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伦理学的反思与诉求论文

2018-09-18 论文

  在《斯洛特的美德理论及其道德心理学》一文的结语部分,我曾提到道德心理问题对于美德伦理学乃至伦理学的重要意义[1]。这一方面是因为,除非拥有关于道德心理的恰当解释,否则无法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遵循道德要求(moralclaim)。毕竟,道德要求属于道德知识(moralknowledge)的一部分,而道德行为(moralbehavior)则是实际的具体活动。当道德行为者(m〇alagent)“知道”某些道德知识时,并不代表他必定根据这些知识行动。也就是说,从他获知这些道德要求,到他采取相应的道德行为,这中间还需要一定的桥梁和动力。另一方面,道德心理问题也是当代美德伦理学对现代规则伦理学(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代表)表示不满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美德伦理学的任务就在于,重新梳理并真实确认道德行为者的品质特征、心理倾向与内在动机。本文试图从道德心理的角度,反思规则伦理学的缺陷,揭示美德伦理学的基本诉求;通过对比两者在道德心理层面上的差异,来论证美德伦理学的优越性。

  一、道德心理:关键的伦理学问题

  所谓“道德心理”(moralpsychology),是指道德行为者进行道德考虑和道德选择时的心理机制与运思过程。它要比“道德动机’’(moralmotive)更广泛。后者主要指一种心理推动力,其最大特征是作为诱导而激发行为。只有当道德心理催生了行为,或至少该心理过程的落脚点在于催生行为,此时的道德心理才能被称为“道德动机”但对“道德心理”来说,它还包括道德行为者长期以来进行道德认知和道德考虑时所具备和运用的各种心理成分和内容,尤其是在面对“实现某些善”道德要求时,有关“为什么应该实现这些善”“靠什么能够实现这些善”以及‘‘怎样才能正确实现这些善”的内在理解。诸如此类的观念是行为者在其道德环境和道德资源中逐渐形成的心理积淀,表现为较稳定的心理结构和取向。尽管它们不是为了某次行为而生发的心理活动,但在面对具体境遇时,这些心理要素将支配道德行为者的运思,给出行动的理由和方式。此时便表现为“动机”在伦理学体系中,道德心理问题之所以值得重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伦理学只有设计合适的`道德心理,才能提出自己的道德要求并支撑这些要求。这就是说,不仅道德要求的有效建立需要伦理学认真把握行为者的心理状况,而且这些道德要求的真正履行,也依赖于行为者对它们的深刻理解和自觉认同。因此,如果缺乏道德心理的说明,伦理学就既不能说清道德要求的内在来源,也无法保证人们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循它们[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同意,“凡是一个伦理学派或一个伦理思想家,都有他的一种心理学为其基础,或说他的伦理学,都是从他对于人类心理的看法而建树起来”]。

  其次,道德心理的设计预设着各自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框架。基督教伦理的道德心理是神学语境内的义务观念和罪责意识。在这一点上,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有所继承,只是把对上帝的敬畏与服从替换为对规则的义务感和敬重心。当然,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义务感”内容不同。前者认为,一个人采取道德行为时需在心中持有这样的想法:必须按照能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的方式去行动,这是义务;而后者是:必须按照可使自己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方式去行动,这是义务。

  最后,道德心理必然是道德行为者的心理,一种伦理学将其道德心理设计成什么样的,它笔下的道德行为者便会是什么样的。因此,关于道德心理的说明,将展示一种伦理学对于人和人性的基本看法,乃至对于人类生存方式的整体判断。

  况且,即便伦理学明确告诉人们应履行哪些道德要求,也不一定导致好行为的出现。强硬坚决的道德论证或道德要求,如果“与对一个人的整个生活具有根本意义的个人利益相冲突”就不会成为行为者的心理动因[5]。而那些行为合乎道德要求的人,也未必就是伦理学的自觉思考者和遵守者。很多时候,人们的道德意识来自道德生活的潜移默化,来自当下切身的道德冲动,而不是道德理论的正规传授。更何况,人类目前的道德状况,不仅没有因为伦理学的精细化而变得更好,反倒因为伦理学内部对道德要求的不同理解而曰趋混乱[]。

