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城市的设计被公认起源于20年代,但是后来随着城市空间设计原理的发展,随后城市设计的研究与实践也逐渐融入到当地的区划法规中,城市设计的过程包括设计的控制等,逐渐被重视。设计的主旨并不是强调对于建筑的设计,而主要是对空间的设计,并经过不断的实践可以得知,实施型城市设计其中主要包含了具体的设计与实践,并且在设计的规划系统中,使城市设计具有一定的活跃性,并且设计的种类丰富多样。但是在进行实施型城市设计的过程中,因为缺乏具体的标准与操作规范,以此也造成城市设计的实践缺乏实施性与可操作性等问题,为此,文章中针对实施型城市的设计进行了思考。
1实施型城市设计要点
1.1城市设计具体种类
针对城市设计种类而言,主要可以将其分为控制引导型和工程实施型两种。其中,控制引导型的城市设计主要指还未经过确定的实施主体与内容,具体结合城市当中的空间区域或是特定的空间系统,在利用政策、准则以及标准等形式进行城市设计,并对设计活动进行控制与引导。而工程实施型的城市设计则主要指已经明确实施主体与内容,针对城市当中具体的空间范围或是空间系统,提出对于空间形态、景观塑造以及具体的空间布置等措施[1]。结合以上所述城市设计不同类型,控制引导型城市在设计时更加注重设计的研究,将确立目标、设计构架,明确城市中的具体格局及组织,确定城市中系统之间构建的联系,运用特色所遵循的准则。相反工程实施型城市的设计却更加注重设计中微观尺度的设计,其中不仅涵盖了较为基础的研究、结构及系统的建立,同时也需要将设计要求等与实际工程施工进行结合。以上便是城市设计中的不同种类,同时这也是进行城市设计落实的基础。
1.2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联系
针对城市设计的整体而言,我国在城市规划的法定体系中主要是横向分层综合性规划,然而进行城市设计主要是纵向系统参与其中。城市规划体系中重点是对城市设计手段及过程进行规划[2]。部分城市中对城市进行总体规划的同时,通常会采取总体城市设计的方式进行分析,当然也存在部分城市拥有确定的城市设计控制规划。然而不管具体的操作如何,其中确定的一点是,横向综合性的法定规划具有较为明确的区域范围与阶段的划分,而纵向系统性城市设计缺乏明确的层次与阶段划分,主要体现一以贯之的特征。
2实施型城市设计有效途径的几点思考
2.1组织形式方面———改变单兵作战的形式,全面转变为团队作战
一方面,针对实施型城市设计的具体项目组织而言,传统形式下主要将其委托于一机构或是设计院,进行城市设计,然而在设计机构中,设计人员均区分设计专长,所以在具体设计时不能覆盖到方方面面。尽管一些大型设计机构中的专业十分齐全,覆盖领域也十分广阔,然而机构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机构壁垒。为此,进行城市设计的重点是建立专业全面的设计队伍,在组织设计队伍时,不仅可以由不同的设计机构构成团队,同时也可以通过各个专业精英构成团队[3]。为此,将传统单兵作战形式转变为团队作战形式是进行实施型城市设计的重要组织形式。当前阶段我国开展城市设计的过程中主要运用的是联合工作组的形式,这也可以为之后的设计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基础。
2.2编制方式方面———由横向分层传递转变为纵向一体反馈
结合我国法定规划横向综合的具体特征,当前阶段我国在建设运作以及决策形式分方面一般是以层层传递的模式进行规划和信息设计,但是在该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信息割裂及信息丢失的现象[4]。设计单位在进行不同层面城市设计时,一般会提出较大的改动,以此凸显自己的价值。通常城市、工程与专项设计等主体形式都有纵向延展的特点,自身可以对法定规划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然而太过于依靠法定规划从中提取设计信息,以此构成不同阶层的设计成果,经过相应的实践证明该方法并不具备成效。为此,进行城市设计的同时,要格外注重纵向延伸作用的发挥,从宏观开始,再向中观、微观、一体化方向进行综合考虑。与此同时,其他项目的设计不能只是仅仅凭借依据,也就是对城市的设计展开,在进行城市设计的基础也要向纵向系统进行延伸。除此之外,也要与其他专业设计纵向延伸进行结合,并构成相关的反馈,将城市设计计划的控制与调整作为基本的要求。另外还会有专项规划或是设计出现前置的现象,以此为提前和规划、城市设计控制的相关要求进行衔接提供便利。以此才能够对城市设计的策划与规划、设计与工程三者之间的衔接进行保证,并且对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进行保证。从而对城市设计规划、城市设计准则及设计实践的准确性进行保证,以免出现质疑或是大的变动。
