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险制度论文 篇1
摘要: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的现状,决定了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本文从威海实际出发,调研论证了威海市推进社会化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了探索性的制度设计构想,为下步全面推行制度运行提供了方向。
关键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
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预期寿命延长等现实因素影响,亟需加快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以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为更加审慎地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本文结合威海实际进行调研论证,力保制度健康起步,走得更远。
一、必要性
1.人口老龄化的迫切要求
山东省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截至20xx年底,山东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900多万,老年人口总量位居全国第一,占人口总数的19.7%。而威海市是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级市,全市现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0.7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3.85%,远超国际上10%的标准。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67万人,呈现深度老龄化特征。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20xx年威海市人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3岁,老年群体的养老护理需求将进一步释放。
2.小型化家庭结构负担沉重
由于少生优生观念深入人心,威海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基本保持在1左右,大大低于2.1的更替水平和1.8的'国家控制目标。长期稳定的低生育水平导致家庭户规模不断缩小,目前全市家庭超过92万户,户均2.7人,独生子女家庭58万户,占家庭总户数的63%。“4-2-1”家庭结构(4个老人、1对夫妻、1个小孩)的增多,导致失能老人护理问题日益突出,护理水平低、时间成本高、经济压力大,亟需建立社会化的长期护理制度以提供专业化的护理服务。
3.缺乏保障的护理需求挤占医疗资源
20xx年,威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为36336元,农村居民为16313元。养老护理费用逐年递增,家庭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中位数为24000元,公立养老机构收费800元/月-4300元/月之间,重度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更高。受护理成本和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老人在衰老过程中以居家养老为主,一些参加医疗保险的老人往往以住院的方式缓解家庭护理的经济压力。但失能老人长期住院费用是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8-10倍,给医保基金长期平衡带来较大压力。
二、可行性
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
截止20xx年底,威海市医疗机构达到2626所,执业(助理)医师7188名、注册护士8704名,其中千人口医师、护士数分别为2.6和3.1,千人口床位数6.22张,居山东省领先水平。全市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个、三级甲等中医院3个、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1个,在山东省率先实现每个区市至少建有一个三级医院的目标;大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达45元。
2.医养结合机制运转良好
20xx年,威海市成功争取了全国第二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大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相互协作,建立了医疗巡诊服务制度,形成了互补、互助、互动、互融的发展格局。推动医养结合综合体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办护理机构,计划总投资7.69亿元推进7处医养结合项目,并将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3.护理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推进
连续两年实施千名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试点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制度,对初、中、高级及以上护理员每人每月按50元、100元、15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助。目前,全市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对经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目前,全市现有12所院校设置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专业,招收学员1280人。
三、制度设计
1.建立多层次医疗护理服务
为满足不同参保对象的护理服务需求,拟开展三类医疗护理:医疗专护,为因病需长期保留各类插管、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瘫痪或昏迷短期住院不能好转以及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在医疗机构接受专业的医疗护理;机构护理,为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在养老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居家护理,为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居家接受医护人员上门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对医疗护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办法,引导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减轻医保基金支出和家庭经济负担。
2.建立多渠道筹资体系
为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按照责任分担原则,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由政府、社会、个人等多方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参照我省试点城市的普遍做法,采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和个人缴费等多渠道共同负担,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建立流畅的管理服务办法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开展养老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完善待遇享受人员准入、准出、监督审核机制。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安排医师现场审核申请人的病情及自理情况,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定,统一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保障范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参照住院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医师、护士和护工,如实上传治疗费用明细,填写巡诊记录,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四、小结
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长期失能者的养老护理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尊严;有利于缓解“以医代养”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从粗放的生活护理向精细的专业护理转变,形成群众受益、基金减支、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先期低水平起步,在参保职工中推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外延内涵的扩大,失能患者能力等级评估机制的建设,与现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等问题,有待在制度推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孟婷.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研究[D].辽宁大学,20xx.
[2]李超.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考[J].商业时代,20xx,(2):74.
保险制度论文 篇2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方面责任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于保险业整体发展。20xx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146。35亿元,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1%,相对国际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同期,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美国则超过40%,其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大量的侵权损害赔偿由政府买单。如20xx年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造成309人死亡案,20xx年汤山395人中毒42人死亡案。据统计,责任保险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任何赔付记录,缘于肇事企业或个人没有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加害方无力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为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其损害赔偿只能由政府承担。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为某一个体的经营风险买单,不仅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更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二、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反思
审视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法律环境不完善、政府工作错位等现象。
1、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
首先,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迈向信息经济,但是责任保险产品设计思路,还是寻求法律、法规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远远跟不上日益发展的新经济、新技术、新行业、新产业。这些责任风险催生了对保险产品的新需求。其次,市场上责任保险产品“大一统”特征十分明显,缺乏不同产业、行业的专属产品,比方说,大型商场与歌舞厅的责任风险特征差别很大,但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则完全一样。责任保险产品的产需不能吻合抑制了市场需求。再次,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习惯于价格竞争的低层次竞争阶段,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无视产品和服务升级的重要性,缺乏产品创新的驱动。
2、法律环境不完善
我们说,人们行为的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包括个人或组织),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守只影响本身的福利,而不涉及其他主体的福利,即个体行为的遵违不具有外部性。另一种,可称为社会规范,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违会影响到的其他个体的福利,即个体的遵违具有外部性。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对个体是否遵违的外部性具有普遍约束力。比如法律可以规定不准杀人,但不能约束自杀,这就是我国商业保险采用自愿投保的法理所在。但是,对于个体侵害他人后的损害赔偿能力保证,法律则少有约束或缺少刚性约束。比如,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显然,本条法律规定只是授权性规范,行为个体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可以预见,假如再有东都商厦的火灾的善后,肇事者还可能会“耸肩摊手”,兜底的还是政府,无奈的还是受害者。目前,我国除了交强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的强制保险外,其他责任均为自愿保险。如广泛涉及民生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亟待相应的法律环境不断完善。
3、政府工作错位
