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法制新闻的力度无疑是最强、最具代表性的。下面将着重分析通过法制新闻报道所体现出来的舆论监督的几个基本特征。
一、舆论监督的广泛性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因此与法律紧密相连的法制新闻也具有了广泛性。法制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也就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舆论监督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它能够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无论是农林牧渔,还是工矿企业或是第三产业,社会舆论一旦形成就会有强大的作用力推动事件的发展乃至社会的变动。例如曾经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存在的国有资产被侵吞的问题,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通过媒体的报道引发了我们关于国企改革究竟该如何改的思考,并最终促成了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国企改革方向,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最终使一部分国企走出困境获得新生。
舆论监督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它能够反映国内各个地区24小时发生的事件。无论是前一阶段发生的“太原警察打伤北京警察”,还是国内一连串的矿难事件,这些新闻本身就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舆论攻势,从客观上推动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二、舆论监督的公开性
公开性是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特点,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一旦公开揭丑、彻底曝光,就有别于一般的内部批评,更能激起广大民众的愤慨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正是舆论监督的公开性,使许多被极力掩盖的事件和惊心动魄的真相大白于天下,在众目睽睽之下,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吸取教训、完善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事故隐患得以减少。这种公开性的成功实践,完善了我国新闻媒体公开介入社会事务和公众公开了解社会真相的新秩序,这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极大尊重,也表明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2003年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突出体现了这一特点。南方报业集团记者公开、公正的报道把这一事件的始末彻底呈现在公众面前。一系列的问责、法律上的讨论随后展开。最终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一部实行了21年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国家法规最终废止。
三、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真实是进行舆论监督的生命线,也是新闻报道最基本的原则。从这一点出发记者的现场报道和用事实说话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们看到的法制新闻报道,以电视节目为例注重抓现场、抓细节;对关键过程使用长镜头拍摄,以保证事件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事实的关键内容
重视同期声的采集,尽量用完整的编辑段落,避免断章取义;用环境声保持事件的原生态,让观众了解事件的真实现场;注意兼听则明,平等对待每一个被访对象,双方都使用同期声,以保证双方都有表达自己的机会,避免偏听一词;解说词常采用叙述性语言,尽量少下结论,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用词和语气等。
在大量事实的交代基础上,主持人展开评论和观点阐发,从各个环节减免了给那些别有用心者授人于柄的机会,从而保障了节目的权威公正。客观的报道有助于形成客观的舆论环境,从而保证了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四、舆论监督适度性
舆论监督的适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报道中批评性报道、中性报道与正面报道的比例关系;一是舆论监督不能越俎代庖,不能进行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固然少不了很多批评、揭露性的内容,但我们应该明白,批评、揭露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揭露黑暗是为了追求光明,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针砭时弊、匡扶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制新闻报道多涉及的是目前存在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报道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承受力,以适度原则对材料进行取舍。另外,媒介的批判性仅仅是一个手段,在批判的同时应该注重建设性。
舆论监督不适度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是一种违法和无效的裁判。但新闻媒介的影响力将会使这种裁判子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的公正。新闻媒介、公众、政府和司法各有其特定的社会地位,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也有相互的权力冲突。这四方在新闻活动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受某种欲望、习惯的驱使,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不合规则的履行自己的职权。媒介总在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则希望将自由控制在自己允许的限度内,并为己所用,公众会要求媒介保护他们的利益,司法也不希望别人指手划脚的指责其权威,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但是在矛盾的过程中媒介应该首先加强自律,并引导社会舆论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媒介应该是为人民立言而不是替人民立言。
在当今社会,舆论的形成依赖于新闻媒介,媒介应该积极引导并帮助形成开放、公平、公开的社会舆论,并以此推动社会的发展。以上所述舆论监督的特征是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评价社会舆论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准。作为传播重点强势,新闻媒介应该勇于承担社会的责任,更好地通过新闻报道发挥其舆论监督的职能。
[参A考A文A献]
[1]李铮:《论法制新闻的舆论监督》,《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10月10日。
[2]夏榆:《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湖南频道2001年4月5日。
[3]王小林:《对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化的思考》,《东南传播》2005年第1期。
[4]胡盛杰:《关于新闻监督的思考》,《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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