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对象荐选的实际工作中,存在指派型、福利型、自荐型、推选型的学员选派方式,其中前两种会将不具备志愿服务精神的人选入,导致培训后不能发挥健身指导的作用.通过分析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力与义务、举荐人与被举荐人的管理,提出举荐模型,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对象的荐选过程得到规范、监督、管理与完善.
关键词:社会体育指导员;举荐模式;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文明的进步,人均收入的提高,健康意识的提升,家庭及社会成员从购买健身服装器材,到消费体育服务,逐渐形成了体育健身的日常生活习惯,健身人群迅速扩大,对体育场地、运动形式、健身效果、人际交往等有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科学健身,国家设置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岗位,并制订了相应的法规政策,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
1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与价值
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发布《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是为促进群众身心健康、提高健身人群科学健身水平的一项制度.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和大众文化的丰富,为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管理办法》中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1].我国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及其工作现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全民健身发展的需要[2].实际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体育指导工作广泛、良好地开展,对实现健身群众身心和谐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培养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高质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可以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服务水平.反之,培养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如果指导能力不足、在健身指导中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则会严重制约全民健身科学、有效的快速发展.因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规范培养可以良好地促进全民健身发展、健康中国建设.其中首要的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人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在《管理办法》的附件中指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有:(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的道德素养,遵纪守法;(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五)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六)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1].在基本条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的`道德素养,遵纪守法;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但这恰恰是实践中最难以核实的部分.各体育行政部门在实际管理中,为了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名额的指标,往往会因核心条件审查难度大、工作成本高忽略对其的考查,而将其他一些无关因素混杂在参加培训人员的选拔过程中,出现了几种不符合《管理办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设立初衷的情况.
3社会体育指导员选拔、举荐办法与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二级、三级的培训主要由省、区、市指定的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的通过率非常高,培训的费用由省、市级体育局行政拨款支付.集中培训的时间为3到8天.集中培训的时间较短,学习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习难度.如果推选的培训人员有学习动机(志愿服务精神),学习任务可以较好地完成.反之,完成的结果较差.最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培训的质量以及后续志愿服务的效果.调查中,参加培训人员的选拔途径有以下几种情况:3.1指派型.指派型,是指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选荐中,组织部门通过看名单进行人员的指定派遣.指派型推荐参加培训人员的状况和问题有:(1)推荐的组织能够按上级的要求选派具备体育专业知识与技能(通常是体育专业毕业的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人员,但派遣的上级主观性色彩浓,培训只是为了完成指标任务,对于后续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开展不做要求.(2)对于培训人员,培训相当于没有任务的出差,选派时出现“重亲轻贤”的情况,加重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当地开展工作的不和谐气氛.(3)指派的形式,忽略个人意愿,违背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志愿性原则,造成学习积极性差、培养质量下降、体育指导工作难以有效进行等.3.2福利型.部分单位、组织选派的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培训期间会发放出差费用,领导和被派出人员均把培训视为“带薪休假”、“外出休闲”的福利待遇,造成培训过程中的缺勤、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学习等现象.福利型派遣的人员培训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缺乏或没有相关的体育运动技能基础,不能适应培训的内容.(2)完全没有学习的动机,缺勤率比较高.(3)目前采取的是等额培训,即参加培训的人数等于年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的数量(通过率百分之百),福利型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给培训机构造成了困难.3.3自荐型.个人有过社会体育指导的经历,对于体育运动比较喜爱,有擅长的运动项目技能,在县区一级的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街道乡镇等部门进行过登记,提出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人员.这类参加培训的人员属于自荐型.自荐型人员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现状和问题有:(1)学习的积极性比较高,但专业知识不系统.(2)重技能学习轻理论学习.(3)提高个人运动能力的动机强,为他人指导体育健身的动机弱.3.4推选型.由社会健身站点的群众,基层企业、单位、组织常参加锻炼的人群不记名推荐的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人员,属于推选型.推选型人员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现状和问题有:(1)具备较好的单项运动技能,学习热情高,理论学习也比较认真.(2)得到群众的认可,学习动力足,培训结束后的群众健身指导工作效果良好.(3)目前缺乏登记注册、日常评价、考核管理的内容和制度.(4)时常会出现小群体对于名额的无序竞争,影响健身群众的和谐关系.指派型、福利型问题的出现,主要是推荐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不直接进行后续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工作的登记与管理,即“派”、“用”脱节.这也是重培训审批数量、轻管理使用服务的较普遍现象.自荐型、推选型的出现,是参加培训人员选派方式的进步,使得“派”、“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结合,但也存在随意性较强、管理不系统的问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选拔的过程中,并不是谁在按照上述情形有意为之,而是目前缺乏工作时间成本少、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制度与办法.