2.3决策方式方面———由审批制转变为责任制
以前在进行城市设计时,主要采取层层审批的形式进行控制,也就是针对实际的设计项目在设计与施工阶段中进行审批的形式。审批的根据通常是针对规划的具体结果、城市设计所遵循的准则以及设计指导等。运用审批制进行管控其中包含了如下不足:其一,审批的理论依据缺乏有效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引导型需求;其二,该审批形式主要强调阶段性,然而和实际工程之间缺乏连续性,容易形成断裂;其三,针对设计个体所包含的适用性考虑过多,则会容易缺乏整体的控制;其四,该审批形式主要是对管理人员的操作经验与职业素养进行考验,即便有专业团队负责,在城市设计初心、整体构思以及控制的相关要求方面的实施与了解也会出现一定的折扣。为此,改变该审批形式十分必要,由于针对实施型城市设计而言一般是城市中所选定的特殊区域,保证项目整体以及控制的连贯性也需要通过专业人士构成团队,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责任制,这种专业的专家团队要由最初设计团队负责,并要求原创设计者参与其中,以此为之后管控的审批与许可提供便利,以此全面实现城市设计时的连续决策,并对设计项目一贯性进行保证[5]。
2.4委托方式方面———由分别委托转变为总包分包
城市设计中相关项目委托和管理形式相同,一般采取分别委托的形式,即在所对应的阶段的`委托相设计。主要是先对城市规划、城市设计进行委托,分别对各个专项设计与一些地段建筑、景观设计进行委托。如果该方式不及时转变,那么实施型城市设计中运作形式的转变也都成为镜花水月。在设计和设计、设计和工程之间内容的衔接及反馈则会具有一定的单一性,缺乏整体的合作。除此之外,城市设计过程中的控制在实践的过程中务必要考虑到团队中收益的形式,依靠自己,不要依靠设计者单方面的付出。例如在抗震救灾城市的设计中,城市设计会成功很大程度上与该背景有很大的联系,团队中收益的分配在项目运作的之外,是该类型项目的主要特点,同时也是城市设计项目难以恢复常态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在进行实施型城市设计时,可以运用设计总包分包的委托形式。城市设计本身作为实施型项目,要事先对整体工程实施中的资金支出规划进行安排,随后在城市设计管控的过程中采用项目总包及分包的承包形式,以此全面实现组织运行模式的改变,并促进负责制及城市设计设计控制的实现。
3结束语
基于当前经济发展的环境背景下,我国的城市进程也逐渐加快,进行实施型城市设计也成为当前阶段发展城市经济的重要手段。文章中针对实施型城市设计,首先分析了城市设计的要点,随后从组织形式、编制方式、决策方式、委托方式四个方面的改变,对实施型城市的设计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通过文章中的分析,加强城市设计的技术水平,以此全面实现现代化城市的设计,并以此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震.关于实施型城市设计的几点思考[J].城市规划学刊,2012(S1):117-123.
[2]阎树鑫,关也彤.面向多元开发主体的实施性城市设计[J].城市规划,2007(11):21-26.
[3]扈万泰.城市设计实施管理技术研究[J].建筑学报,2004(08):79-81.
[4]王唯山.论实施城市设计的策略[J].城市规划,2002(02):64-67.
[5]李锴.我国城市设计的实施困境分析[J].上海城市规划,2010(0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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