政府机构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依法行政是基本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件中的“抗震”作用,陆续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的形式,要求区内相关行业投保责任保险,形成责任保险地方性强制制度。这本身是降低政府应付突发性安全事件成本的有效措施。但是,地方政府机构却采用招标形式选定保险公司共保、统保方式为本地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否定企业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同类责任保险产品。在保险费由投保企业承担的条件下,对服务商的选择,理应是谁出钱谁做主。政府的这种做法不但有越俎代庖、设租、寻租之嫌,更以行政手段直接干扰市场规则,限制了本地区责任保险市场公平竞争,进而制约了本地区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纵观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从财产保险到人寿保险,再到责任保险,及至当代,责任保险历经百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应用价值的保险业务。诚如学者所言“近代以来,由于对他人身体、财产权利尊重的观念日受重视,责任保险亦随之不断扩张,现已成为保险业中一大主流”,在现代保险中,责任保险已成为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责任保险发达与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政策引导、立法强制、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制度,规范责任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国家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1、政策引导
一方面,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相应的政策,引导、激发并保护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的理念,把握社会生活发展趋势,创新并细化责任保险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关乎到新兴产业兴衰的责任保险产品,可以在其税收或转移支付上进行政策倾斜,激发责任保险产品供需两旺。
2、立法强制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不断完善社会生活各领域法律制度,为责任保险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投保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强制面,尤其在风险程度大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建筑施工行业以及人群聚集的经营场所、运动场所等行业。
3、政府推动
首先,各级政府坚决摒弃圈地、包办、代办的工作方式,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其次,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和水平,基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利益,对强制性或区内强制性责任保险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如侵权责任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等做出刚性要求,明确监督组织强制保险推进的职能机构、处罚权力和责任等。
4、市场运作
即便是部分责任保险已经由法律或地方法规规定了强制性,在仍然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保险仍然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和商品的规律,那么,就要服从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这些机制就是价格、供求、竞争、决策等机制。责任保险要健康发展,就得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政府就得制订包括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规则,而不能直接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与其中。所谓市场运作,就是界定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市场负责效率、政府负责公平,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责任保险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责任保险的产品、定价、服务等要素不断在市场竞争中不断优化、升华,保险公司运用风险识别、评估、价格、防灾等手段,不断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管理水平,投保企业在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下,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提高,最终达到社会风险管理成本的最佳配置。责任保险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和保障作用。
保险制度论文 篇3
1罕见病医疗保险模式及相关政策
1.1欧盟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2009年欧洲理事大力促进成员国罕见病计划的制定。根据建议,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尽快地在适当的水平内建立和实施罕见病计划或战略,目标是保证欧洲所有的罕见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目前欧洲各国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尽相同。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这些程序集中由欧盟负责,但这些产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对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荷兰4个典型国家的研究发现,孤儿药定价主要以价格管制为主;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均存在孤儿药同情用药程序,部分国家拥有孤儿药标签外使用程序;孤儿药处方权主要由专科医生掌握,通过医院药房发放。
1.2澳大利亚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境内采取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全体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险,部分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健康保险。其全民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保险项目,药品收益计划,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险项目上的责任合同和专项补助基金,并且在其国家医疗保险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罕见病特殊药物计划,部分药物补偿比例高达95%-100%。澳大利亚的药品受益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有质量保证的处方药物。通过实施该计划,患者可以及时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处方药物,并能够负担药品费用,政府对处方药物进行高达80%的费用补偿。对于药品受益计划未涵盖的药品,经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可以将其纳入到救命药品项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覆盖。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机制,受益者在支付费用达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额后,每一份处方药政府补偿的比例为80%。对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评审标准的患者补偿比例更高。救命药计划不设置共同支付机制,该计划主要针对高度专业化的药物进行保障,只有专门认定过的医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疗药物的高品质。而患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医疗、非医疗的条件,才能获得该计划里面的药物支持。
1.3加拿大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的`卫生保健计划(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联邦政府的综合项目,保障对象主要是联邦政府雇员,包括国会议员、联邦法官、部队成员、指定机构和企业的雇员以及服务过这些部门的退休人员等。该计划较大幅度的保障了该部分人群的用药需求。对于没有覆盖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扩展健康服务(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该计划涵盖了一些特定的服务及产品(未覆盖在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计划内),同时也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扩展健康服务中设有灾难性药物保险计划(Cata-strophicdrugcoverage),为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患者提供帮助,一年内药品费用低于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可报销80%的费用,超过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盖该部分药品费用。
2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现状及建议
目前我国罕见病临床病情误诊,预防效率差,患者无药可医或者无法承担药物费用等情况十分突出,在现有非针对性的医保政策下,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国家罕用药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缺乏对罕用药生产、税收、市场专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罕用药的研发严重滞后。目前中国上市的罕用药中只有57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2年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代表着罕用药的研发与生产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药品规划范畴。从卫生筹资角度来看,我国具备将罕见病纳入或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定义罕见病及其种类,直接造成了无法对罕见病开展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相关法律领域、医疗保险体系中要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艰难。因此,为了提高罕用药的可获得性,切实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统一罕见病合理定义,可以依据我国国情适当放宽或调整罕见病界定标准,纳入合理的界定指标;其次应该推动罕用药研发,加强专利保护,驱动合理的价格竞争,降低罕用药价格;第三,应制定专门的罕用药目录或者将罕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提高其可获得性;第四,应紧密结合我国目前医疗保障现状及保障水平,合理制定罕见病的筹资及保障标准,建立长久可持续性发展的罕见病保障体系。
保险制度论文 篇4
一、引言
维持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的安全网,审慎监管是第一道防线,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第二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和其他危机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或取代破产金融机构直接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防止银行挤兑、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多种形式,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付款箱类型、成本最小化类型和风险最小化类型。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主要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在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才发挥作用,对存款人作出赔付或资金援助,并对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清算,基本上属于消极被动应对。成本最小化型保险制度没有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利,也不能为防止金融机构的倒闭而提前进行干预,介入破产金融机构的时间比较晚,不能有效地提高救援质量和降低援助成本。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对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保险,还有权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对有问题苗头的金融机构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介入问题金融机构的时间相对较早,能降低援助成本和有效地预防金融系统风险。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于20xx年5月1日建立,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本文在介绍了几个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缺陷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最早,运行最为完善,也是影响最大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银行业造成了巨大影响,几千家银行破产,爆发银行存款挤兑风潮,为了抑平人们的恐慌心理和应对银行挤兑,美国政府根据《1933年银行法》,由财政部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共同出资创办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社(FDIC),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FDIC的组织、职责和使命,开创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FDIC成立后,在减少银行破产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方面效果明显,在1934年和1935年,美国只有34家银行倒闭,人们普遍认为,FDIC的存在是银行破产数量急剧减少的主要原因。对被保险银行的监督和检查是FDIC的主要业务之一,银行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由资本、资产、经营、收益、流动性和市场敏感性等项目构成(CAMELS),根据检查结果把银行分为五个等级,对问题银行需加强监管和指导,但为了避免市场和存款人恐慌,检查结果并不公布。