4社会体育指导员举荐模式探索
4.1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利与义务.社会体育指导员权力与义务的明确,结合举荐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可以减少和避免培训人员选荐中的随意行为,防止出现指派型、福利型的情况.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利体现在“促进科学健身的普及,实现人的身心和谐发展;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升社会的健康文明水平[3]”.这一过程促进其自身的完善,是自我社会价值的体现,也是人生最高价值的实现.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1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志愿精神是联合国精神的最终体现.”[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义务是“组织和指导健身群众开展健身活动,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由此提高群众身心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社会体育指导员可以通过实践和培训不断提升个人的组织与指导健身活动的能力、自身健康水平、自信心等,在帮助他人健身的步骤中,增进社会关系、加强社会联系,得到他人与社会的肯定,实现自我价值.4.2举荐人与被举荐人.从《管理办法》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和概念出发,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员的举荐人应是“公众(全体居民)”.但在实际中,全体居民不一定都是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因此,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可以参照体育人口的定义)具备举荐权,是举荐人,举荐参加培训人员是其权利与义务.原则上,每一位举荐人都具有被举荐的资格,都是被举荐人.实践中,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群,在相对固定的地点,达到一定的数量,在此群体中,通过举荐选出具有志愿服务意向的参加培训的人员,是实际的被举荐人.这是以权力与义务对等关系原则形成的举荐人和被举荐人.他们相互之间认识、熟悉,有利于健身活动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健身群体中没有适合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人员.此时,需要组织发现具有一定体育专业知识和运动技能,且愿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人员.这种情况下,举荐人是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部门或基层体育文化管理部门.被举荐人是当地居民或者可以为当地健身群众提供健身指导的特定人员.4.3举荐人及其管理.鉴于在实际中,举荐人均是参加体育健身的居民,因此举荐人的管理应进行属地实名管理.即在某一区域长期居住的体育健身群众,在当地体育文化或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基层单位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健身内容、健身目的、是否愿意提供健身志愿服务等.经过了登记的人员具备在其健身活动场点的举荐权.登记工作可以由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健身群众的代表完成.在日常管理中,最重要的是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通过检查确认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人员,对他们加强宣传,使其履行举荐权.4.4被举荐人及其管理.第一种情况,被举荐人来自于举荐人群.在进行了一定的宣传后,可以先由举荐人初步确定被举荐人(候选被举荐人),一般可以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日期之前40至60天.在培训前10至20天,根据候选名单由举荐人确定参加培训的被举荐人,并予以公示.第二种情况,基层管理组织根据健身场点的人数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根据数量指派人员参加培训,具体的情况各地可以结合实地调研自行确定.被举荐人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获得证书后进行正常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在高一级的培训中可再次成为候选被举荐人.人员配备的任务可以从组织和个人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去考察[5].4.5举荐模型设计与分析.举荐是健身志愿服务者步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个环节.后续的监督、考评、继续培训、志愿服务支持等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管理推向深入、充分发挥作用的环节.本研究结合实践提出举荐及其管理的模型,如图1所示.根据《管理办法》,图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机构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对辖区的健身群众进行实名登记,并抽查核实,本项工作可由健身群众的代表完成.之后协会对健身群众宣传荐举办法,健身群众实名填写表格提出候选被举荐人,协会监督,给出意见.接下来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前,由举荐人(固定地点的健身群众)选定被举荐人,协会监管过程.然后协会公示参加本年度培训的被举荐人名单,并提出要求.在被举荐人培训合格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后,可以向协会反馈问题、咨询政策、要求支持等,协会监督其志愿服务.从伦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被举荐人“来源于民”,有利于形成良好友善的氛围,督促其“服务于民”,并且从健身群众中被举荐出来,可以充分代表健身群众与培训基地进行有效的双向沟通,使培训达到“授群众所需之道,解群众未识之惑”.
5举荐模式的自我完善
一个组织模型只有在内部可以完成自我完善,才能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与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举荐模型也不例外.从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群众健身指导的全过程来看,与其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有:健身群众,社会体育指导员自身,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上级体育主管部门,非健身群众与组织.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的生态圈,举荐模式的自我完善与其息息相关.5.1自我管理与评价.参与志愿服务的人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是自我管理的主体.在志愿服务精神的驱动下,这些人员可以完成自我管理与评价,包括:地点记录,出勤,健身指导的内容、时间,接受指导的人数等,对相关内容给予自我评价,评价的结果主要用于讨论分析如何更好地提供志愿服务.协会是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直接管理单位,是自我管理的组织,其管理与评价的行为也属于自我管理.实际中主要是进行抽查、考评、奖励、补助发放、配合培训基地、与外部机构协调等工作.5.2外部监督与评价.外部监督与评价来自于健身群众、上级体育主管部门、非健身群众与组织.首先,协会可以制订健身群众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价方法、制度,定期进行调查与考评.其次,接受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任务计划进行的工作监督和评价.最后,来自于媒体、志愿者协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部门的监督也是促进志愿服务良好有序发展的有效办法.对于志愿服务良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可以加强宣传,邀请非健身群众体验,派遣到未开展健身锻炼的组织交流.通过外部监督与评价,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志愿服务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同时为其客观考评提供依据.5.3荐举模型与制度的自我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涌现,制度的设立与完善,都是为了不断提高群众健身的社会效益.在政府、社会组织、培训基地、社会体育指导员自身投入许多经费、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为更好地开展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健身意识,采取第三方对实际社会效益评估是十分必要的.第三方不牵涉任何利益,按照《管理方法》的精神与要求,定期做出评估,针对问题进行改进对于提高各方面工作的效率是极其有用的,特别是在因地制宜地完善当地社会体育指导员荐举模型与制度建设方面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因此,上级主管部门如何开展第三方评估,其效果如何,对于当地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进一步快速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作用.真实、准确的第三方评估,结合外部监督与自我评价,可以让荐举模型与制度定期完善,适应当地群众的健身发展需要.
6结语
法律法规是保证社会有序高效运行的基本措施,因此国家提出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并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在一些方面的规章制度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部分省、区、市的相关文件中,将具体内容的制订权下放,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但截至目前许多地方还在探索中.本研究提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荐举模型,对于其选拔环节以及后续志愿服务开展都会起到提质增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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