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理论视域下的校长权力表达论文

2021-04-25 论文

  摘要:

  公民社会理论融合主体性理论和民主性理念,认为社会管理活动是在权衡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互动基础上的组织化结果。它强化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肯定公共理性的存在,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变革提供了背景因素和理论支持,同时也对校长权力表达途径的转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

  公民社会理论;校长权力;路径转变;权力表达

  公民社会理论以人的有限理性作为前提假设,认为社会决策的选择是在权衡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的基础上,为减少行动成本和实现利益最大化,各个社会事务决策参与者进行的组织化的结果。[1]它融合了主体性理论和民主性理念,强调社会的共同需要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决策认同,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公共理性的存在。公民社会理论认同公民在参与社会权力运行的价值和对公民进行社会责任及公民意识的培养,主张政府、市场和社会成员等多方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沟通与协作。

  一、公民社会理论催化下的学校管理模式变革

  随着公民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入,社会的民主化日益提升,学校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学校的政治功能逐渐被弱化,学校的社会功能开始趋于复杂化。学校与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民个体之间的相互影响逐渐增强,一方面学校发挥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功能,另一方面学校作为社会组织也在积极地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同时,学校的管理工作也逐渐社会化,越来越多的校外组织和社会成员开始积极关注并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在学校内部学校成员开始共同分享价值观并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可以说,公民社会中的学校不再是单纯的政治工具性组织,在社会环境中,它逐渐成为了社会生活的中心,就学校本身而言,它逐渐演变为一个文化的共同体。公民社会理念不仅促进了学校社会地位的改变,同时也催化了学校管理工作的变革。

  公民社会理论引导的学校管理工作变革主要是指学校管理模式的变革,即由传统的学校管理模式向公民社会理念下的学校“治理”模式变革。20世纪70年代末,各国开始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张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全球化和分权化的社会趋势开始改变公共管理的生态环境,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变,相互依存性也在不断加深。随着这一形势的逐步深入,原有的市场竞争机制改造公共管理的做法开始出现弊端,合作网络应运而生,成为治理公共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治理理论认为,组织的权力分配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各个主体间责任界限模糊,主体权力相互依赖;与传统的管理概念不同,治理是一种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强调治理主体的参与性;在治理的过程中,领导者不是唯一的决策者,而是决策的引导者,通过合理的机制引导治理主体的决策选择。

  公民社会理论催化下的学校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学校外部管理关系、学校角色和社会地位的调整;二是学校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新组构。具体表现为:政府不再是学校的唯一管理者,政府转变为学校发展的引导者,社会开始广泛参与学校管理,多元化的管理主体相继确立,学校的自治权不断扩大。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中心性组织,其社会服务功能逐渐扩大,很好地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同时,在学校内部,学校办学自主权不断增加,学校的管理权不断得到分化,学校内部成员共同成为学校的治理主体,共同分享学校管理的价值观和理念,学校内部事务的管理由学校内部成员通过交流、合作、协商等途径解决,形成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社会—政府之间以及学校内部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依赖关系逐渐形成,各个治理主体的主体间性不断增强,公民社会的属性得以体现。

  二、公民社会环境中校长权力的根本性转变

  从本质上说,治理模式的根本在于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权力共享的多元化,这种模式与集权政治下的校长权力表达路径截然不同,是对集权政治下校长权力绝对化与唯一化的否定。

  (一)校长权力的来源

  由行政授予向职业法律赋予转变在我国现有的教育管理体制下,绝大多数校长是由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任命的,校长的权力也是由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在学校外部,校长其实是上级教育政策的执行者和相关工作的落实者;在学校内部,由于学校管理工作的等级制存在,校长拥有学校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对学校事务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着绝对的决策权。作为管理者,校长与其他学校管理成员之间,校长与学校管理对象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单向、线性的结构等级关系。

  公民社会理论推动的学校管理模式变革使校长的权力在来源方面发生了转变。校长权力的政治性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校长权力的职业化与专业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的专业化范围在扩大,越来越多的社会职业加入专业化进程,专业化的速度也愈加快,校长职业也不例外。这主要表现在:校长作为一种职业,在其权力的来源渠道上,不再是上级的授予,而是社会遴选机制有效运行的结果,校长权力不再是上级的授予,而是来源于校长职业本身,是一种职业赋予权;在权力的运行上,校长权力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成分不断增加。校长职业化对校长职业资格进行了科学的定位,校长专业化则提升了校长的职业地位,使校长权力的界限更加清晰和明确,校长的行政性权力和经济性权力削减,专业性权力提升。[2]此外,随着校长权力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升,校长的定位也发生了改变,即校长不再是政策执行的工具,而是拥有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个体。就校长权力本身而言,其运行目标的政治色彩逐渐减弱,技术性成分不断增加。

  (二)由绝对的管理权转变为道德的领导权

  根据公民社会理论,学校是一个文化的共同体,其成员共同分享价值观、信念和组织承诺。校长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也不再独揽决策权,而是由校长与学校的治理主体协商、交流与沟通后的共同选择。随着校长在学校事务管理中的角色转变,校长的管理权逐渐转变为道德的领导权,所谓道德的领导权,是以萨乔万尼的道德领导理论为基础的服务式的领导权力和道德权威。校长不再依靠权力的威严和标准的规范去直接管理学校事务,而是动用使学校成员因广泛共享专业及共同体的价值观、理想而感到负有义务和责任的那种道德权威去领导学校的治理。