FDIC的主要业务还包括对破产银行的处理,美国的银行破产体制是由行政主导而非司法主导,FDIC是这套体系的核心。FDIC处理破产银行的目标是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使FDIC的费用最小化。为了减少市场震荡,一般采用周末处理的方式,早期发现、早期纠正、早期处理是FDIC破产处理的特点。具体的破产处理方法有向存款人直接支付存款、把保险存款转移到经营稳健的银行、收购与继承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破产银行暂时国有化、资金援助等。破产银行处理基准也从早期的不可欠缺(essentialitydoctrine)、太大而不能倒闭(toobigtofail)修改为FDIC的成本最小化。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改善法》主要是增加了对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要求,根据银行的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在20xx年的美国金融危机中,FDIC创造性地提出相关应对措施,灵活履行职责,在危机处置过程中,创新性地拓展自身的职能范围,不断提高了存款保险制度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在20xx年金融危机中,FDIC主动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配合,积极改革创新,灵活履行职责抵御危机,在危机中极大地拓展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影响,在美国政府一系列的重要危机处理计划中发挥了核心作用。FDIC本身也在危机中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应对金融危机处置金融风险的主要平台之一。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1971年根据《存款保险法》建立的。由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日本存款保险公社(JDIC),和美国不同,日本金融安全网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是由日本银行担任,银行监管由金融厅承担,JDIC只负责破产银行清算和存款保险两大职能,没有监督管理和检查金融机构的权利,属于付款箱型。JDIC的主要职能是收缴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援助及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JDIC强制要求银行加入保险,最高偿付额为1000万日元,保费采用单一保险费率,不与银行的风险状况挂钩。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最初是商业银行、信用金库和信用合作社,后将劳动金库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也纳入保险对象,基本覆盖了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JDIC在日本被视作政府救助的支出机构,缺乏独立的决策权,没有积极性和自主性,处于被动地位,在出现银行危机时,JDIC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这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在日本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日本的金融机构受到政府“护送船团”式的强有力的保护,造成JDIC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和治理效果与美国相比存在显著差异。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属于付款箱型,由官方主办政府经营管理,最早是根据1972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后为了适应金融系统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多次大幅度调整。20xx年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把存款保护计划和其他机构合并,设立由其统一管理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执行存款保险职能。现行的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是整个金融行业保障计划的组成部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功能也由单纯的存款保险逐步拓展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信心的全面补偿机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完全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同时又是隶属于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下属非盈利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承担金融服务管理局委托的存款赔付职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主要是负责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存款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及保险金的支付,具备单一的存款保险功能。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制度,任何在英国营业的吸收存款金融机构都被自动纳入保险对象,被保险存款包括付息的存款和金融机构保管的非付息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借入资金,每家参保的金融机构需要交纳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但合计不超过合格存款的0.3%且逐步征收。当参保机构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或破产清算,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该机构已无力偿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对参保的金融机构并没有监督权限和检查权限,也无相关预防金融机构倒闭的措施和早期干预机制,只是在金融机构倒闭后收拾残局,承担最后的风险,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在20xx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刚开始时作用有限,甚至受到各方的质疑,但在积极改革调整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在稳定金融市场、化解金融风险和重塑市场信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非常特别,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系统和官方强制性保险系统构成。官方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欧盟存款保险指引》的要求于1998年建立,只为商业银行和公共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业务,由银行协会管理,基本上借鉴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制度的做法。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是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体、是维护德国金融系统稳健的根本保证,也是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典范。德国银行体系由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系统就是由这三大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逐步建立的三个独立运行体系。三个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并不相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主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储蓄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和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障基金主要是保障加入银行的流动性,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德国三大非官方保障基金的制度及运作特点基本相似。一是自愿加入,在德国,所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了各自行业协会经营管理的非官方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保险范围宽和全额保险,被保险存款包括国内外存款,外币存款也纳入保险对象。三是资金来源主要是加入银行的事前提供和事后混合融资,没有公共资金介入,采用单一保险费率,为存款总额的0.03%~0.05%,新加入银行还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另外承担0.09%的保费。四是非官方管理,三大非官方存款保险机构都由各自的行业协会管理,不受公共监管,财务报告也不对外公开宣布。五是存款保险机构对加入银行有充足的监管权限,它有权责令对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如果加入银行仍然没有执行则可以将其驱逐出去。六是依靠加入银行的相互监督和严格审计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完全是属于非官方性质,没有公共资金的援助,机构不能把处理问题银行的成本外部化,需要依靠加入银行的相互监督来降低风险和成本。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构缺陷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抑制个别金融机构的挤兑和破产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在某种意义上,设计、营运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还会对金融机构、金融系统产生负面效应,其中道德风险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和一般的保险不同,参与主体由存款保险机构、加入银行及存款人构成。存款保险会影响存款人、加入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行为和经营,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由于金融机构的倒闭导致存款本金和利息血本无归,必须谨慎地选择存款银行并监督以降低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即使银行倒闭,存款人也不会遭受损失,存款人的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机构,其存款得到有效地保障,存款人承担的风险被控制,相比存款的风险,存款人更重视金融机构提供的利率水平。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选择、监督的缺失和对高水平利率的追求会刺激和促使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经营。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加入银行的行为方面。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具有通过过度承担风险、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用吸收的存款替代自有资本以降低自有资本比率的动机。国外的研究普遍认为,早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加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还有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会激励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爆发银行危机的机率;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些观点和结论。对导入保险额度、自有资本充足率要求、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及问题银行早期纠正、早期处理等措施改革后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的研究则认为,能显著地降低银行过度承担风险,有效地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强化市场约束,明显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对存款保险机构而言,道德风险表现在对金融机构的过度纵容、“太大而不倒”(toobigtofail)及问题银行过高的处理成本等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银行挤兑的同时更要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不希望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有一定的包容底线,能容忍部分问题银行继续生存。对出现问题苗头的银行,更多地运用资金援助方式处理,避免银行的倒闭。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基金包含国家的财政出资,资金的运用给问题银行和存款人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资金援助不仅是存款保险机构对高风险银行的宽容和实际补贴,还会助长银行的道德风险。根据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经验,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金融系统相对稳健、有完善的审慎监管制度、保险基金存足、市场机制和市场约束有效的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抑制道德风险、发挥较好的作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即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会给金融系统带来持久的稳定,相反有可能加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削弱市场约束机制,增加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除。道德风险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严重的还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和优势。通过改革和创新,我们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良影响和负面效应。