  所以,如果伦理学真是为生活着想,为自身的声誉与合法性着想,那么,关键并不在于回答“我应当如何”而在于回答“假如我应当如此,那么请给我_个好的理由”该理由可以让我说服自己“凭什么要这样”“凭什么能够这样”在此之后,我才会进一步思考“怎样行动以达到该目标”换言之,只有找到充足的心理根据,人们才能理解道德要求,才会愿意依照道德要求而行动,才会积极谋划具体的行动方案,从而实际地形成道德动机。可见,给出让人怦然心动的道德理由以及欣然接受的思维取径,才是伦理学的关键任务。它甚至要比“提出具体的道德要求”的任务更加紧迫。美好的生活图景固然为我们所期待,但我们更期待伦理学能够关心和体贴人,为人们找到通向美好生活的心灵桥梁。

  

  二、规则伦理的道德心理缺陷

  任何规范性的道德理论,若缺乏有关道德心理的说明,便是没有根基的。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等现代规则伦理学也不例外。

  抱着“尽义务”的心理履行规则虽然高尚,但由于规则具有内在的普遍主义性质,因此,规则伦理不得不把所有情境中的道德心理都归结为责任心和义务感,这势必导致理论解释与真实情况之间的脱节。斯托克尔(MichaelStocker)将这种“脱节”称作“道德的精神分裂症”(moralschizophrenia)。他设计了一个典型的例子,用以说明规则伦理学的僵硬和不足:

  假设你在医院里,正从长时间的疾病中逐渐恢复。当史密斯再次来看望你的时候,你正处于十分郁闷、烦躁、无所适从的状态中。此时,你会比以往更加确信地认为,他是个好伙伴,是个真朋友——他穿过整个城镇,花了这么多时间来鼓舞你,等等。你情不能已地表达你的赞扬和感谢,可是他却抗议道,他一直是在尽力去做他所认为是自己责任的事情、他所认为是最好的事情罢了。一开始,你还以为他是在通过自谦、减轻道德上的负担的方式而讲客气。可是你们俩谈得越多,你就越清楚地发现,他是在讲真话,没有夸张:他来看你,实质上并不是因为你,并不是因为你是他的朋友,而是因为他认为这是他也许是作为个,但无论如何,它们对于该行为者来说都是真实且合情合理的。只有当那些具有实践必然性的道德要求,能够与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与行为者的个体感性在道德理由的层面上发生某种联系和融合,这种必然性才能从_种纯粹“外在的理由”转变为“内在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理由不再以纯粹的理性形式出现,而是混合了行为者的个体情感、欲求等多种心理因素。由此可见现代规则伦理学的又_心理缺陷,即理性主义的缺陷。威廉斯指出,不论是道德理由还是道德动机,都不像理性主义者设想的那样是无条件的,“它们的有效性取决于行动者的实际处境和心理状态”[12](3:°。

  规则伦理学之所以把“义务感”作为道德心理,还有_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让人们承认规则的坚定性而不要随意动摇和抛弃。诚然,社会运作需要稳定的规则,规则也应该被遵守。但是遵守规则是一回事,抱以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遵守则是另_回事。麦金太尔(八lasdairMcIntyre)就指出,“规则本身丝毫没有为我们提供目的。它们在告诉我们什么事是不可做的意义上告诉我们如何行动,但它们并没有把任何明确的目的提供给我们”[13]。而道德规则的正确使用却要求‘‘与一个人的生活经验以及他对‘如何生活’的普遍看法具有某些本质的联系”。

  这意味着,如果伦理学打算说服人们按照规则行动,那么,关键在于要为规则提供目的论理由。毕竟,设立和维系规则是为了生活更美好,而不是为了让规则成为一种新的拜物教对象。维护和遵循规则,绝不代表机械执行而不追问目的何在。该方式会使行为者丧失对具体情况的敏感性,削弱他们理解生活的能力,减少他们从生活整体来考虑问题的可能性。在极端情况下,这种方式会以“按章办事”为旗号,成为庸人们推脱责任的口实和小人们官僚做派的遮羞布。概言之,对生活目的的遗忘(即盲目主义的缺陷),正是规则伦理学在道德心理问题上的第三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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