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阐述仲裁思维的概念,从仲裁思维公平性、效率性、灵活性、契约性、私密性与和谐性的角度着手,审视仲裁思维与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的关系,旨在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相关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实现。
关键词:仲裁思维;商业银行;发展战略
仲裁作为一种从商业发展中自发形成的纠纷解决方式,正日益被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主体所接受。仲裁思维源于仲裁活动又超脱仲裁活动,是特定群体在践行仲裁制度、仲裁理念和仲裁精神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仲裁思维与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及和谐社会的时代呼声同频共振,并惠及社会经济更广阔的领域。通过实践和研究发现,仲裁思维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存在较大的契合性。运用“仲裁思维”来审视并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是一个崭新而意义重大的课题。
一、仲裁思维的概念
仲裁思维的形成与仲裁制度密切相关,仲裁制度具有公平性、效率性、契约性、私密性、灵活性与和谐性等重要特质;仲裁思维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自由与和谐的思维方式,是在追求效率前提下实现真正的公平,是在不违反原则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的灵活性,是在尊重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实现最终的和谐。仲裁的和谐性从根本而言源自仲裁的契约性。仲裁因其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自由,较之诉讼方式更灵活、平和地消除隔阂,缩小差距,协调双方利益,缓和矛盾,从而实现当事人“握手言和”的目标。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其仲裁的审理原则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包括中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及国际条约)规定,依据合同约定,参考商业惯例和市场交易规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按照规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仲裁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并且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
二、仲裁思维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
(一)仲裁思维与金融创新战略。金融创新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对银行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的各项创造与更新活动。当前,国内金融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在同业竞争加剧以及我国正向创新性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实施金融创新战略是商业银行加快经营转型,推进科学发展,增强服务客户能力、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的现实选择。
由于金融创新涉及众多领域,产品结构复杂,具有“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特质,使得金融创新往往与风险相伴,其中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包括法律风险。如金融创新孕育出银行卡、信托理财、金融衍生交易、电子银行等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和商业行为,但也产生了新的金融纠纷。为最大限度地防范金融创新中的各类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引入仲裁思维方式。
1、运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仲裁思维方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尝试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构建商业交易模式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锁定。
2、坚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仲裁思维底线,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既不片面强调己方的权利、忽略对方的诉求,也不加重对方的责任、推卸己方的义务。
3、借助“灵活应变”、“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仲裁思维张力,将仲裁方式引入纠纷解决机制。金融创新滋生出的新型金融纠纷案件往往带有高度的专业化和技术化色彩。仲裁机构通过聘请金融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仲裁庭,保证各类金融纠纷案件都能得到更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裁决,从而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
(二)仲裁思维与银行客户战略。客户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因此,在研发产品、设计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上,必须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借鉴仲裁思维方式,尽可能地选择非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以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的客户战略。
1、借鉴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仲裁原则。公平性是仲裁思维的.首要价值取向。仲裁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力图体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相关约定不偏离公平性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就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商业银行在设计产品和制定合同条款时,要公平合理地分配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交易过程中,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纠纷时,应查明事实原因,分清责任,并主动与客户协商,公平、合理、及时地解决纠纷。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2、借鉴“保护商密”、“尊重隐私”的仲裁原则。仲裁的私密性是保护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的利器。客户若因产品或服务引发争议诉诸法院,并在诉讼中获得胜诉,那么在公开审判的情况下,市场经济主体就有可能面临群体性诉讼,这是市场经济主体最不愿意看到的。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这就避免了由于一个争端的发生,而导致连环的讼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连锁反应。
另一方面,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对社会是保密的,而对当事人是透明的,当事人直接参与仲裁程序,甚至可以自我设计仲裁程序,由此产生信赖感,减少对抗,回归理性,增强仲裁庭的说服力和最终裁决的信服力。容易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为和谐地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了条件和保证,也为日后当事人之间合作创造了机会,更符合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
3、借鉴“减少对抗”、“和谐共赢”的仲裁原则。传统的争议解决模式是在对抗中决定胜负,而仲裁有别于审判权、行政权的行使。“减少对抗”、“和谐共赢”是仲裁思维的社会使命和愿景。其无论在宣传、咨询、受理、庭审直至裁决,都能以一种和谐宽松的气氛对待市场经济主体,引导当事人和解并公正公平地作出裁决,从而消除隔阂,缩小差距,缓和矛盾,实现当事人“握手言欢”的和谐目标。
(三)仲裁思维与国际化经营战略。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内金融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金融机构要遵守WTO规则,平等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全面加快国际化进程,以适应全球经济金融格局的发展变化。
1、借鉴“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仲裁原则,注重国际交流和国际化人才的引进。一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商业银行的交流,学习、借鉴、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规则、管理技术、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服务手段,在经营管理方面尽快与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接轨。二要重视引进国际化人才,通过引进国际化管理专家和录用外籍人员,尽快实现国内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员工的本地化。
2、借鉴“意思自治”、“灵活应变”的仲裁原则。商业银行推进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必然受到不同国家法律规制和监管政策的管治。由于国家制度不同,有些国家的法律及诉讼程序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别,为规避诉讼风险,商业银行应在遵循东道国法律的前提下,通过事先的协议安排,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国际性仲裁机构、东道国仲裁机构、母国的仲裁机构和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在准据法的选择上,应尽量争取选用母国法律或集团较为熟悉的第三国(或地区)法律,以防范法律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从而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四)仲裁思维与品牌战略。商业银行应增强品牌跨市场的适应力和跨国度的文化包容力,改变以自身业务及产品为中心的传统思路,增加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仲裁思维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文化内涵,其从市场经济主体的最大利益角度出发,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自由与和谐的价值取向,孕育了独特的文化特质。这种价值取向,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塑造有品质、高端的国际化形象,丰富的文化内涵,充分彰显商业银行品牌的公信力,还可以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传播民族文化,借助中华传统文化精华并借鉴西方文化的优秀成果,走和谐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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