近年来,全球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通道,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系统稳定的贡献也越来越明显。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隐形存款保险,由国家承担了存款保险责任,造成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国家信用,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现象比较普遍。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隐形保险变为显性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国内存款金融机构积极公平地参与全球竞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利用“后发优势”,设计时充分借鉴和吸收了他国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使其更趋完善健全。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以立法的形式给存款人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化解银行挤兑风险。强制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实现限额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各国的保险限额之间的差异比较大,例如美国是10万美元,日本是1000万日元,马其顿是183美元,全世界平均水平的保险限额大约是人均GDP的3倍。我国的保险限额50万元是20xx年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提供近似100%的全额保障,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家庭个人金融资产中的存款比率较高。过低的保险额度不仅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也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其存款不区分个人存款和企业机构存款,全部纳入保险范围。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存款不在保险之列。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保费、基金运用收益及其他收入,基金主要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资产。第三,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风险差别费率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与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相关的保险费,增加了投保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成本,抑制了其道德风险动机。投保机构风险状态的确定,国际上普遍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自有资本充足率对投保机构进行分类,对不同等级的投保机构采用不同的费率,鼓励投保机构尽可能持有更多的资本,提高金融系统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的风险差别费率预计也会与自有资本充足率挂钩,自有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投保机构要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第四,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密切有效的联系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掌握投保机构的风险状态、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对自有资本充足率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对自有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和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偿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必要的早期纠正措施。第五,对破产投保机构的处理,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偿付或委托健全金融机构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为健全金融机构收购继承破产投保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负责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援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尽可能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平稳有序,不影响金融系统并使存款人得到及时合法的保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大型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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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 篇5
一、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的央行养老保障
制度模式鉴于上述问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人民银行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应该继续坚持系统统筹、建立央行自主运营的职业年金,同时鼓励职工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建立一套具有央行特色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处于基础位置,也是主要位置,其特点是保障范围较大、覆盖面广,但其保障水平较低,是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再加“过渡性养老金”),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应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不宜搞特殊化。
(二)第二层次为职业年金
在现有系统统筹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央行自主运营管理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可作为退休职工改善性需求的经济来源,职工退休后一次性或按月领取的职业年金,可以弥补社会统筹退休金计发标准改变造成的待遇下降的缺口,保证退休职工待遇的总体水平不下降。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合理确定缴费比率并动态调整,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人民银行系统统筹运行多年,已有成熟的收支体系和管理模式,可实现低成本上线。运行职业年金也应充分考虑其运行维护状况,针对老、中、新三个不同层次的人群制订相应完善的制度,充分考虑人员结构老龄化预期下,职业年金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第三层次为个人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
随着公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仅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有限的保障水平,已经无法满足退休人员越来越丰富的养老需求。作为基本养老金的有益补充,可以鼓励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尽早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为个人退休生活能够更加殷实提早准备、提早积累。
二、人民银行养老保险的改革对策
(一)做好各类人员过渡和待遇衔接工作
推行养老保险改革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如何保障“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过渡和衔接问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的原则。改革后“,老人”即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新人”即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按月缴费,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中人”即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员,由于上述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积累很少,可实行过渡期政策,即参加工作到改革时的时间段作为社保视同缴纳的阶段,认可这一缴费工龄。按照改革后的规定,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二)做好人民银行现有账户衔接工作
1.在改革日前已经退休人员的“老人”已不再缴纳养老保险,其退休金主要来源为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个人账户储存额还未扣减完的“老人”,我们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在职人员是养老统筹缴费的主要力量,此次改革“中人”的系统统筹个人账户的'衔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现有系统统筹的缴费比例与改革后规定的缴费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为了高效、简便、顺利地实现系统统筹现有账户的衔接,可以将参加人民银行统筹的“中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至20xx年10月1日之间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来处理,而这段时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做“一次性支付”处理或是纳入职业年金管理,待退休后一次性或按月退还本人。3.对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参加系统统筹的“新人”可以按照改革后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个人和单位的缴费。
(三)妥善解决调动人员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截至目前,绝大多数调出人民银行系统干部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都未实现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出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待遇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这一问题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对于曾经参加过人民银行系统统筹,已经调往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我们建议实行“一次性”支付处理,即将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退还给本人,这样既保障了原有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也解决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另外,对于划转银监局的人员,建议总行与银监会协商一致后,尽快实现整体划转。
保险制度论文 篇6
引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虽然在数量上与城市保险研究相去甚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国保险的发展趋势,为农业保险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瓶颈
农民货币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高度相关,是制约农业保险需求大小的主要因素。在货币收入达到或超过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临界值后,才可能产生农业保险需求。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回归关系。以X表示农业保险的需求量,Y表示农民的收入, r表示样本的相关系数,可以建立以下回归方程:
两者的相关系数
该方程的数学解释是:当r = 0 时,说明X与Y之间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当0 < |r| < 1时, X与Y间存在着一定的线性关系;当|r| ≥0. 8时, X与Y间高度相关;当|r| = 1时, X与Y间完全线性相关。
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对称的矛盾。商业性保险机构中真正涉足农业保险领域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但也只是对部分风险相对比较小的农业项目开展了保险,而对重大灾害性的农业保险还没有真正地开展起来,造成了农业保险供给还远远不能够满足农业发展对保险需求的矛盾。
此外,法律法规建设缺位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瓶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 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突破瓶颈的探索--制度模式的选择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的'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村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多出现在社会发展到以工养农的阶段。我国以工业反哺农业才刚刚开始,由于农业人口比例巨大,国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反哺重任。
