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和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关系论文

2021-05-03 论文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长时间的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中,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的政府不得不出面进行干预,当前市场的协调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这一突破口在法律方面则主要体现在经济与民商法的协调上。下面将对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进行详细的讨论。

  一、民商法及其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

  民商法事实上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法与商法之间都属于商品经济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民商法在调整对象上比较重视自治性,作为司法中的一种,要求市场中的经济活动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来进行决定其内容和行为,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性管理。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首先,在市场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来排除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一定要当事人主动进行诉求才能实现,是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反应,与资产阶级的%管的少就是好政府的思想之间相同。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逐渐发生变化,民商法当中的平等性和自愿原则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民商法中民法和商法都是用来进行规定市场主体中活动的形式。同时其实质表现主要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权益。其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之前是紧密相连的,同时也以法律的为言行和公正性来维护这种经济体制。民商法当中看重社会的公平性对一些交易当中的非合理性进行了否定。但对于非特定交易,当前阶段民商法中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体系建设方案。

  (二)价值取向

  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这个社会中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民商法的存在也是如此。通常来说在民商法当中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中的强弱关系是不予考虑的,给市场中的不同主体以相同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民商法当中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民商法有着任意性规范的特点,强调市场当中的机制内部化,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将得到切实的.发挥,并引导市场逐渐的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提升市场的竞争力,并提升经济效益。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来说,不仅有效的发挥了基础的经济调整作用,同时在商品的经济关系当中也起到了协调的作用。民商法体现出的对社会财富的调节功能,主要在于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行保障。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很多的市场秩序单靠自我调控已经很难起到作用,而民商法的存在恰好为其提供了基础上的保障,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市场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的概念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性质,即高于协调和稳定同时也需要将二者合二为一。当前社会中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的发展中所探讨的重要课题。构建起一个和谐的社会是当前人们所期盼的最高生活质量。在和谐社会当中包含着: 民主性法制性、公平正义以及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等内容。法制建设是当中的基础部分,只有加强的了法制上的建设和管理才能进一步的保证社会其他方面正常运行,社会的秩序才不会混乱,人民的生活也才能正常的进行。同时在和谐社会当中也要求在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和谐性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制社会的构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同性,二者之间需要相互协调、共同进步。因此一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观念,只有在法律维护的基础上来展开其他的社会活动才能真正的起到促进国家发展的目标,这在当前也是我国的和谐社会中构建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中所包含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既要求在物质文明等方面做到协调发展,同时也要求在精神方面和自然方面的协调发展。虽然和谐社会只是一个概念,但其当中所包含的内容真实含义确实不容忽视的。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所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不只是一种在观念上的体现,更加需要将其纳入到实践当中去,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首先在建立法制国家中应当先建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只有在正确的思想观念引导下才能进一步的进行发展和推行。其次,依法治国是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体现出的是中更高层次的政治文明,与当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之间相辅相成。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实施中一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其中,用法律的方式来保障国家社会能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并得到更加持久的发展。

  二、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

  法律是促使一项工作高效准确进行的有力工具,因此,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可以有效解决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首先,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是必不可少。我国当前针对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过于疏散,而且太过笼统,难以达到法律本身应具有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可以使刑罚的执行规范化、高效化,增加法律的公正度。此外,统一刑罚执行机构极为重要,分散而各自为政的刑罚执行机构使得本身准确明晰的刑罚执行变得复杂,多元化的职责分配导致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性大大降低,造成刑罚执行的混乱现象。另外,建议人民法院拥有执行变更的唯一权利,这种权利的唯一确定性使得人民法院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免除了因监狱机关、公安机关等机关单位施行监外执行所造成的违法现象。

  (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

  刑罚执行的监督体制是保障刑罚执行正确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晚上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无可厚非。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方面,设置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是重中之重。只有确立专门且专业的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才能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规范性,与此同时,提高了刑罚执行工作的效率。除此以外,建立专业制度以规定派驻检察与上级巡回检查同步也极为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刑罚执行的监督体制,才能保障刑罚执行人员的高素质、高水准,从而提升刑罚执行的水平,稳定社会发展。

  三、总结

  我国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方面已较为成熟,然而,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只有不断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解决工作难题,才能建设公正和平的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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