  当校长的绝对管理权转变为道德的领导权时,校长职业本身的行政等级权力就被移到了边缘,校长的专业化权力以及校长职业本身的责任与义务将成为校长权力的中心,校长成为学校的服务者。

  同时,校长在具体事务中的决策权将“给予”相应的管理者和教师,不再凌驾于他人之上。此外,道德的领导权强调校长的道德权威,而校长道德权威建构的根本就是对学校管理工作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即将管理理念、管理目的和管理行为的本质共同整合到学校管理的核心价值观中,使其成为一种共同价值观而被大家认同。可以说,校长的绝对管理权向道德的领导权转变也是校长道德权威的建构过程。

  (三)校长权力由主体对客体的直接管理权转变为多主体的共同治理权

  公民社会理论最根本的思想是公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它意味着原有的校长这一管理主体与教师、学生等学校其他成员等管理客体之间的关系将发生改变,校长与其他管理人员之间不再是直线式的上下级关系,在决策上也不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而是共同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多主体的一种主体间关系,即校长与其他学校管理工作参与者之间是平等的协作关系。这种关系的转变也促进了校长权力的转变,即校长对学校事务的直接管理权转变为多治理主体的共同治理权。社会、政府、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社会其他力量都将积极参与到学校管理中,校长权力的执行主体范围将被扩大。从根本上说,校长权力代表着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利益表达,而其共同利益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校长权力的运行轨迹。这种转变是学校管理路径的根本转变,它不仅增加了学校管理工作的主体性、民主性,也使学校组织的公民社会属性得以强化,而且对学校成员公民社会意识的培育意义重大。

  三、公民社会理论推动下校长权力的表达途径

  (一)校长权力表达的路径转变

  校长权力的执行路径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这种权力执行路径更多地强调了上层权力执行的目标和权威,忽视了下层权力执行者的利益表达和目标理解。公民社会理论主张公民要有“公民意识”,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主张建构社会的`多元化治理结构。从这个角度看,公民社会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与原始的权力执行路径相悖离,从根本上说,它主张多元的权力执行路径,这一路径改变了简单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单一权力执行模式。从权力拥有者、权力执行者和权力监督者等多方的互动出发,以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点为单位,还原了权力执行的过程和本质。在公民社会理论推动下,校长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博弈均衡点也是多元化的。因此,校长权力的执行从本质上说是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过程,而整个过程似乎像一张布满结点的网,各个权力主体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加大了校长权力执行的民主性的同时,也使校长权力的执行更合乎理性。

  (二)校长权力资源的有效分配

  根据公民社会理论,校长权力从性质上发生了改变,它不再是校长个人独有的一种行政权,而是一个权力资源的集合。校长权力的行使不再是校长个人的行为,而是学校以校长为中心的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选择。因此,公民社会理论影响下的校长权力表达,首要途径就是对校长权力进行有效分配。

  首先,应转变校长的领导方式,由指挥型领导转变为服务型领导。校长权力的行使与校长的领导方式密切相关,公民社会理论从根本上重新诠释了校长权力,服务式领导方式则是新内涵下校长权力执行的重要途径。服务式的领导方式其实是校长的个人权力转变为权威的过程,也是校长权力转变为学校责任的过程。校长权力不再凌驾于他人之上,而是被授予的服务权。

  其次,校长权力部分归属学校治理委员会。学校治理委员会成员主要来自政府、社会、其他学校、本校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愿意参与学校管理的社会组织。校长是学校治理委员会的重要领导者,针对学校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校长有权利和义务组织参与治理委员会的决策;各治理主体与校长之间是主体间性的关系,有责任和义务在学校管理事务中做出利益表达,学校治理委员会拥有对学校管理中重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

  再次,校长拥有学校的行政管理权力,对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校长拥有管理和决策权,如在管理理念上,校长有权力构建科学的学校管理理念;在管理方式上,校长有权力变革和创新学校的管理方式;在具体事务的管理中,校长有权力对一些行政事务问题做决策。

  (三)校长权力执行监督机制的设立

  在公民社会理论中,学校是一个治理结构的文化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组织相比,二者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公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非官方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集体性等都会或多或少地在学校中得到反映。[3]因此,在政府、社会与学校和谐互动的发展环境中,职业和法律赋权的校长权力不但要接受职业标准和法律制度的规约和监督,还要得到更大范围的政府、社会组织、市场、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专家以及其他社会新闻舆论的认同与评价,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校长权力监督机制。

  校长权力监督机制的设立要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制度层面。要对校长权力资源的分配、运行以及评价等基本规则进行制度规范,同时将对违反规则行为的处理办法做以明确规定,为监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制度化基础。二是机构设置层面。校长权力监督机构是监督工作运行的主体,它是校长权力分配与执行之外的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可以广泛吸纳政府成员、学校的离退休教师、学生家长等。校长权力监督机构对校长权力的执行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它能够使校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更具透明化,有利于增加学校管理工作的民主性。对于校长权力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校长权力监督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从而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公民社会理论增加了学校管理变革中的公民成分,多元化的校长权力执行路径使校长权力的执行更加客观、目的更加合乎理性,这对于增加学校组织的公民社会属性和推动现代学校制度的构建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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