而有的学者则倾向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相互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其优势在于低成本、低价格,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但是承保范围狭小、风险相对集中,由于保险基金规模有限,难于应付较大灾害。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建立另一种较为可行的经营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基本设想是: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申请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适宜我国农村的分散经营现状,而且在政府惠农政策倾斜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有兴趣凭借人才和实力上的优势,加快农业保险的研究和制度创新。
三、突破瓶颈的关键--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在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上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等。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法一直缺位。国家应加紧农业保险立法,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长期制度保证。
政府应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具体做法如下:
①建立全国性体系;
②完善区域性体系;
③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
应从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做起,逐步扩展到高成本的优质农产品的保障;从指定险的险种到一切险的险种;从保障成本再到保障收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由点到面,滚动发展。
政府还应建立农业保险的利益补偿机制。一般分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税收优惠方面,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对所有农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同时,进一步减免所得税,;亦可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减免税赋。财政补贴方面,可以直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也可以对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超额赔付和亏损给予补贴,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四、结论
尽快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政策推动为着力点,形成良性互动,尽快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切实为帮助农民、扶持生产、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保险制度论文 篇7
20xx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着挑战。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1]。本文的研究目标在于分析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情况,由于考虑到职业问题,会把银行工作人员单独分离出来进行分析,从而研究《存款保险条例》后居民储蓄和投资方式的变化,探究对银行的影响,其中着重分析高净值人群所受的影响,为存款保险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
一、背景介绍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存款数量按照约定的一定比例向指定机构缴纳保险金[2],从而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并形成指定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限额为50万元。在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建立之前,中国一直采用的是隐性存款保护制度。隐性存款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以信用为银行提供担保,确保其资金安全,消除其破产倒闭风险[3]。实际上,国家隐性存款保护制度所提供的大树“乘凉”使整个金融体系效率低下,服务成本高昂低质。在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适时推出。就如此前的“新国十条”将给保险服务业带来新福音一样,存款保险制度也将为我国金融业带来新局面。
二、研究设计
南京市作为江苏的省会城市,信息的更新速度较快,银行产业比较发达,居民的收入水平较高,对投资方面的认识程度也比较高。近年来,处于苏北地区的淮安市银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居民的存贷款数额逐年增加,银行的数量越来越多,居民的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各种变化。本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分别研究存款保险制度改革对居民、银行、高净值人群的影响。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针对性的设计了三份问卷。其中对于高净值人群,通过建立logistics模型,分析个体特征、社会特征、经济特征、未来预期四方面因素对高净值人群减少存款意向的影响。
(一)居民调研情况的特征描述及分析
1.从居民个体特征来看,根据结果反映,调查对象主要来自于政府机构、国企、私企以及临近毕业的学生,年龄段集中在20至40岁之间,共有80人,占比约为66%,处于居民调查中的主力水平。从事行业与金融相关的仅有6人,占比4.92%。
2.从居民的经济特征来看,年收入和存款等在10万以下的占比81%,说明绝大多数居民的存款额度未触发存款保险制度条例的额度。39%的样本居民选择把存款转移到利率更高的银行,占到了最大的比例。31%的样本居民选择把超过兑付额度的存款用于购买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这一部分属于追求更高利益的风险偏好者。30%的样本居民选择把存款转移到破产风险更小的大银行去,这其中是大型银行的品牌效应起到了作用。
3.从居民对存款保险制度认知程度来看,仅有25%的人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约75%的人处于听说过或者干脆不了解存款保险制度,说明居民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水平并不高。
(二)居民调研情况特征描述
1.从银行工作人员个体特征来看,年龄段集中在20岁以上人群,其中30~40岁有27人,40~50岁有20人,这两个年龄段的人群的特点是工作时间长、业务熟悉、对于工作银行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工作银行集中在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上,占比约78%,原因是这两种银行属于国内银行业的领导者。
2.从银行工作人员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程度来看,约有94%的人起码听说过或者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内容,对于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对银行未来的发展走向的影响,大约半数的人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监管银行合理经营的`未来憧憬都有着积极的态度,但是也有一半的人认为银行会因此流失储户,占比约为52%。
3.存款保险制度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方面,从银行工作人员这类专业人员的看法上来看,存款保险条例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是很大的。
三、政策建议
(一)合理正确地去确定存款保险费率,保持财力稳健
存款保险费率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当前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是50万限额。追求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一方面可以保证存款保险机构有稳健的保险基金,另一方面使投保机构负担合理。[4]为了避免50万以上存款的大量流失,本文建议在条例的基础上,对于超过限额的增加额按递减的比例赔偿,如50万~100万按80%赔偿、100万~200万按60%赔偿,以此类推。这样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不但能够增强银行吸储能力,还能提高存款人储蓄的信心的积极性。另外,为保证我国保险基金稳健的发展,还需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特别融资功能,当出现危机时,可以向公众发行由政府为担保的债券,向中央银行请求一定量的贷款,来渡过难关、维持平衡,保留足够的资金。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环境下,规范去发展存款保险制度
我们认为并建议在进行监管部门信息引导的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评级制度两者的相互配合机制,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与活力。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了之后,如意料之中地出现了一个现象,即存款储蓄者因为自己的存款在银行内受到了保护而对于存款的管理放松警惕,对银行的相关监督功能也不重视。面对这样的逆向选择的问题,我国在今后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中,可以进行一系列的变革。譬如在出现了银行遭受困难、面临倒闭的时候,对于超出存款赔付额度的损失,可以采用担保机构和存款者共同承担保险的模式,这样的方法与模式能够使得存款人在选择自己所储蓄的银行时能够更加的警惕谨慎,达到降低商业银行存款的各种风险性。与此同时,因为储户会减少其道德风险,那么由于银行会受到更大压力,则会使得银行所有者的道德风险相对下降。[5]所以我们认为我国还要加强对银行管理者、领导者的监督力度,从而减小他们的道德风险,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变革,来消除双方的道德风险。
(三)理性看待存款保险制度,把握机遇去资金利用最大化
现代社会信息的更新速度较快,银行产业比较发达,居民的收入水平较高,对投资方面的认识程度也比较高。居民的存贷款数额逐年增加,银行的数量越来越多,居民的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各种变化。[6]存款保险制度的使得存款者的存款受到了或多或少的保障,从而将注意力转移到投资理财方面,并且伴随着自身的风险意识下降,以及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他们会更加倾向于将钱存到利息最高的的银行,而忽视了不同银行的经营风险差异。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受到的风险约束逐渐弱化,那么这些银行持着存款人的资金进行再投资等经营活动时,有很大可能会去追求高额利润甚至超额利润。因此我们建议金融投资者考虑进行“混搭”理财,在降低自己资金价值风险的同时,或许还能增加收益。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种类众多,可供选择的衍生品比比皆是,理财投资的操作也十分简单,投资者可以尝试着进行多元化理财。要想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可选择货币基金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组合,这是最经典的保本投资与风险投资组合。
(四)加强对于存款人的教育,努力提高大众金融知识认知水平
根据我们的调查与统计,我们发现居民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水平并不高,不过居民对制度其作用的发挥抱有良好憧憬。这正是由于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与飞速发展,使得众多金融理财产品大批量地涌现,并且不断创新,这一阶段从无到有的过程,也使得国内金融体系变得日趋复杂,明显地体现在银行业务的多样化。然而消费者、投资者面对众多的理财产品,他们中的极大一部分人群不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甚至对于投资理财存在着极大的认知偏差,这样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加大了金融产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隔阂与交流障碍,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影响了资金流动使用的效率。金融产品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不适当的风险程度,造成诸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一些列的问题,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目的就是要保护那些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连存款人都缺乏相关知识,不能正确认识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的潜在风险,那么他们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会产生巨大不信任。因此我们建议我国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充分利用教育机构、媒体机构、金融机构等渠道,去宣传、普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和意义,在我国的国情下难以做到全面的金融教育,但逐步推进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提高各个阶层人民的风险意识,才能更好的发挥消费者的选择机制,使得金融市场更有效率,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保险制度论文 篇8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我国从20xx-2010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8762起,这也意味着环境污染事故平均每天有4起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亿元。巨额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受害者仅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款,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此时,推行具有“分散风险功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重要意义。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各国的环保法纷纷出台,环境责任保险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整体处于起初阶段,存在环保法律法规小健全、险种少、费率高、赔付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况,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美国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污染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环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的责任保险。其中,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在我国,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对于环境污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是指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建立相应的社会化承担机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
