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我国开创环境保护事业已40余年,长期以来,我国沿袭着以各级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以工业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主要职责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管理体制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一些具体的管理方式至今也依然是极为有效的。然而,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并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却越来越显露出对市场条件的不适应性,甚至正成为阻碍实施有效环境管理的桎梏。因此,对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作重大的、根本性的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2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矛盾
“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是全球公认的准则。但从环境管理的内涵、特点及我国的环境管理战略等几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偏差并与我国的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相脱节,极不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
2.1从环境管理的科学内涵看我国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理论偏差
环境管理的科学内涵可大致概括为: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及教育等多种手段,限制(或禁止)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鼓励人们改善环境质量;通过全面规划、综合决策,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的目的。其核心是遵循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从其内容看,环境保护的范围应涵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源(生态)管理,主要是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二是区域环境管理,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大经济协作区的环境管理,省区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乡村环境管理及流域环境管理等。三是部门环境管理,包括能源环境管理,工业环境管理(如化工、轻工、石油、冶金等的环境管理),交通运输环境管理,商业及医疗环境管理等。从理论上而言,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管理工作应当涵盖以上的诸多内容,但从我国承担环境管理主体工作的环保行政管理主体(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地(市)环保局———县环保局)的工作内容和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看,我国环保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主要还只能是涉及部门环境管理中工业环境管理部分。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进入了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这个时期,现代工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部门,如石油、化工、电力等,环境污染和破坏空前加剧,以至发展为社会性公害,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环境管理重于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即控制工业污染,而对于整个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缺乏全面管理。这一时期也正是我国环保事业的起步时期,我国的环境管理思想深受其影响,此后制定的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都主要是针对工业“三废”和噪声污染的管理,而对环保部门所应承担的资源(生态)保护职责少有明确的法律和职能的规定。
在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报告中,我国政府将环境管理部门的任务概括为“统筹规划,全面安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应当说,这一概括对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定位是基本准确的。但由于缺乏科学的体制和机制保障,在后来的实际工作中,环境管理工作都重在“组织实施”,所谓的“统筹规划”和“检查监督”基本流于形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共同的发展战略后,工业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思想上发生了重大转变,把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同时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等一系列重要思想,在此影响下,我国虽也对新型的生态、环保、经济发展理念作了积极倡导,但多重在宣传、引导,“雷声大,雨点小”,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无法作实质性的切入和推动。如环保部门如何有效介入生态资源管理?对此有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在机制上如何保障?恐怕是所有的环保人士都无法说出明确的答案。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构性矛盾,即对环境管理的内涵缺乏科学的把握和定位,同时对实施严格的法制化的环境管理缺乏保障机制。
当前,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都已进入了一个更为全面、深化、科学有效的全新发展阶段,在我国已有不少省份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如果不能及时改革、调整和修正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不仅将延误发展环保事业的极好时期,痛失契机,还将严重阻碍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2.2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无法实施统一而有效的环境管理
我国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我国又制定了门类繁多的由多部门负责实施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环保部门实施统一而有效的环境管理。
其一是因为环境是一不可切块分割的有机统一体。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多层次、多单元的环境系统,而人类活动对整个环境的影响也往往是综合性而非局部或区域性的影响,特别是我国目前还无法真正实施完全意义上的法制化的行政管理,因此,实行环境质量的地方政府负责制极不利于实施统一有效的环境管理。如在实际工作中,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的处理往往受到多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大环境区域的环境管理也存在着因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不均而不惜牺牲环境资源的现象。如新安江流域,其下游区域是环境获益的主体(如生产水资源产品),而上游区域则必须为保护好区域环境付出经济代价,但上游区域并不能因此获得合理的环境经济补偿,显然,这是不符合市场原则的,长久以往,难免会使上游区域的行政当局失去耐心,或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量,放弃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其二,在现行的环保法律体系中少有环保部门对农业、林业、矿藏等领域的生态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权的规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矿藏资源等等的保护,环保部门所能做的工作大多只能是宣传层面上的。同时,因环保部门自身行政管理体系并不健全,环保部门同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至多是平级关系,在有些地方甚至还没有设立有独立行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像《自然保护区条例》虽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有对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权,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到实处。
3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考
管理体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体制的变革、修正是与时俱进的,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笔者以为现阶段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着眼于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建立较大区域范围内垂直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体系
如上所述,由于环境是一有机统一体,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无法随意分割,实施统一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建立在较大区域内实施有效管理的垂直行政管理系统。环境保护实施行政垂直管理不仅是环境自身的自然和社会特性的必然要求,对开展环境保护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在较大区域内统一实施开发、保护与治理)、协调区域环境关系、调整局部区域和大区域的环境利益都极为有效、有利和经济,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因环境利益冲突导致的环境灾害。在目前条件下,可借鉴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经验和模式,建立跨省际的垂直行政管理系统。如可设立国家总局-华东局-县(市)基层局的模式。
3.2科学确立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在新形势下,重新确立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和环境管理实践需要的环保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是当前环保部门面临的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20世纪90年代曾任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曾指出,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职能是“宏观指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依此,我国环保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能够有权实施对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政策的指导,即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战略,对地区、部门、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相关的产业、经济、技术、资源配置等政策,对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活动进行规范、控制和引导;二是能够运用法律、政策及技术手段实施部门协调,推进各部门、各行业协同动作,相互配合,承担好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能;三是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市场指导等多方面的服务;四是有权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督检查。能否赋予环保行政部门有效的监督检查权某种意义上是决定着环保部门的工作成败关键因素之所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全社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检查等。由于我国行政体系自身的特点和历史承传,由环保部门一家承担环境保护的所有执法内容也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但重要的是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职能部门决不能游离于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等重要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之外,而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恰恰限制了环保主管部门在类似领域的作用,这一法理的逻辑悖论给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危害是巨大且在短时期内无法消除的。
3.3从法律层面和体制上保障环保部门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监督检查权是环境行政主体对客体有关环境保护事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我国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目前还主要体现在对工业污染的管理上。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产业方向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进程的加快,工业污染将不再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矛盾,而生态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居民的生活污染等方面的矛盾则将日渐突出。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收到的此方面的群众投诉已在日渐增多,这些矛盾的解决都离不了环保主管部门的参与,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和体制着手,对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作必要的修正,以法的形式明确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中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的权力。
同时,由于我国的农、林、水、工商、公安等众多部门都在各自领域承担着一定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权的同时,还必须给予环保主管部门以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的保障,真正体现环保部门在实施统一监督检查权力职责的权威性。如何实施对其他行政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应认真研究,建立一个合理可行的体制和工作机制,使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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