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现状与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中存在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和废渣污染。从以往经验得出,煤矿生产中出现的粉尘和一些容易挥发的气体,是产生矿山区域环境中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进而,也深深地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特别是煤矸石,在影响地下水的同时也对土质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这主要是由煤矸石本身具备相对强的可燃性,易爆炸的特征决定的,一旦出现燃烧、爆炸,就会快速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直接严重影响大气环境。在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时候,会形成废石、尾矿和冶炼废渣等,他们如果很大数量的堆积在一起,并且不做任何的处理,就会形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很大的原因是这些矿产资源副产品中存在很多的重金属和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在废弃矿石长时间裸露、堆放的情况下,不仅水资源受其影响,这一区域的土地也会出现严重的污染现象。与此同时,伴随着采矿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会破坏潜水层,疏干性排水现象出现,地下水水位发生变化,发生明显下降,更为严重时,会引起河流断流,一些相对稳定的水环境发生不良改变,例如地下水资源枯竭,地表水漏失、区域水不平衡等,对矿山地质环境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
1.1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现状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是直到2003 年11 月19 口国务院第29 次常务会议才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9 年2 月2 日国土资源部第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产生的地质灾害要进行保护与治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切实解决生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矿山环境治理通过保证金保证了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能够合理开采资源、积极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金,来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1.2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意义
针对我国矿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探索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战略,着力于矿山资源开发朝着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进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最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方向发展,对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实施矿山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治理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与恢复治理方案研究,是我国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2.1 提高矿山治理恢复意识
地质环境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其重要性尚不为社会所了解,必须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及其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具体措施如下:
2.1.1 加大宣传力度,根据矿山所在的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宣传手段,根据当地矿山环境治理的规划与目的,通过网络,电视等新旧媒体进行正对性宣传。
2.1.2 进行会议总结,通过定期的会议,对阶段性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进行汇总、交流,明确矿山环境治理思想的落实情况,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性。通过宣传教育让政府领导真正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管理工作,使矿山企业真正明白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可以降低甚至避免地质灾害发生,使更多的人了解地质灾害的危害,参与地质灾害的预防,让全社会都知道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2.2 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矿山环境治理除了上述提到的宣传工作要到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同样重要,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宣传去进行工作,还有采取有力的法律制度措施去约束不规范或者违法行为。那么结合我国当前矿山环境治理现状来说,在矿山治理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建设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然颁布了一些,但对于矿山环境保护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法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规定只是在其他环境保护法中稍微提及;依据矿山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紧迫性,急需从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紧密关联的特点和矿山环境问题的特点出发,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
其次,矿山环境管理对象复杂,内容广泛,与其他部门交叉多、协调难,管理权责存在模糊地带。为此,急需顶层系统性、综合性的地质环境资源保护法予以规范,逐步健全完善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在规划、区划、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监督等各个方面,都要采取立法的形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规范化管理,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真正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矿山治理的地质管理措施
采矿活动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主要为采空区地面变形,为避免在矿井开采后出现造成很大面积的房屋倾斜,开裂,地表沉陷、开裂等一系列地质灾害现象的出现,应该严格按照原先的设计规定,留设足够保障的保安矿柱,村庄下禁止采矿。在开采中,矿方应认真观测地表沉降,仔细分析地表移动变形的内在规律,最好可以尽早发现,尽早治理,从而有效地避免或减小因为地表沉陷而带来的危害。矿山开采活动产生的废水,应严格按设计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避免、减轻矿山开采造成土壤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别是对附近村屯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暴雨季节尾矿淋滤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再外排。
为防止闭坑后地下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闭坑前应对可能坑道水渗流到第四系的巷道位置进行处理,可采用水泥封闭。当矿山闭坑以后,遵循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以及相关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具体要求,对矿山各种工业场地进行恢复,减少土地资源的破坏。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将矿山的生产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尽量减少耕地的.压占破坏。
2.4 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积极建设矿山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监测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研究工作的基础,也是进行地质环境管理的依据,尽管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但其突发前会出现各类征兆和变化,只有加强监测,才能做到提前预报,提前防治,减少损失,因此,有必要建立具有现代化通讯设施、先进监测手段、统一联网的矿山环境地质监测系统。
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掌握该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以及破坏规律,制定良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当中必须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为全面开展矿山的治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更多更好的信息交流,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矿山动态信息,分析矿山现状,着力加强宏观管理和做出及时正确的决策。
另一方面要强化地质环境管理职能。对生产矿区要加大监管力度,着力于规范矿山开采行为,确保环保投入,要及早对存在的潜在隐患进行防治以及“二废”的合理排放。对已破坏的环境,应限期进行治理恢复。严禁在划定的保护区(禁采区)内开矿,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开采行为要尽可能杜绝。对资源浪费严重、污染大、安全性差的矿山(点)应及早关闭取缔。应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发挥监测技术和监测资料的优势,为当地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准确情报信息,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地矿行政管理地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扩大监测执法影响。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其中涉及面比较广泛,一方面需要政府进行指导,通过各市、各省、各县的相关部门与技术人员,为矿山治理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还要求人们对矿山地质治理具有深刻理解,能够在工作中主动进行交流,使治理工作更加灵活。同时,应根据生产过程和矿山建设中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设立矿山环境保护机构。选择合适的矿山环保科研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污水治理人员,矿区绿化人员,复垦造田人员,保护设备险修人员等。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作为一个长期的工作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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