在实践中,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分别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以德国为代表。
对于承保机构,主要有: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保险机构承保方式,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联合承保方式,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由现有产险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事故发生制和赔款发生制。事故发生制是指承保的损害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而索赔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候提出;赔款发生制是以索赔时问为准,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问或后续的扩展报告期内提出,事故则可在保险期问或之前的追溯期发生。
针对承保范围,保险人一般只承保突发的、非故意的社会经济活动、意外事故及小可抗力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对于污染性企业正常、积累性的排污造成的损害可特别承保。
2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环境风险小突出,环境责任案件较少,由公众责任保险直接承保环境污染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大立法强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令》、《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污染者采取严厉的货币赔偿和刑事制裁。巨额赔款和高额罚金使一些非故意污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由此环境责任保险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
美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危险物质,即经鉴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液态废物、《清洁空气法》列举的危险空气污染物,以及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险的化学物质为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对象。由1988年成立的专门的保险机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约定的限额下,被保险人污染环境而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二是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的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确定并且危害较大,保险公司一般只针对突发性的、非故意的事故承保,但企业正常的、累积的污染损害也可特约承保。
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美国采取有限赔偿制,通常约定的赔偿限额有4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积最高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行承担的赔偿额。以特定场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为例,它适用赔款发生制,并规定一次污染事故的所有索赔当成一次损失事件,适用一次赔偿限额,只扣除一次免赔额。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有长尾效应,为明确保险责任,往往在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为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
此外,美国也通过社会力量保障环境安全,设置了为防比废弃物污染的舒坡儿基金,并在《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中规定由该基金支付尚待责任人归还的清理费用。
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小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了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损害赔偿和治理污染费用,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之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处理事故纠纷时多有偏袒。法律的完善与执行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我国应建立《环境责任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具体制定相关的赔偿、惩治措施,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3.1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
目前我国公民环保意识小高,企业相比环境保护更注重经济效益,所以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他们小会主动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完全任意责任保险在我国无法实行。可在核燃料生产、火力发电、采矿、石油化工、印染等高风险、高污染的行业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商业、公共事业等低风险行业由政府进行引导,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3.2实行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方式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小成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巨大,单一保险公司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如果效仿美国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政府的负担过重,也是对现有保险公司的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在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遴选合格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承保,同时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
保险制度论文 篇9
一、前言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合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合金融机构的影响对其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农合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风险大等特性,在监管评级与资信评估方面也无法与大银行相提并论,风险差别费率比其他商行高。其次,存款保险的对象主要针对储蓄存款和小额存款,因此储蓄存款或零售存款占比高农合金融机构,会支出更多存款保险费,增加了他们经营成本。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会促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信息透明度,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督促他们提高自己的的经营水平,但是也可能会使农合金融机构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优秀的脱颖而出,经营差的逐渐衰落,由此可能导致农村中小机构的兼并重组。面对上述问题,首先,提升农合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和大型银行同样的存款保险费率。调整负债结构、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例,减少存款比例,以此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农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促使他们转型发展、改革创新,在金融空白点找到生存空间,加强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成为具有自己经营特色业务、风险可控、收益均衡的银行。
保险制度论文 篇10
一、引言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意义及影响。贾丽萍认为就业格局的改变和当前社保基金的困境需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尹文耀、叶宁通过数学模式分析测算出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保费收入、给付支出和收支平衡的影响情况。 (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体系构建模式。石美遐提出可以在国际劳工组织所倡导的“转向正规劳动”理念下,不断细化工作衡量标准,逐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正规化”;而李群、吴晓欢和米红在对我国东部及沿海地区的农民工进行结构式访问后,则认为应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设立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主要包含参保门槛偏高、最低缴费年限偏低、待遇水平低阁、无法顺畅转移和管理服务不配套五个方面问题,由此提出可通过设立多档次、延长缴费年限、提高养老金水平、完善地方政策接续细则、强化经办机构的个人化服务及信息能力等对策。(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微观实证研究。肖云、石玉珍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对重庆市青壮年农民工的调查资料,认为在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因素中,工作单位的性质影响最大;赵培培通过对广州灵活就业人员随机抽样所得调查资料进行卡方检验后,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在广州工作年限、所在企业性质及对养老保险政策了解情况,都对其是否参保有很大影响;马阳阳采用二元逐步分析法对山东某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资料处理后,得出了经济收入水平、年龄、对现行政策的满意度和了解度共同影响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行为的结论;也有学者以数学模型测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收益率和收益总额情况。
纵观当前就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状况,呈现出理论定性多、定量实证少的总体态势;多是以农民工群体作为分析客体,缺乏对其他灵活就业群体的探讨;常见就制度自身运行的研究,少见对制度评价和需求的分析;虽然也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但理论依据稍显单薄,内容稍显散乱。本文以对广州市中心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实地调查资料为依据,借鉴消费者行为模型,尝试在了解灵活就业人员概况的同时,探讨影响其参保行为的各种因素,并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参考与政策建议。
二、基本概念与数据资料
1.基本概念界定。参照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对“灵活就业”的界定,本文将灵活就业人员定义为: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和劳动关系等方面与传统雇佣模式存在显著差异,且就业状态呈现出高度弹性和非正规特征的劳动人群。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政府为确保公民因年龄退出劳动力市场后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收入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项目。尽管《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11]18号)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完全建立,但考虑到制度惯性等因素,本文将最早建立、最成熟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研究范围。
2.数据资料概况。本文数据资料来源于作者于20xx年8月到20xx年9月期间在广州市天河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和海珠区等中心城区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的专项简单随机调查。为了确保信度和效度,本次调查主要以结构化问卷为主,并辅以深度访谈为补充,共实地发放问卷合计280份,有效回收258份,有效回收率约为92.14%。本文剔除无效问卷后,对数据处理运用SPSS.19统计软件进行频率描述、相关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通过将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数据化处理并确定各变量赋值规则,首先可知目前广州中心城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参保概况。从总体上看,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偏低,在所有258名调查对象中,只有约24.8%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而75.2%的摊贩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此同时,知晓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明显高于不知晓的。
