都产生了难以忽视的影响。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拉圾清运处理系统,我国污灌面积呈现出逐年增加趋势。农村每年直接产生的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农村生活垃圾面广量大,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面积,而且对农村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特别是在汛期,各种垃圾随着雨水流到河边、溪边,严重污染水体,还造成河道堵塞。

  1.3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我国乡村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哄而上,没有配套的技术经济政策引导,同时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数量众多、工艺陈旧、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绝大部分企业没有防治污染设施,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污染与危害。目前,乡村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由于许多乡镇企业急于求成,轻视对资源优化配置和组合,轻视对产业的选择和调整,轻视对污染防治项目的选择,轻视效益的提高,以投入增量谋取发展增量,加速了资源的短缺和环境污染,加剧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从而引起更大范围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小印染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小采选毁掉一座山。

  1.4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我国农村教育水平低,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据研究,超过1/3的农民不知道农药对人体和环境是有害的,有65%的农民不了解虫害天敌或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概念,84%的农民会超过规定标准剂量用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单纯追求高产,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了解过少,一味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和肥料,对耕地、地下水、大气造成直接污染。农民一般认为造成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并没有意识到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损害。同时由于相关部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我国一直以来实施的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长期以来把环保工作的重点放在大城市、大工业和大工程上,在城乡环境权益的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剪刀差”现象4。中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少之又少,加之农村缺少相应的执行管理机构,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2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构建

  面对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有必要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与研究,众多学者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与对策,但是,目前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议、对策仅仅停留在宏观的、零散的、缺少互动的层面上,因此,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在对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建议从以下四个层面对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进行构建。它们分别是:

  (1)城镇和乡村发展全面兼顾层面;

  (2)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发展层面;

  (3)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层面;

  (4)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提升层面。

  2.1城镇和乡村发展全面兼顾层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将基本建成,城镇+乡村形态的城镇化格局将在中国基本确立。因此在执行环境政策时需重新考量城乡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的优劣,从时代需求,现实情况作出改变,制定出适合现实需要的环境政策。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制定及执行都应兼顾城镇和乡村发展。只有兼顾全面,切实执行,才能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2.2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发展层面改变农业生产污染可以走出一条绿色环保无害道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从根本上解决农药、肥料、除草剂、地膜等不合理使用的情况,解决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发展生态农业需要依靠科技进步,为此,农村生态农业的发展需有相关部门的介入,努力引进高科技技术,以高科技促进农业发展,农业发展反补科技进步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科技、农业、环保等部门的技术优势,同时可以联合和依托当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生态农业研究与建设。

  2.3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层面自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农村环境政策就开始提出,随着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保护的迫切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但是长期以来,出台的各项法律规范没有很好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且多以末端治理为主,不能从源头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而且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不同,环境表现形式不同,《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农村的作用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需要针对农村特殊的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农村环境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绝大部门农村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缺少强有力的政府机构执行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因此,为了切实实现相关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必须在农村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完善机构层级设置,赋予机构相应执行权力,使法律规范和完善的机构相互配合,协同合作,逐步改善农村环境状况。

  2.4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提升层面农村环境政策、法律规范以及监督监测等执行需要执行主体的参与,即需要执行人员。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素质偏低、专业技术不足等特点,需要对环境政策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和专业技术的训练。充足的、专业的、高素质的环境政策执行人员是政策高效执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国家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在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农民不仅要参与到农村环境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来,还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强烈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道德,积极监督、批评、检举、控告污染和破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保执行人员与农民二者合作,积极配合,实行信息公开,双向监督,积极遏制破坏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改善农村环境条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生活水平。

  3结论

  农村环境污染制约农业持续发展、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农村稳定.农村环境保护,必须寻求城镇和乡村发展兼顾、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合作、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同步进行。以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农村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环境污染的论文】相关文章:

环境污染论文07-16

关于环境污染的论文08-03

环境污染论文【优】07-29

环境污染论文[精]07-29

[精选]环境污染论文15篇07-29

环境污染论文3000字06-04

关于环境污染的论文8篇08-03

关于环境污染的论文(精选12篇)08-24

环境污染论文常用15篇07-29

环境污染论文【集合15篇】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