从人口学特征来看,灵活就业人员以35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其累积比例达到81.4%;文化层次集中在高中、中专水平,占到了总人数的44.2%;性别和户籍差异不太明显。从调查数据上看,男性比女性参保率高,城镇户籍比农村户籍的参保率高,参保率随着文化层次的提高而提高,但年龄与参保率却有波动现象。
在收入方面,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多集中在1500元-2500元和2500元-3500元两个档次,具体比例分别为38.8%和26.7% ,属广州市中低收入水平;少数甚至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也有约8.9%的收入超过了20xx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4500元的平均标准。且其参保率相应呈现出“橄榄型”分布状态。
从就业经历上来看,约六成的灵活就业人员有过正规就业经历;超半数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参保率随就业单位的规范程度的提升而增加;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参保率大大高于没有签订过合同的。
在制度评价上,半数灵活就业人员表示目前政策规定的20%广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标准过高;近4成认为目前15年的缴费年限过长;但也有超过50%满意当前的养老金平均待遇水平,过半数希望可以随时缴纳保费。进一步看,其参保率在主观评价与现实政策供给相符时,参保比例要高一些。
三、结果讨论与建议
1.结果讨论。将所有变量带入回归模型方程,对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因素进一步测算和检验后,由有关数据测算结果可知:第一,在流动摊贩人口学特征层面,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和文化层次与参保的概率正相关,而性别和户籍情况对参保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说明灵活就业人员在进行参保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养老保险的自我需求程度及其对社会政策的认识和解读。第二,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保,并不受收入水平的影响。第三,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信息了解程度的大小才是左右其是否参保的重要原因,而以前就业单位性质对参保行为影响有限。第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决策时,对缴费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并不太敏感,而对现行制度中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的规定最认同;这表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决策并非短期的“完全经济理性”,而关注的是长期的经济负担。
2.政策建议。通过模型测算结果表明,流通摊贩的参保行为受到年龄、文化层次、对政策的知晓情况及缴费年限的影响较大,这为有效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自觉、自愿、主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启示。(1)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一方面,除采用正式文件、公告和报刊等传统手段外,可借鉴商业广告的立体、多样、生动的行销模式,运用新兴媒体主动出击,以扩大覆盖的范围;另一方面,可多以事实数据为依据,强调参保收益情况,强化他们的预期效用大小。此外,应注意到灵活就业人员文化层次提高的趋势,可将社会保险知识内容纳入相关教学课程,尽早构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2)强化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不仅可以减少企业“逃缴、少缴和漏缴”等欺诈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更能使劳动者在正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全面知晓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树立保障的意识,进而养成参保习惯,并为今后妥善解决养老保险中断及接续问题奠定扎实基础。(3)加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建设进程。应尽快出台、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与“城职保”转移接续细则,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变性,使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意愿自主选择或切换养老保险项目,以切实确保其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提高参保率。
保险制度论文 篇11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我国银行业的信心,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理顺及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改善我国银行业结构布局,深化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为第一个建立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并实践了这一制度,其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起到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到20世纪60年代,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系统性风险控制等领域。历史经验证明,通过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处置金融风险,特别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等极端情况下,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稳定存款人信心、防止银行挤兑、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开放度的不断深化,金融业态多样化呈加速态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多元并不断加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当商业银行经营中出现问题时,政府会通过救助的形式,向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这也是我国公众对银行天然信任的原因。隐性存款保险是一种非市场化的解决方式,不适宜我国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隐性存款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缺陷,因由政府对银行进行风险兜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所以会导致货币供应量超出预期目标。同时,隐性保险不利于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从而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累一定的道德风险,使公众降低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不利于金融系统良性发展。1998年,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代表的一系列金融机构倒闭事件,突显了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我国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破产机制的缺位,使得金融业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市场化体制机制都难以完全建立起来。20xx年,国务院金融改革“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民间资本是地区经济自身储备的核心,一旦受到损伤,地区经济的平稳发展将受到影响。近年来,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银行间的价格战愈演愈烈,银行业息差逐渐缩窄,有些银行偏重于风险较大的贷款业务,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银行的经营风险显著上升,破产倒闭也成为了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方面还是稳定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方面考虑,都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已经酝酿了20余年。1993年,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基金首次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提出;1997年底,人民银行成立了存款保险课题组;20xx年,人民银行起草《存款保险条例》;20xx年,人民银行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20xx年,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开始着手对存款保险实施方案进行设计;20xx年,国务院提出要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20xx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实施方案,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20xx年底,人民银行就《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0xx年3月31日,国务院第660号令公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确保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处置职能,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使银行真正做到“有进有出”,实现市场化运营。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城商行的冲击与影响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利率市场化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将使银行业失去“保护伞”,从短期看,这有利于推动城商行业务转型,提升服务能力。利差收窄和交纳存款保险保费支出能迅速拉升城商行的资金成本,冲击城商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必将促使银行的经营结构、业务范围发生一系列变化。城商行需要依靠非利差收入的增长来维持利润的增长,必须不断地创新、扩大理财产品种类和中间业务范围,努力探索多元化、特色化的经营理念,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从长期看,这有利于推动中国金融体系深入变革与重大调整。城商行作为中小银行的代表,在资产规模、定价能力、风控管理方面存在短板,受到的冲击与挑战的影响更为明显。
(一)城商行将面对更为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于城商行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从理论上来说,存保机制给城商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同金融机构的偿付限额均为50万元。而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社会公众会对城商行的信心下降。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存款最大的优势在于安全性而非收益性,政府的隐性托底是居民将存款作为主要保值增值方式的原因。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伴随存款风险性上升,居民存款意愿将显著下降。同时,由于城商行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和服务城市居民为定位,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因为历史、体制、环境等因素,在经营管理、盈利能力、资本补充、政策扶持力度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差距。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定50万元存款保险上限,其余存款因缺乏保障性,极有可能撤离银行系统而投向股市、楼市、债市等领域,受保护的存款也可能因存款人信心动摇而向大行集中,如果出现存款集中下降的态势,将会使城商行经营出现不利局面。
(二)城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面临挑战
流动性管理一直是城商行风险管理的短板。一是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城商行大多不能实现对全口径业务有效监测,在内部转移定价和绩效考核方面也往往不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二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单一,管理手段滞后。城商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主要以日间头寸变动、流动性比率等静态指标为主,且大额资金的监测多为事后,事前预报与干预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三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及人才储备不足。城商行信息系统大多不能实现动态现金管理、压力测试和流动性预警等时时监测,且专业人才极度匮乏。
(三)城商行负债成本可能持续上升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冲击城商行的大额客户,推高其存款定价。对于大额存款客户,由于限额偿付,激励其将存款转移到大型银行,无疑提高了城商行维护客户的难度和成本。为了提高客户黏性,弥补与大型银行之间的信用差异,城商行会以提高存款利率定价的方式挽留客户,直接导致城商行的利差更为收窄,抬升资金成本。在利率市场化和央行政策监管的双重压力下,城商行通过提高贷款利率转移成本的可能性很小,导致预期利润收窄,可能出现亏损甚至倒闭。
(四)城商行财务支出不断加大
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差别费率幅度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决定。按照上述标准去衡量,城商行可能适用较高的费率水平。我国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为万分之一点六,略低于国际通行标准,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种对风险进行约束和疏导的新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存款保险费率的支出对城商行的财务支出影响不大。从财务支出看,存款保险基础费率为万分之一点六,资产收益率约为1%,那么存保保费占利润的比重约为1.6%,对城商行财务支出影响较小;从利润增速来看,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会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但从次年开始这种效应将由于基数因素被消化。但是,央行已经明确,存保费率可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保基金累计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城商行在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方面较大型银行处于劣势,风险系数较高,今后城商行极有可能执行高的风险差别费率,导致城商行比大型银行承担更高的资金成本上升压力。
三、城商行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地,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标志着我国将由政府管制利率时代进入市场化利率时代,银行业进入完全竞争的时代,必将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城商行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和冲击。为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城商行应树立品牌形象,加强客户管理,增强资产和风险管控能力,深入推进经营转型,才能在严峻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强化危机意识,深入推进经营转型
城商行必须树立危机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更加突出,城商行负债业务管理难度加大,挤兑、破产、倒闭成为可能,必须高度重视,全力应对。城商行必须调整经营策略,加快转型,使业务定位由“存款—贷款”型,向“融资—投资”型转变。需要持续推进经营转型,发展普惠金融,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创新资本低消耗路径,紧紧围绕政策导向,结合本行的地域优势,着眼本区域经济发展,积极培育基础客户群体,打造有自身经营特色的金融服务品牌,探索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模式。城商行需要改变高资本占用型的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消费金融业务,专注小微金融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摈弃“速度情结”和“规模情结”,积极向低资本占用型经营模式方向转型。必须加强财富管理与产品创新能力,积极开拓投资渠道,实现资产质量优化和收益提升,以资产端的优秀管理能力带动负债端的业务增长。
(二)提升主动负债能力,化解流动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施行初期,因存款人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限额以上的储蓄存款可能受到温和冲击,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城商行各项存款下降。为了防范存款“搬家”,城商行应把服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注重客户体验,以优质、高效、便捷为服务宗旨,努力提升客户信任度,切实做好客户关系管理;应加强客户分析,实施差异化和个性化战略,采用交叉销售、回馈客户、提升服务等级等方式,不断提高客户美誉度,增强客户黏性。城商行应转变依赖存贷款净息差的收入模式,发挥地缘优势,树立地域化品牌形象,把发展和创新作为前进的动力。以移动金融、网络金融为重点,加强金融通道建设,由重存款规模向存款规模与客户数量并重转变,由重静态资金沉淀向资金沉淀与交易频度并重转变。必须加强零售业务拓展,实现由“垒大户”向“重零售”转变,不断满足客户不同类型的差异化需求,确保负债稳定,有效支撑资产业务发展。
(三)强化流动性风险管控,加强流动性储备管理
为了应对存款搬家导致的流动性不足,城商行要增加多层次的流动性储备。一是要适当提高备付金比例,采取保守型的流动性风险偏好;二是增加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优质流动性储备,确保流动性缺乏时的融资和变现能力;三是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保持合理的融资比例,降低对外部资金的依赖程度;四是争取央行的政策扶持力度。在存款准备金率、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争取一定的政策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短期流动性调节SLO和常备借贷便利等工具使用,丰富流动性救助措施。
(四)提高资本管理水平,努力争取优惠费率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各项业务的开展,城商行资本不足的问题突显,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从国外经验看,存款保险采取差异化费率,主要参考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等指标确定参保机构的费率水平,存保的早期纠正会加大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监管。为了争取优惠的费率政策,城商行应守住资本约束底线,深入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有效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加快经营转型,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要在政策上把握好道德风险和稳健经营之间的平衡点。一方面,调整自身资本实力。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控制风险资产扩张、加大中间业务开拓、探索多渠道盈利模式;另一方面,积极拓宽外部补充方式。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加强资本补充,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监管评级。
保险制度论文 篇12
摘要:随着生产社会化、城市化、社会生活日渐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因此研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城市与农村;社会差距;未来方向
一、城乡养老的现状对比
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来比较,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在城镇开展并逐步完善,国家承担一部分财政责任,城镇大部分劳动者都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能够维持参保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稳定且可靠。而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农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资金主要由个人缴纳为主,实质是农民自我储蓄、保障水平很低。城乡养老保险存在明显的二次元性。再从城乡养老保障水平来比较。我国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保障水平已经比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较完善的多层次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展过程中强调以农民自身力量来保障,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从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来分析,自从国务院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城市的社会保障事务,结束了以往城镇“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不同的保障项目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实行县级统筹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于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现实情况
目前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耕种土地的不断减少,单纯的土地养老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的需求。家庭养老随着家庭结构的缩小,家庭保障功能明显弱化。从制度设计方面来分析。具体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度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该制度过于强调个人自助,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政府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中,大部分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享受不到这个优惠措施,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无法体现互助共济的特征,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第二,制度覆盖面小,筹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区县为单位,在区县范围内的统筹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不强。此外,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也设计为较低水平。保障水平较低,农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感兴趣,许多农民不愿意参加或者不愿意续保,也影响了该项制度的扩面工作。第三,社会责任缺位。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来看,社会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一个劳动者在退休、失业、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这就意味着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三、今后改革的方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应该强化财政投入。如果各级政府为农民养老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则根据不同的地区给予资金分担。
(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针对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欠缺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今后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妥善处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和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进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对这两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要高度重视。从长期看,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规模还会不断扩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间的衔接
基于国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要考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问题。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要选择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相似或可折算的制度模式。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试点到现在已有20多年,很多地区都存在一定的参保人群。在新制度设计中,要考虑新老制度的保障水平差异问题,实现新老制度的衔接。此外,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设计一定要考虑和农村低保制度的标准问题。避免保障水平过低过高现象,实现社会保障制度间的整体功能发挥。
[参考文献]
[1]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xx(2).
保险制度论文 篇13
一、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平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政府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平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四、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政府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政府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性作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实际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强作为保险中的一员,同样遵循大数定律,我国银行相对集中,与业务要分散、相互独立性高的风险分散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生大银行危机事件,仅仅凭借保险机构保费,很可能造成偿付不足,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也就发挥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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